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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乙公司要援引《高关于适用<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在法庭辩论结束前,被告提出的反诉,应当合并审理这一内容,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反诉,除非乙公司的反诉已经完全符合反诉的条件和要求,才能受理并与本诉合并审理。不完全符合反诉的条件和要求,就不能参照举证期间内当事人提出反诉的规定,给予乙公司再提起反诉的。
实务要点:购销合同双方在约定市场低价条款情况下,又以订单形式缔结其他价格条款合同,应视为对市场低价条款进行了调整。案例索引:江苏南通中院(2014)通中商终字第0180号“某公司与某纺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见《南通源缘有限公司诉罗莱家纺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市场低价条款的认定》(骆冰、陈鹏),载《案例选》(201501/91:168)。东阳市滥用职权无罪辩护律师。
夫妻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在赠与房产的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吗?答:夫妻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将一方个人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但没有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离婚时赠与房产的一方主张撤销赠与,另一方主张继续履行赠与合同,请求判令赠与房产一方办理过户手续。在此问题的处理上,存在两种完全不同的做法:一是认为夫妻之间有关财产的约定,只要系夫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应认定为有效且对双方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相对于《物权法》及《合同法》的规定,《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关系的规定属于特别规定,应当优先适用《婚姻法》的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因其强烈的身份性不应适用赠与合同有关撤销权的规定,任意行使撤销权将使夫妻财产约定变成一纸空文,故夫妻之间有关房产赠与的约定无需经过物权变动手续,离婚时可以判决房产归受赠方所有,对赠与房产一方主张撤销赠与合同的请求不予支持。二是认为《婚姻法》规定了三种夫妻财产约定的模式,即分别所有、共同共有和部分共同共有,并不包括将一方所有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的情形。将一方所有的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也就是夫妻之间的赠与行为,虽然双方达成了有效的协议,但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物权法》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合同法》关于赠与一节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她说他做饭不好吃,他说她做饭好吃,所以家庭生活中,一直她做饭,他真的不会做饭吗?不是,他会做饭,只是做的不合她的口味而已。生活在一起之后,全是她做饭,有没有给他做饭的机会呢?没有,突然有一天,她说她忙,没时间做饭,由他做饭,他高兴的去做饭,心想终于有展示手艺的机会了,他做完之后,却被她大骂一顿,为什么呢?她说他不该这样做,浪费了她花钱买的食材,劈头盖脸的就是一顿臭骂。请问他冤吗?说他的冤的话,是因为他好不容易做的饭,被全部否定,好心当作驴肝肺;说他不冤的话,是因为这么多年,他一直没替她分担做饭的重任,让她一人承担,导致他的手艺不行,所以他该骂。那么,请问她有责任吗?她有责任。为什么,因为她没让他做过饭,她也没适应他做的饭,因为他做的饭她从来不吃,他还会做饭吗?如果因为这做饭的事儿,终导致两个人大打出手,她直接持刀相向。请问,她觉得自己冤屈,她真的冤屈吗?说她冤,是因为她忙了一上午,想让他做点的好吃的,结果没吃上,反而浪费了粮食,他该打。说她不冤,是因为他现在这样完全是由她一手造成的。他做的饭她一口不吃,请问她为他改变过吗?夫妻双方之间遇事不是应该相互鼓励吗?为什么她从来都是一口否定?想从她嘴里得到赞扬为什么就那么难?凭什么她总觉得自己厉害,他就不行,各个方面都不如她?是谁给了她自信,又是谁让她这样的?是他吗?那是因为他不屑一顾那些生活细节,才导致她的盲目自信,生活中离了他或她,她或他真的能行吗?能有现在的生活,是因为他们两个人的劳,而不是其中一个人的。一方凭什么对另一方是鄙视的态度。他如果真的不入你法眼,你当初何苦嫁给他。他的包容才让你现在什么话都敢说、什么事都敢干。是谁伤了谁的心?东阳市滥用职权无罪辩护律师。
