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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容积率的纠纷性质如何认定?对于开发商与国土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后,经过规划变更调整容积率,国土部门要求补交土地出让金的,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集体土地改变土地用途签订的出让合同效力如何认定?对于出让的土地应为国有土地,如果土地性质仍为集体土地,没有经过审批手续变更为国有土地,据此签订的出让合同应为无效。毛地出让的效力如何认定?地方国土部门毛挂净交违反了国土资源部的管理性规定,应当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但不影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效力。
认为:①高《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应予支持。”本案中商贸公司对外转租系经实业公司同意,且转租期限在租赁期限内,商贸公司与陈某所签转租协议有效。实业公司与商贸公司租赁合同义务关系终止后,商贸公司与陈某转租协议已无法继续履行,出租人实业公司有权要求陈某返还租赁房屋。②租赁合同解除后,实业公司并未立即要求陈某搬离,而是要求其与之重签租赁合同,陈某收函后未予理置,故陈某应在限定期限内腾退所租赁房屋,并支付占用房屋使用费。判决陈某搬离房屋并恢复原状后交付实业公司,同时承担此期间房屋使用费,商贸公司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东阳二审知名律师。
另一种观点认为,婚姻本身即契约,一方在背叛对方之前,就得考虑违约所要付出的成本。只是在没有具体协议约束的情况下,双方承担的是道德义务,而道德成本对于个人来说是隐性的,是不确定的。一旦签订了协议,就将隐性化的道德成本显性化了,当事人很可能就会三思而行。从这个意义上说,忠诚协议对于维系婚姻稳定将起到积极作用。也有观点认为,《婚姻法》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而非“必须忠实”,“应当”意在提倡,只有“必须”才是法定义务。法律允许夫妻对财产关系进行约定,但不允许通过协议来设定人身关系。人身权是法定的,不能通过合同来调整。⑤我国法律在侵权法中实行的填补损害的赔偿原则,侵权损害不能通过合同契约预定,如果允许当事人对此侵权损害事前约定,就违反了填补损害的原则,也会造成有人仗着有钱就去侵害他人。故忠诚协议不应被赋予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通过契约向违背忠实义务的配偶要求赔偿。
养父母和养子女结婚属于无效婚姻吗?答:养父母和养子女是基于收养关系而形成的法律拟制血亲关系,《婚姻法》和《收养法》规定,合法的收养关系受到法律的保护,一旦收养关系成立,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义务关系就等同于生父女之间的义务关系。根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是宣告婚姻无效的四种法定情形之一,如果养父母与养子女没有解除收养关系而结婚,他们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当然,在收养关系依法解除后,如果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还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不予支持。东阳二审知名律师。
男方不愿生育而女方坚持生育,能否免除男方作为父亲的义务?答:司法实践中,经常有男方因种种原因比如经济困难、出现第三者、婚姻即将解体甚至不喜欢孩子而缺乏生育意愿的情况。比如,甲男与乙女协议离婚,离婚时女方已经怀有身孕,男方给女方一大笔补偿,明确表示不要孩子,双方并协议约定女方中止妊娠。女方已拿到补偿款,但事后反悔,又生下孩子,此时男方是否要承担抚养义务。在男女双方相互协作而使女方怀孕后,男方不得基于其不愿生育而强迫女方堕胎,因为既然男方在和女性发生性关系时没有采取任何避孕措施,这一行为本身表明其已以默示的方式行使了自身的生育权,这时其虽然不愿女方生育,但不得强迫,否则仍然是侵犯女方的人身权。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具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这一义务不受父母是否离异影响,不能因为父母的过错而免除对其子女的应尽义务,这主要是基于未成年子女利益的保护而设的规定。何况男方在自己不想要子女的情况下,在性关系中不采取任何避孕措施,对子女的出生来说其行为本身也有过错,所以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因此,女方执意生育仍不能免除男方作为父亲的任何义务。
因质量问题无法转售的,买方可诉请可得利益损失。买卖合同签订后,因卖方交付产品有质量问题,导致买方无法获得可得利益即转售利润损失的,买方可诉请赔偿。租金收益未约定,包租商铺合同未订立,双方无责。包租商铺认购书未约定租金收益导致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属不可归责于双方事由,人应将定金返还买受人。租赁合同解除,承租人与次承租人的连带返还义务。租赁合同解除,出租人可基于合同关系上的请求权向承租人、次承租人主张租赁物及占用房屋使用费的连带返还严重侵害赠与人致精神伤害的,赠与人可撤销赠与。子女受赠房屋后,对作为赠与人的父母实施了解消性身份行为,造成赠与人严重精神伤害的,赠与人可撤销赠与。
对夫妻之间“忠诚协议书”效力的肯定,并没有扩大现行《婚姻法》规定的适用范围。对于不构成婚外同居的一般通奸行为,不会主动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的规定判决夫妻中通奸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赔偿,也不会根据《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的倡导性条款判令通奸一方承担违反忠实义务的责任。但是,对于夫妻双方在自觉自愿基础上签订的“忠诚协议书”,应当认定这种“忠诚协议书”有效。既然其与《婚姻法》规定的精神相吻合,又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当事人双方愿意通过“忠诚协议书”约束自己的行为,并提前约定了违反忠诚协议行为的违约责任,有什么理由否定其法律效力呢?至于违反忠诚协议行为的举证问题,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然不会依职权去调查什么通奸的事实,如果一方当事人主张另一方违背忠诚协议但没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其只能承担败诉的后果,又怎么会陷入到“尴尬而危险”的举证困境中呢?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约定的赔偿数额过高,超过了实际负担能力,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调整。东阳二审知名律师。
具备商品房买卖实质性要件的合同,不能认定为预约合同。根据高《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5条等规定,当事人签订的购房合同,如果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条件,且其他内容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后承包地被征收,如何认定被征地农户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9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转包、租赁等形式流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未发生移转。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后,应当认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为“被征地农户”。
约定市场低价,又另执行其他价格的,视为变更。购销合同双方约定市场低价条款,又以订单形式缔结其他价格条款合同,应视为对市场低价条款进行了调整。标签:合同变更|市场低价|格式条款。案情简介:2010年开始,纺织公司与公司即有业务往来,采购合同约定公司*“供货价格应为市场低价,实际价格高于其他公司,纺织公司有权从货款中扣除相应差价”。2013年,纺织公司以2012年订单价格高于市场低价、补偿差价为由,拒绝支付余下14万余元货款。
《高关于适用(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9条规定:“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百七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立案审理;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按照上述规定的基本原理,凡是符合《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受理离婚登记就属于违法,离婚当事人向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判决确认离婚登记行为违法同时撤销离婚登记中有关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部分的协议,由原婚姻当事人重新协议或者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处理有关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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