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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要点:买卖合同签订后,因卖方交付产品质量问题,导致买方无法获得可得利益即转售利润损失的,买方可诉请卖方赔偿。案例索引:湖北宜昌西陵区(2014)鄂西陵民初字第00105号“某贸易公司与某食品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见《宜昌市千和贸易有限公司诉宁波保税区海禾婴幼儿食品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可得利益损失之赔偿的确定》(郭娟、高源),载《案例选》(201501/91:75)。
双方在协议离婚时约定,女儿由女方直接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到女儿大学毕业时为止。但在女儿上大学后,男方无故不再支付抚养费,女儿遂起诉要求其父按照约定支付抚养费。因《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已将父母对子女的法定义务限定在“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已经就读大学的女儿还能再主张抚养费吗?答:《婚姻法》规定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高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制定该条司法解释的初衷是考虑大学教育并非义务教育,进入大学学习的成年子女是为自己以后更好地就业创造条件,负担大学费用不应成为父母的法定义务,这样可以鼓励成年子女勤工俭学,凭自己的劳动收入完成大学教育。但从该司法解释施行后的情况看,有不少学者和法官对此提出了质疑,认为该条规定不符合的国情。现在大学学费日益高涨,靠成年子女自己勤工俭学很难完成学业。一般家庭的父母当然会尽自己所能支付孩子上大学的费用,而对于一些离异的家庭,情况就不容乐观了。有的继父或继母不愿支付继子女的大学学费,从而引发纠纷。东阳过失致人罪辩护律师咨询。
近些年,审判实践中出现了不少因为婚姻登记时存在瑕疵而主张婚姻无效的情况:有的当事人认为一方结婚时隐瞒了外国人的身份,主张其婚姻无效;有的一方或用别人的办理结婚登记、以非法占有钱物为目的,婚后不久即失踪;有的一方使用亲友的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婚后实际共同生活;有的婚姻当事人没有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门申请结婚登记而是异地办理;有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未亲自到场办理结婚登记等等。当事人基于上述这些理由到申请宣告婚姻无效。而婚姻无效与婚姻登记瑕疵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婚姻登记是行政行为,受行政法的调整,而婚姻无效是欠缺结婚实质要件的婚姻在民事法律关系上的后果,不能以婚姻登记时的瑕疵来主张婚姻无效。婚姻无效制度,是法律设立的一种对结婚形式上已成立的婚姻关系,由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针对该婚姻关系是否有效成立提出异议的一种救济制度。婚姻无效制度是结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预防和制裁违法婚姻。依据2001年修改的《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婚姻无效的情形*于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且婚后尚未以及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四种情形。《高关于适用(中华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范围、审理无效婚姻案件适用的程序、婚姻无效的阻却事由等问题均作出了具体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应以起诉时的状态为准,因为无论起诉前或缔结婚姻时的状况怎样,一旦经过一定的期间,当双方已经具备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时,无效婚姻的情形已经消失,就不能再用以前的无效事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消费者为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汽车,汽车销售者未履行瑕疵告知义务的构成销售欺诈,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关键词】民事;买卖合同;欺诈;家用汽车。【裁判规则】为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汽车,发生欺诈纠纷的,可以按照《中华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处理。汽车销售者*向消费者出售没有使用或维修过的新车,消费者购买后发现系使用或维修过的汽车,销售者不能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且得到消费者认可的,构成销售欺诈,消费者要求销售者按照消费者权益保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东阳过失致人罪辩护律师咨询。
养父母和养子女结婚属于无效婚姻吗?答:养父母和养子女是基于收养关系而形成的法律拟制血亲关系,《婚姻法》和《收养法》规定,合法的收养关系受到法律的保护,一旦收养关系成立,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义务关系就等同于生父女之间的义务关系。根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是宣告婚姻无效的四种法定情形之一,如果养父母与养子女没有解除收养关系而结婚,他们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当然,在收养关系依法解除后,如果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还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不予支持。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立法目的在于更好地保护妇女、儿童的正当权益,妇女在怀孕期间、分娩和流产后,身体和精神负担重,特别需要安宁和正常的生活条件。为此法律规定在一定时期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基于同居关系与合法婚姻关系的不同性质,《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并不适用同居纠纷的案件。《婚姻法》第三十四条是对妇女的特殊保护条款,但法律保护的是合法婚姻,当双方当事人选择同居而非登记结婚时,就意味着选择了不受法律保护,不享有夫妻间的和义务。
用配偶工龄所购买公房,应视为个人财产。工龄所购公房应视为个人财产。标签:夫妻共同财产|公房|工龄。案情简介:1993年,赵某妻子杨某病逝。1995年,赵某购买单位公房,计算了杨某工龄。同年,赵某立遗嘱将前述房屋遗赠给孙子及外孙女。1997年,赵某去世,遗赠房屋一直由赵某子之再婚配偶刘某占有。2010年,判决刘某与赵某子离婚,并明确遗赠房屋非刘某与赵某子夫妻共同财产。2011年,赵某孙子及外孙女起诉,要求刘某移交房屋。刘某抗辩称赵某遗赠房屋属赵某与杨某夫妻共同财产,故杨某应得房屋部分应按法定继承处理。东阳过失致人罪辩护律师咨询。
妻子擅自中止妊娠,是否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权?答:近年来,伴随着20世纪70年代末出生的代独生子女陆续进入婚育阶段,审判实践中出现了不少生育权纠纷,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和热评。有些女性为了工作、学习深造、保持身材等原因不愿生育,未经丈夫同意擅自中止妊娠,双方因此发生纠纷,男方往往在提出离婚的同时以生育权受到侵害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生育权是指男女公民依法通过自然或人工方法繁衍抚育后代的,生育权系人格权的一种,是自然人与生俱来的,为维护自身独立人格所必备的,不必依附于特定的配偶身份,具有对世属性。未婚男女同样享有生育权,无权强制其堕胎,只能要求其承担不依法定方式生育的责任。
约定市场低价,又另执行其他价格的,视为变更。购销合同双方约定市场低价条款,又以订单形式缔结其他价格条款合同,应视为对市场低价条款进行了调整。标签:合同变更|市场低价|格式条款。案情简介:2010年开始,纺织公司与公司即有业务往来,采购合同约定公司*“供货价格应为市场低价,实际价格高于其他公司,纺织公司有权从货款中扣除相应差价”。2013年,纺织公司以2012年订单价格高于市场低价、补偿差价为由,拒绝支付余下14万余元货款。
三、双方恋爱期间共同出资买房,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分手后都想自己取得房屋的产权,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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