其次,仲裁程序的开始和进行是实施仲裁协议的必然的后果,尽管订立仲裁协议是当事人之间自由地达成合意,一旦该协议生效后就具有一定的强制性的法律效力,这二者并不是矛盾的。所以,只要仲裁程序已经开始,它的继续进行就具有某种强制性,即使一方当事人不想仲裁了或试图破坏,拖延仲裁程序的进行;另一方当事人仍可提出要求,仲裁庭也有权根据仲裁程序规则的规定,继续审理直到作出终裁决。而仲裁中的调解程序刚好与独立的仲裁方式相反,突出当事人在其中的作用,当事人对仲裁中的调解程序有启动、运行、中止、终结的自由。
离婚中的两个人,都是想尽快离完的。笔者一直说,离婚是一场战争,谁能熬的过谁,谁就赢了。所以想尽快结束这场战争的人,在财产方面肯定是要做出更多让步的。有些人更洒脱,为了获得自由身,可以选择净身出户,如果是这样的话,那这段婚姻在他或她而言,真的是成了一种负担,那就不如成全他或她了。但多数情况下,没有人愿意净身出户,没有人能够像王石一样,做到那么洒脱。所以离婚是一场拉锯战。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可以请求分割共同财产需符合哪些条件?答: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需符合以下条件:存在重大理由。《婚姻法》所确定的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制度是《物权法》规定的共同共有的一种形式,必然要遵循《物权法》有关共同共有制度的一般原则。关于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请求权,《物权法》规定的原则是,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财产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共同共有人原则上不得请求分割共有财产,只有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才可以请求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仅规定了两种重大理由的情形: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费用的。东阳市滥用职权无罪辩护律师。
认为:①《合同法》第192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此处“侵害”应包括对包括身体健康、精神、人格权、财产权等方面的侵害。②本案中,诉争房产原始产权证原件一直由王某父保管,王某对此明知,却仍称保管不慎,并登报遗失,补办产权证,进而收取租金,王某行为已严重侵害其父。③子女乃父母亲精神寄托与依靠,王某作为赠与人长子,在其母亲去世后,理应对年迈父亲怀有尊重、爱护之心,但王某虽在法律上接受父亲巨额财产赠与,事实上并未实际交付,且基于经济利益纠纷方面原因对本应安享晚年的父亲进行事控告,企图让年迈父亲受到事制裁,致使本案所述涉赠与依据的父子亲情基础丧失。无论事控告结果如何,必然是对其父精神层面的严重伤害,符合前述法条规定条件,故判决撤销赠与,王某将诉争房屋过户登记于其父名下。
男方向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2.6万元存款。女方辩称2.6万元是以女儿名字存在银行的,属于女儿的压岁钱,男方无权要求分割。男方则认为,如果夫妻离婚时不对压岁钱进行分割,在孩子没有行为能力的情况下,势必造成孩子跟谁过谁就有权支配的状况,对另一方是不公平的。这种情况如何处理?答:家长给子女压岁钱的行为是一种赠与行为。传统风俗习惯中,压岁钱是春节拜年时长辈给晚辈的一种礼金,有压祟(岁)、辟邪、祝福平安的含义,实际上属于一种赠与行为,而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或者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行为。压岁钱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已经赠与子女,子女享有对压岁钱的所有权。即使子女的压岁钱来自于父母,但从赠出之始就从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中分离出来,从而完全归属于子女所有,况且银行存款实行实名制,女儿名下的银行存款,当然也应认定归女儿所有。在子女未成年时,夫妻一旦离婚,则由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保管该压岁钱。
案件判决生效后,划拨土地经有批准权的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当事人以此为由主张合同有效,申请再审的,不予支持。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批准,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经有批准权的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而在案件判决生效后,划拨土地经有批准权的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当事人以划拨土地已经由有批准权的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为由,主张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有效,申请再审的,不应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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