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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第三方调解机构是佳选择。现在很多地方上已经成立了相关的调解机构,专注于家庭纠纷的调解工作。据报道,东营市司法局和市妇联联合召开座谈会,就进一步做好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召开座谈会,共同加强东营市婚姻家庭矛盾纠纷调解会建设,有效开展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东营市婚姻家庭纠纷调委会由市调解中心选聘3名专职调解员,由市妇联选聘2名调解员。并选聘10名有经验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成立法学专家库;选聘10名心理咨询师、婚姻家庭师和长期从事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的人员组建婚恋专家库,建立多元化的婚姻家庭纠纷解决机制。东营市婚姻家庭矛盾纠纷调解会纳入东营市调解中心统一管理,在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大厅受理业务。主要受理东城街道、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婚姻家庭纠纷,以及市妇联、市或县区交办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包括夫妻关系、老人赡养、夫妻扶养、未成年人抚养、家庭、孩子探视及监护责任、财产纠纷等婚姻家庭类矛盾纠纷。
另一种观点认为,婚姻本身即契约,一方在背叛对方之前,就得考虑违约所要付出的成本。只是在没有具体协议约束的情况下,双方承担的是道德义务,而道德成本对于个人来说是隐性的,是不确定的。一旦签订了协议,就将隐性化的道德成本显性化了,当事人很可能就会三思而行。从这个意义上说,忠诚协议对于维系婚姻稳定将起到积极作用。也有观点认为,《婚姻法》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而非“必须忠实”,“应当”意在提倡,只有“必须”才是法定义务。法律允许夫妻对财产关系进行约定,但不允许通过协议来设定人身关系。人身权是法定的,不能通过合同来调整。⑤我国法律在侵权法中实行的填补损害的赔偿原则,侵权损害不能通过合同契约预定,如果允许当事人对此侵权损害事前约定,就违反了填补损害的原则,也会造成有人仗着有钱就去侵害他人。故忠诚协议不应被赋予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通过契约向违背忠实义务的配偶要求赔偿。东阳市受贿辩护知名律师。
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问题。租赁合同解除后转租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转租合同系依附于前手的租赁合同,前手租赁合同被解除的,次承租人丧失了继续占有、使用涉案房屋所赖以存在的基础,手出租人主张解除转租合同的,应予支持。未经消防验收合格而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对于未经消防验收合格的房屋租赁,应当区分两种情况:(1)属于《消防法》第11条规定的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的,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违反了《消防法》的强制性法律规定,租赁合同无效。(2)《消防法》第11条规定以外的商业地产租赁的,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当事人可以据此主张违约责任。
购买5年内转让的合同效力。虽然《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和住建部等七部委发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但体现了国家对低收入群体的权益保护,体现了社会公共利益。购买经济适用房不满5年,经济适用房申购人与他人签订的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交付房屋的,或者约定5年后再行过户的,由于不符合经济适用房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的目的,扰乱了社会秩序,损害了其他低收入群体的利益,应认定为违公共利益,该买卖合同无效。当事人通过不正当手段办理经济适用房过户手续的,该行为应予以撤销。东阳市受贿辩护知名律师。
婚姻家庭中的对与错,重要吗?夫妻双方之间,什么时候从相互欣赏变成了相互指责?什么时候从无话不谈变成了相视无言?什么时候从相敬如宾变成了持刀相向?刚开始吵架的时候,她的哭能让他心疼,能解决一切问题,渐渐的,她的哭不起任何作用,渐渐的,她的哭让他无动于衷,渐渐的,她的哭让他冷眼相待,直到她不哭了,她持刀相向。这个过程是不是都怨他呢?她有责任吗?这个变化过程夫妻双方发现过吗?什么时候开始发现的?夫妻双方之间为什么要吵架呢?是因为他错了,还是她错了,这个错真的有那么重要吗?一个错,不重要,两个错不重要,三个错呢?错上加错呢?但是,他真的错了吗?她就没责任吗?她为什么把所有的责任都推给他呢?她为什么不反思一下自己呢?
认为:①《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②本案郑某与张某所签协议表面上是附条件的赠与协议,系对私人财产权的处分,但其约定以保持情人关系作为赠与条件,且情人关系存续与否直接影响款项是否返还。故该协议无视我国婚姻家庭制度,违背了社会公德,损害了社会公序良俗。双方所订立协议内容,不受法律保护。本案不属于受理民事诉讼范围,判决驳回郑某起诉。实务要点:以保持情人关系作为赠与条件的借款购房合同,违背了社会公德,系损害社会公序良俗的借贷行为,理应不受法律保护,不属于受理民事诉讼范围。案例索引:浙江杭州中院(2009)浙杭商终字第1号“郑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案”,见《张正青诉张秀方民间借贷纠纷案》(王宓、王志华),载《案例选》(201202/80:102)。
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也无权在共有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半数的份额。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是平分的,但未经司法程序或者行政程序合法有效地分割之前,无法确定一方的份额一定是一半。离婚时财产分割的原则是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根据实际情况,男方也许只能分到40%的夫妻共同财产,故一方究竟得到多少份额是未定的。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赠与行为应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东阳市受贿辩护知名律师。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这反映了原告对其实体的处分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集体或他人的利益、应当予以保障;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对于已经诉诸的民事纠纷,当事人仍然有互相协商,达成和解的。只要这种和解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均予以保障;提起上诉,对于未生效的审裁判,除了法律规定不准上诉的以外,双方当事人均有权提起上诉,请求上级变更审作出的裁判;
离婚后,你过得好吗?你后悔吗?在知乎上经常看到这样的帖子。在我们专业人士看来,离婚很简单,只需要处理好四个问题: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问题,孩子抚养的问题,财产分配的问题包括债权和债务,有无过错及过错赔偿的问题。如果这四个问题解决好了,这段婚姻基本就结束了。但离婚后,真的就过好了吗?上面已经探讨过了,她的要求的提高是不是也有他的贡献,是因为他让家庭生活过的富足,当然也有人说,他那点工资不重要,还不如她半个月的呢?那难道,家庭生活没有他的一点贡献?如果没有,你要他干吗?干吗嫁给他?如果没有他,你过的更好,那直接离婚得了?但是有多少离婚后,又后悔了呢?
关于农村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如何处理?对于农村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应当区分两个层次:(1)区分是否属于宅基地改革试点地区。办公厅和办公厅于2016年联合下发了《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对改革试点地区宅基地流转的限制性法律规定予以放宽,我省武进地区为宅基地改革流转地区,武进、仪征、泗洪为宅基地的试点,对此转让合同的效力可以根据试点地区的相关意见予以处理。区分是否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买卖双方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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