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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将大额的夫妻共同财产擅自赠与他人,显然侵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但有种观点认为,该赠与行为应认定部分无效,而非全部无效。理由是夫妻共同财产中既包含丈夫的份额也包含妻子的份额,他人所获赠财产中有一半为夫妻一方的份额,一方处分自身份额的意思表示应为真实,他人可取得一半的财产。对此在审判实践中应如何掌握?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将共同财产无偿赠与他人,严重损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有违民法上的公平原则,这种赠与行为应属无效。
认为:①高《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会、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农村土地的所有者、使用者和受益者,而户口又是确定该成员是否具备成员资格的前提和必要条件。②本案中,赵某等均落户于本村,尽管是随母上户,但毕竟从小生活在本村,张某等现户口虽不在本村,但因高校就读迁出,现还在校就读。故赵某、张某等应视为本村经济组织中的成员之一,应享受其他成员享有的,判决村委会给付赵某、张某等每人5000元土地补偿款。实务要点:因随母亲将户籍落在本村,且其母亲被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该未成年子女亦应被视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案例索引:山西宁武(2010)宁民初字第44号“赵某等与某村委会侵权纠纷案”,见《赵鹏飞等27人诉宁武县凤凰镇马家村民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宣茂),载《案例选》(201201/79:135)。东阳购买增值税专用罪辩护律师收费。
2010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本条所列的民事权益也没有包括“配偶权”。《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这条司法解释已经明确了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排除了婚内一方起诉第三者的可能。夫妻关系不是财产所有权关系,不能因为夫妻领了结婚证就相互是对方的财产。在《婚姻法》中没有明确规定“配偶权”是十分明智的选择,离不离婚是夫妻双方的事,第三者充其量是一个诱因。我们不能把夫妻感情破裂的所有责任都强加在第三者身上,并以此要其承担拯救家庭的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综上,应裁定驳回女方的起诉。
买受人必需交纳物业管理费,但人或物业管理企业不得以交费作为交房的条件。在收楼时到底要交多少费用,很多业主并不清楚,所以往往助长了发展商乱收费的行为。在这里要提醒,按规定,一次性缴交费用如下:水电费周转金,多层住宅200元/户;住宅400元/户;水、电费周转金必须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并定期公布使用情况,接受业主或业主会监督。业主直接通过银行自动缴费的,可不收取。装修*金,多层住宅高不超过请加微信号:13807313137/户;住宅高不超过1500元/户。东阳购买增值税专用罪辩护律师收费。
公共部分或公共设施交付不符合约定如何处理?人交付的绿地、消防等公共部分、公共设施不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买受人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约定,请求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应予支持。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公共部分、公共设施交付不符合约定的情形未明确约定违约责任的,且无法采取补救措施,买受人请求人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可以采取补救措施的,买受人未与其他业主协商形成多数意见而直接请求人赔偿损失的,不予支持。【说明】有观点认为,对于可以采取补救措施的,应赋予单个业主起诉的,收益共享。本条认为属于业主共有的范畴,应形成多数决。
,与卵子来源于夫妻双方,只是采用辅助生殖技术使之结合怀孕所生的,该子女与父母双方均有血缘关系,是夫妻双方的亲生子女,其法律地位无可质疑。第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事先经过丈夫同意或事后丈夫明确表示无异议,妻子采用人工授精技术怀孕,不是生育妇女的丈夫提供的,尽管子女与丈夫没有血缘关系,但生育妇女的丈夫应视为该子女法律意义上的父亲。而且一经丈夫同意,经过人工授精技术生育了子女,这种同意和认可是不能反悔的,因为孩子已经出生,对于既定事实不容反悔,否则极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第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妻子未经丈夫同意,擅自采用他人人工授精生育子女,所生子女与丈夫没有法律上的父子关系,丈夫不承担抚养义务,提供者也不承担抚养义务。
售后包租的效力如何认定?人采用售后包租方式销售商品房的,当事人主张售后包租行为无效的,不予支持,但符合《高关于审理非法集资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的除外。商品房回购约定如何认定?商品房按揭贷款合同中,当事人约定购房人无力偿还银行贷款时,开发商作为连带责任*人承担还款责任,并由开发商对商品房进行回购,当事人主张该约定无效的,不予支持。合同对回购价格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对回购价格没有约定的,当事人主张按*回购的,予以支持。东阳购买增值税专用罪辩护律师收费。
申请执行,的判决生效后,如果义务人拒不履行义务,人有权向申请强制执行,以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查问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但复制费应由当事人自行负担。除了上述各项外,当事人在诉讼中还必须承担以下义务:依法行使诉讼。诉讼是用来保护民事的,如果滥用,不仅起不到保护民事的作用,还会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影响正确行使审判权。因此.当事人对依法享有的诉讼,必须依法行使,不得滥用;遵守诉讼秩序。良好诉讼秩序是行使审判权、当事人行使诉讼权的需要。当事人进行诉讼、必须遵守诉讼秩序,服从法庭指挥;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对于房屋已经被征收或已纳入征收程序的,人要求返还征收利益的,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适当予以支持。对于未纳入征收程序的,当事人签订买卖时间较长,或者买受人已办理户口迁入手续等情形的,人要求返还房屋的,原则上不予支持。当事人仅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在裁判说理中对房屋是否返还予以表述。
本案姚某与覃某之间无婚姻关系,所生子系非婚生子女,依《婚姻法》第25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规定,姚某与所生子具有父女义务关系,虽姚某不具备“离婚后”这一要件,但离婚仅系非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与子女分开生活的原因之一,并不能涵盖所有情形,本案在法律适用上应作扩大解释,准予姚某行使探视权。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姚某所生子由覃某抚养,抚养费覃某承担,姚某每年探视覃某三次,探视时间和地点双方自行协商。实务要点:协议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内容不但违反法律规定,危害婚姻家庭关系,且违反公序良俗,依法应认定无效,母亲虽不具备“离婚后”这一要件,但通过法律扩大解释,应认定其具有探视权。案例索引:广西柳州城中区(2011)城中民一初字第838号“姚某与覃某探视权纠纷案”,见《姚某与覃某探视权纠纷案》(周冕),载《案例选》(201202/8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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