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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收益未约定,包租商铺合同未订立,双方无责。包租商铺认购书未约定租金收益导致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属不可归责于双方事由,人应将定金返还买受人。标签:房屋买卖|包租商铺|违约责任|责任认定|预约合同。案情简介:2012年,邹某与商贸公司签订商铺认购书,约定10年包租期。后因交房日期、商铺收益率、投资回报期、商家入驻等事宜无法达成一致,导致商铺买卖合同无法订立。2013年,邹某诉请解除合同,并退还定金8万元。
本案庭审过程中,乙公司的代理律师为提高乙公司关于甲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所以,乙公司拒绝支付货款余额MM万元的说服力,当庭提出反诉,要求甲公司承担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的违约或赔偿责任。本案主审法官认为,根据《高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若乙公司要提起反诉并且提交反诉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限内进行。目前,本案举证期限早已届满,乙公司不能提起反诉。东阳市申诉律师在线。
关于房地产调控政策引发的纠纷问题。因限购政策引发的纠纷如何处理?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由于相应住房限购政策的实施,当事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人返还所收受的购房款或定金,如果经审查,当事人的确因住房限购政策的实施而不能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对其请求可予支持。人请求买受人承担其为订立合同而实际发生的费用等合理损失的,可酌情予以支持。地方允许住房限购政策实施前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当事人以限购政策为由主张解除合同,对方当事人不同意的,对其请求不予支持。
再次,《通知》第4条之所以规定可认定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其用意是惩罚那些违反《建筑法》的相关规定任意分包、转包的建筑施工企业。我们认为,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违反了《建筑法》的相关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或民事责任。不能为了达到制裁这种违法发包、分包或者转包行为的目的,就可以任意超越《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强行认定本来不存在的劳动关系。东阳市申诉律师在线。
甲某几年前与妻子乙某离婚,离婚时协议儿子丙某由妻子直接抚养,生活费、教育费则由甲某负担。丙某在与同学玩耍时将同学胳膊,经住院花去费、费等近万元。但乙某无力赔偿,同学的父母向丙某的父亲甲某要求赔偿,但甲某以丙某未与自己共同生活为由拒绝赔偿,甲某的理由成立吗?答:《高关于贯彻执行<中华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8条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见,丙某虽是同母亲乙某共同生活,但其与甲某的父子关系并未因甲某与乙某夫妻关系的解除而消除。丙某将同学应予赔偿,在乙某无力赔偿时,甲某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甲某以丙某未与自己共同生活为由拒绝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
认为:①《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②本案郑某与张某所签协议表面上是附条件的赠与协议,系对私人财产权的处分,但其约定以保持情人关系作为赠与条件,且情人关系存续与否直接影响款项是否返还。故该协议无视我国婚姻家庭制度,违背了社会公德,损害了社会公序良俗。双方所订立协议内容,不受法律保护。本案不属于受理民事诉讼范围,判决驳回郑某起诉。实务要点:以保持情人关系作为赠与条件的借款购房合同,违背了社会公德,系损害社会公序良俗的借贷行为,理应不受法律保护,不属于受理民事诉讼范围。案例索引:浙江杭州中院(2009)浙杭商终字第1号“郑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案”,见《张正青诉张秀方民间借贷纠纷案》(王宓、王志华),载《案例选》(201202/80:102)。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立法目的在于更好地保护妇女、儿童的正当权益,妇女在怀孕期间、分娩和流产后,身体和精神负担重,特别需要安宁和正常的生活条件。为此法律规定在一定时期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基于同居关系与合法婚姻关系的不同性质,《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并不适用同居纠纷的案件。《婚姻法》第三十四条是对妇女的特殊保护条款,但法律保护的是合法婚姻,当双方当事人选择同居而非登记结婚时,就意味着选择了不受法律保护,不享有夫妻间的和义务。东阳市申诉律师在线。
在司法实践中,适用该规则审理同类案件时应注意以下问题:《高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关于彩礼问题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该条规定本意是为了解决广大农村地区普遍存在的彩礼问题,实践中不能任意扩大适用的范围。在经济、文化相对发达的城市中,一方以结婚为目的赠与对方财物的,应从附条件赠与的角度考虑,不能适用上述有关彩礼的司法解释的规定。
婚姻家庭中的对与错,重要吗?夫妻双方之间,什么时候从相互欣赏变成了相互指责?什么时候从无话不谈变成了相视无言?什么时候从相敬如宾变成了持刀相向?刚开始吵架的时候,她的哭能让他心疼,能解决一切问题,渐渐的,她的哭不起任何作用,渐渐的,她的哭让他无动于衷,渐渐的,她的哭让他冷眼相待,直到她不哭了,她持刀相向。这个过程是不是都怨他呢?她有责任吗?这个变化过程夫妻双方发现过吗?什么时候开始发现的?夫妻双方之间为什么要吵架呢?是因为他错了,还是她错了,这个错真的有那么重要吗?一个错,不重要,两个错不重要,三个错呢?错上加错呢?但是,他真的错了吗?她就没责任吗?她为什么把所有的责任都推给他呢?她为什么不反思一下自己呢?
【适用法律】《中华共和国拍卖法》(2004修正)第三条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转让给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来源】青海红鼎房地产有限公司与青海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案,(2015)民二终字第351号,载《高公报》2017年第3期(总第245期)。【规则日期】2015.12.19,【法宝引证码】CLI.C.8962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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