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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擅自中止妊娠,是否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权?答:近年来,伴随着20世纪70年代末出生的代独生子女陆续进入婚育阶段,审判实践中出现了不少生育权纠纷,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和热评。有些女性为了工作、学习深造、保持身材等原因不愿生育,未经丈夫同意擅自中止妊娠,双方因此发生纠纷,男方往往在提出离婚的同时以生育权受到侵害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生育权是指男女公民依法通过自然或人工方法繁衍抚育后代的,生育权系人格权的一种,是自然人与生俱来的,为维护自身独立人格所必备的,不必依附于特定的配偶身份,具有对世属性。未婚男女同样享有生育权,无权强制其堕胎,只能要求其承担不依法定方式生育的责任。
认为:①高《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应予支持。”本案中商贸公司对外转租系经实业公司同意,且转租期限在租赁期限内,商贸公司与陈某所签转租协议有效。实业公司与商贸公司租赁合同义务关系终止后,商贸公司与陈某转租协议已无法继续履行,出租人实业公司有权要求陈某返还租赁房屋。②租赁合同解除后,实业公司并未立即要求陈某搬离,而是要求其与之重签租赁合同,陈某收函后未予理置,故陈某应在限定期限内腾退所租赁房屋,并支付占用房屋使用费。判决陈某搬离房屋并恢复原状后交付实业公司,同时承担此期间房屋使用费,商贸公司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东阳市疑难律师咨询。
夫妻一方父母以子女名义购置房屋,应认定赠与的是房屋还是购房款。父母出全资以其已婚子女的名义购买并已向子女作出赠与意思表示的房屋,应视为父母对子女的赠与。在房屋未交付使用且产权登记尚未完成前,作为赠与人的父母有权撤销该项赠与。在尚未付清该房屋的全部款项、房屋产权登记尚未完成,父母即表示撤销赠与的情况下,子女因离婚或离婚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问题进行的诉讼中,不宜认定父母赠与的只是已经实际支付的购房款,进而将上述购房款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很多人只是把离婚二字说说而已,不敢付诸于行动。既然不敢行动,何苦,天天提离婚二字来互相伤害呢?不相互伤害,不过瘾。夫妻感情就是在这种较劲儿中一天天的磨没了。因此,建议彼此双方能够尽量减少互相伤害。有些时候,笔者曾经建议很多当事人不要离婚,很多当事人不仅不领情反而还会怨恨我们专业人士,甚至怀疑我们专业人士的专业性。离婚问题,哪个律师不懂?只是懂的深和浅的问题,普通的家庭离婚,能有多深的法律问题?不是我们专业人士不懂,也可能是我们问的有些多,就不该管那么多,只需要能够解答你财产如何分配、如何争得孩子抚养权、如何婚外性取证等问题就好了,其他的话外人就不要再说了。但在我们专业人士眼里,我们问的多,说的多,是为你负责。但你不这样想。其实,再给他一次机会,也是给自己一次机会,你不给他机会,难道不给自己机会吗?东阳市疑难律师咨询。
消费者为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汽车,汽车销售者未履行瑕疵告知义务的构成销售欺诈,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关键词】民事;买卖合同;欺诈;家用汽车。【裁判规则】为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汽车,发生欺诈纠纷的,可以按照《中华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处理。汽车销售者*向消费者出售没有使用或维修过的新车,消费者购买后发现系使用或维修过的汽车,销售者不能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且得到消费者认可的,构成销售欺诈,消费者要求销售者按照消费者权益保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预的效力如何认定?商品房预售过程中,办理房屋贷款时将预售房屋进行预登记,购房人无力归还借款时,贷款人主张对预房屋行使*权的,不予支持。以商品房抵债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种观点:当事人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后达成以商品房抵债协议,一方反悔,要求认定以房抵债协议无效的,经审查不存在虚假诉讼情形的,对其请求不予支持。但如当事人一方认为抵债行为具有民法总则规定的可撤销情形的,可以依法请求或仲裁机构撤销。第二种观点:当事人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后达成以商品房抵债协议,在尚未办理物权转移手续前,债务人反悔不履行抵债协议,债权人要求继续履行抵债协议或要求确认所抵之物的所有权归自己的,应驳回其诉讼请求。但经释明,当事人要求继续履行原债权债务合同的,应当继续审理。
小区内的所有权归属如何认定?对于小区的权属判断可按如下方法处理:(1)没有合法规划许可,属于违法建造的,应由行政处理,对其产权归属争议不予受理。(2)中某些房屋如属于规定开发商应配套修建并明确其产权归属的配套公共设施,则该部分房屋产权按有关规定确定,比如物业服务用房。(3)有合法规划、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商品房买卖合同如约定整体或其中的某些房屋产权归属的,按约定执行。(4)有合法规划、没有规定也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区分投资情况具体确定:如果有证据证明的成本实际列入了商品房建造成本,构成商品房对外销售价格的组成部分,则归业主所有;反之,基于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产权归开发商所有。东阳市疑难律师咨询。
当事人范围:当事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当事人即通常所说的当事人,仅指原告、被告;广义的当事人,不仅包括原告、被告,还包括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和第三人。原告和被告。原告是指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自己的名义向提起诉讼,因而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的入。被告是指被原告指明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或者与他发生了争执,并被通知应诉的人。共同诉讼人。共同诉讼是指原告一方或者被告一方在二人以上,甚至原、被告双方都是二人以上。其中原告一方在二人以上的,称为共同原告,被告一方在二人以上的,称为共同被告,他们统称为共同诉讼人。共同诉讼分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和普通的共同诉讼。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人中,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否则就不发生效力,普通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普通的共同诉讼。
调解合同纠纷的程序:调解是在合同纠纷的诉讼过程中,在的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就争议的义务关系进行协商,通过协调达成调解协议.结束诉讼的方式和程序。调解的形式是在已经开始的诉讼活动中,由审判人员主持下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进行,并尽可能就地进行。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
小区一层业主拆墙改门、搭建台阶是否构成侵权。按照法律和双方合同对住宅共有部分和自用部分的界定,擅自拆窗改门、搭建台阶的行为侵占了住宅的共有部位,超出了正当行使的界限,妨害了物业管理公司正常管理秩序,属于侵权行为。物业公司有权要求李某拆除搭建的台阶、恢复原状。房地产公司在预售商品房时未告知购房人所购房屋内铺设公共管道,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虽然双方当事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未约定管道铺设内容,但根据《合同法》第42条第2款规定,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这一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房地产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可以考虑因房地产公司应告知而未告知,致使李某多支出的交易成本或给李某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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