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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误差有约定时如何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面积误差条款等加重购房人义务的条款,应与买房人充分协商,并以足以引起买房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并明确说明。没有提示说明的,适用《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17条的规定处理。有证据证明对于面积误差条款已经协商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为弥补上述证据缺陷,律师建议甲公司先不要匆忙起诉,而是先和乙公司就未结货款问题,书面进行对账,尝试一下通过书面对账的方式,取得乙公司已经收到前述七批货物的证据。同时,董馨律师还提醒甲公司,因为乙公司拒不支付货款,一直是以甲公司提供的货物质量有问题作为理由的,所以,在和乙公司书面对账以前,甲公司不妨先以沟通货物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为先导,和乙公司电话进行一次沟通。这样,或许能是乙公司在无抵触的心理状态下,顺利完成甲、乙二公司就未结货款问题,书面进行对账的工作。同时,本次电话沟通,如果能用录音的形式保留通话内容,通话内容本身就是对甲公司有利的证据。东阳市挪用公款案辩护律师在线。
出租人故意隐瞒订约前出租房屋已被的事实,应当如何承担责任。对因欺诈而订立的租赁合同,如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受欺诈方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受欺诈方没有行使撤销权,租赁合同有效成立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该欺诈行为导致欺诈方违约的,欺诈方承担违约责任,不宜认定为缔约过失责任。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父母还可以要求养子女给付生活费吗?答:《收养法》第二十九条是对收养关系解除效力的一般规定,即“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义务即行消除”。而《收养法》第三十条款则是对收养关系解除效力的特殊规定,即“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请注意,这里法条的文字表述是“收养关系解除后”,而非“收养关系解除时”,立法上的一字之差使那些在收养关系解除后出现了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情形的养父母获得法律上的保障,这样规定符合义务相一致的民法原理,也能够更好地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东阳市挪用公款案辩护律师在线。
两个人谈恋爱的时候,都是有爱的,当结婚之后,甚至没有结婚,谈恋爱几年后,两个人之间的爱如果不存在了,自然就会出现分手或离婚的情况。那么,为什么爱会消失呢?为什么爱会变成恨呢?写到此处,“所以我求求你,别让我离开你,除了你,我不能感到一丝丝情意”,邓丽君的《我只在乎你》飘入耳内,让人不禁唏嘘。心里想的、研究的是爱与恨的哲学问题,听到的却是靡靡之音,反差太大,一时让自己无从着笔。
仲裁调解合同纠纷的程序:仲裁调解具有随意性。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当事人之间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而且在仲裁调解进行过程中的任何阶段,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不再参加调解或中止调解。这是因为:首先,调解不是仲裁程序中必须经过的程序;它异于独立的仲裁方式。而独立的仲裁方式只要当事人达成了仲裁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依据仲裁协议的规定提起仲裁程序,无须征得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
认为:①《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不可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由此可见,可得利益损失赔偿受可预见性标准、减轻损失规则、混合过错规则及损益相抵规则限制。②高《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根据交易性质、合同的目的等因素,可得利益损失主要分为生产利润损失、经营利润损失和转售利润损失等类型。先后系列买卖合同中,因原合同方违约而造成其后的转售合同出售方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转售利润损失。本案中,贸易公司通过经销合同买进食品公司代理奶粉,后将奶粉卖与销售者,赚取差价,因食品公司交付奶粉不符合合同及法律标准规定,导致贸易公司无法获得可得利益,此项损失即为转售利润损失。③本案中,合同约定对不同段数的奶粉差价已进行了规定,即为可得利益损失确定,依贸易公司所购奶粉罐数及价格差额,可计算出可得利益损失具体数额。且该项损失在签订合同时即可预见,如食品公司完整履行合同义务,贸易公司可从本合同履行中获得相应利益,故食品公司应予赔偿。④贺某投资注册食品公司,系自然人独资公司。食品公司在经营期间向经销商发布账户信息中有户名为贺某的两个账号,表明贺某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并未独立,故判决贺某与食品公司连带返还贸易公司退货款、返利款,并赔偿可得利益损失14万余元。东阳市挪用公款案辩护律师在线。
涉及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委托代建合同中对外销售利润分配条款的效力如何认定。涉及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委托代建合同中的对外销售利润分配条款具有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的性质,当事人主张利润分配等合同的,应提供部门关于土地利用规划、建设用地计划等审件或者证明。虽提供了上述文件或证明,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之前土地性质仍未变更为国有土地的,该利润分配条款按无效处理。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与他方签订的合作建房合同效力认定。按照约定履行步骤依法改变划拨用地性质实现合作开发远期目标,土地实现变性前发生纠纷,不能因此否定前期签订的合作建房合同效力。合同当事人依约占有不动产的履约行为为合法占有,受物权法保护,足以对抗对方提出的腾迁请求。
小区一层业主拆墙改门、搭建台阶是否构成侵权。按照法律和双方合同对住宅共有部分和自用部分的界定,擅自拆窗改门、搭建台阶的行为侵占了住宅的共有部位,超出了正当行使的界限,妨害了物业管理公司正常管理秩序,属于侵权行为。物业公司有权要求李某拆除搭建的台阶、恢复原状。房地产公司在预售商品房时未告知购房人所购房屋内铺设公共管道,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虽然双方当事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未约定管道铺设内容,但根据《合同法》第42条第2款规定,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这一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房地产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可以考虑因房地产公司应告知而未告知,致使李某多支出的交易成本或给李某造成的损失。
对夫妻双方来说,丈夫和妻子都平等地享有法律赋予的生育权。但在夫妻之间生育利益发生冲突时,谁享有生育决定权的问题上,倾向性观点认为:生育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夫妻双方各自都享有生育权,只有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共同行使这一,生育权才能得以实现。《妇女权益保障法》赋予已婚妇女不生育的自由,是为了强调妇女在生育问题上享有的独立,不受丈夫意志的左右。由于自然生育过程是由妇女承担和完成,妇女应当享有生育的后支配权。如果妻子不愿意生育,丈夫不得以其享有生育权为由强迫妻子生育。妻子未经丈夫同意终止妊娠,虽可能对夫妻感情造成伤害,甚至危及婚姻的稳定,但丈夫并不能以本人享有的生育权对抗妻子享有的生育决定权,当夫妻生育权冲突时法律必须保障妇女不受他人干涉自由地行使生育权。在这个问题上,法律对妇女行使生育权的任何负担的设置,如赋予丈夫对妻子人工流产的同意权,或者课以妻子通知丈夫的义务,都是对妻子生育权行使的有效否决,都有可能造成丈夫强迫妻子生育的为现代文明所不容的社会悲剧。故妻子单方终止妊娠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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