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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收益未约定,#*租商铺合同未订立,双方无责。#*租商铺认购书未约定租金收益导致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属不可归责于双方事由,人应将定金返还买受人。标签:房屋买卖|#*租商铺|违约责任|责任认定|预约合同。案情简介:2012年,邹某与商贸公司签订商铺认购书,约定10年#*租期。后因交房日期、商铺收益率、投资回报期、商家入驻等事宜无法达成一致,导致商铺买卖合同无法订立。2013年,邹某诉请解除合同,并退还定金8万元。
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问题。租赁合同解除后转租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转租合同系依附于前手的租赁合同,前手租赁合同被解除的,次承租人丧失了继续占有、使用涉案房屋所赖以存在的基础,手出租人主张解除转租合同的,应予支持。未经消防验收合格而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对于未经消防验收合格的房屋租赁,应当区分两种情况:(1)属于《消防法》第11条规定的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的,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违反了《消防法》的强制性法律规定,租赁合同无效。(2)《消防法》第11条规定以外的商业地产租赁的,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当事人可以据此主张违约责任。东阳市挪用****案辩护专业律师。
男女双方在婚前约定并:“婚后实行分别财产制,女方离职在家操持家务,男方每月支付女方劳动报酬5000元,不论男方经济状况如何。”双方按约履行若干年后,舅方不再每月支付妻子劳动报酬5000元,妻子遂提起诉讼,要求男方按照协议继续履行,妻子的主张能成立吗?答:对于这种丈夫支付妻子劳动报酬的协议,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且符合《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的精神:“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审判实践中,依据《婚姻法》第四十条主张的并不多见,原因在于鲜见我国实际生活中夫妻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的情况,而该条适用的前提条件是夫妻婚后实行分别财产制。双方既然自愿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妻子在家操持家务并由男方每月支付劳动报酬5000元,体现了家务劳动的社会价值,这种协议应当是有效的,应支持妻子的诉讼请求。
收回由集体使用的国有土地,该土地的承#*经营权人是否有权分得部分土地补偿费。《土地管理法》第5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或者有批准权的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收回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土地,其土地补偿费应当支付给农民集体和该土地的承#*经营权人。东阳市挪用****案辩护专业律师。
为何相爱的两个人后要离婚或分手?婚姻家庭中,吵架是经常发生的,打架也偶尔发生,用刀砍的也时有发生,那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为什么要吵架,为什么要上手,为什么要动刀呢?是有什么深仇大恨吗?婚姻家庭中,人与人之间要不有血缘关系,要不有姻亲关系,何来仇恨一说。但是实践中,全武行却经常上演。探究这些的原因,无非就是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儿,在外人看来,这些小事儿不值一提,为什么在相爱的人之间却不能容?是因为爱吗?还是因为恨?如果是爱,真爱的话还会为小事儿而动手?如果是恨,那么没有爱哪有恨?归根结底还是因为爱,因为爱所以才结婚,才组成家庭,才有了在外人眼里羡慕的婚姻。
土地使用权证使用年限缩水如何处理?因人变更了土地性质、用途,导致商品房土地使用权年限明显减少,人未尽告知义务的,买受人请求人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说明】有观点认为,目前土地使用权到期后自动续期,故买受人没有损失,对此不应支持。本条认为在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自动无偿续期的情况下,应赋予买受人请求赔偿的。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夫妻之间签订的“忠诚协议书”,虽不违法无效,但这种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履行,不能赋予“忠诚协议书”强制执行力。因为“忠诚协议书”要获得赋予的强制执行效力,必须经过一系列的查证举证程序,审理这类“忠诚协议书”案件,必然会面临一个尴尬而危险的举证困境和一系列社会负面影响,我们应当考虑赋予“忠诚协议书”强制执行效力的巨大社会成本。夫妻是否忠诚属于情感领域的范畴,是任何强制力量所无法克服的。所以,情感问题应当情感解决,对待夫妻忠诚协议,应当像对待婚约一样,“既不提倡也不保护”,这样才是聪明之举。东阳市挪用****案辩护专业律师。
如何认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本约?当事人签订的预购书、购房意向书等协议已经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当事人情况、商品房基本状况、商品房价款及付款情况、交付使用情况等合同主要内容的,买受人主张已构成商品房买卖合同本约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人、买受人与中介机构三方签订的合同的性质如何认定?人、买受人与房地产中介机构三方签订的中介合同中,具备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内容的,应认定该合同中#*含房屋居间和房屋买卖两个法律关系。当事人可以就房屋居间和房屋买卖两个法律关系分别提起诉讼,也可以就两个法律关系同时提起诉讼。
笔者以为,爱的消失,爱变成恨,不是一朝一夕之事,而是常年累月累积而成,所谓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这个大道理,大家都明白。笔者不在展开讨论。笔者曾经问过一个当事人,“为什么相爱的两个人后要分手”,她的回答是,“细节”。她的意思是,他生活中的一些细节,和她格格不入,谈恋爱的时候,没发现,或者说,那个时候没生活在一起,不知道这些细节,真正的生活到一起之后,才发现他有很多细节是自己无法接受的。可能大的方面,自己可以接受,但是长时间一起生活,那些细节就会无限放大,就会影响双方的感情。也就是说,双方之间的爱,在这些细节的影响下,一天一天的在消失,而双方居然都没有发现;当双方发现的时候,爱已经不在了。古语有言“床头吵架床尾和”,这个的前提得是有爱,没有爱了,床头吵完床尾吵,吵不完架上不了床,根本就没有和的可能。所以,夫妻双方尽量少吵架吧,夫妻感情迟早要被吵完的。
未经权人同意是否影响转让不动产合同的效力。《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规定:“期间,人未经权人同意,不得转让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权的除外。”就不动产物权变动而言,这里的转让,指的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结果,而不是原因。引起不动产变动的原因行为即合同效力,不受权人是否同意转让物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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