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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就他人承包的土地主张,应当受理并作出裁判。未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当事人,不向村民会要求承包土地,而以自己是该村某一土地承包经营户的家庭成员为由,针对他人已经承包经营的土地,主张成为该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的,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益之争,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并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规定,对其是否属于该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共有人作出裁判。
主债权已过诉讼时效的,权人的权消灭,人主张解除权登记的请求应予支持。【关键词】诉讼时效;权消灭;登记。【裁判规则】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未行使权将导致权消灭,而非胜诉权的丧失。权消灭后,人要求解除权登记的,应当支持。【适用法律】《中华共和国民法通则》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中华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权;未行使的,不予保护。【来源】王军诉李睿合同纠纷案,载《高公报》2017年第7期(总第249期)。【规则日期】2016.10.25;【法宝引证码】CLI.C.9241980。东阳二审专业律师。
当事人就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后未实际取得承包土地而提起诉讼,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即已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未取得该合同项下承包土地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纠纷,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应当作为民事案件予以受理。
做饭,这样简简单单的小事儿,在婚姻当中,其实一点都不简单。婚姻中的所有小事儿,揉碎了看,都不是小事儿,都会成为大事儿。从细节来看,做饭这样的小事儿,一不小心,也能酿成人间惨剧。感情就是在这种小事儿中一点一点磨没的。如果想继续这段婚姻,只能改变自己,只有这样,才能让他或她对你重新审视。改变一些生活习惯,还是可以做到的,只要内心里想去改变,没什么是改变不了的。怕的是,不想改变自己只想改变别人,把他或她变成你理想中的他或她,那基本上是实现不了的,终他或她只能是一个或A货,但毕竟不是你理想中的他或她。但有些人,就喜欢,有面还不贵,一般人也认不出来是不是,对吧。东阳二审专业律师。
三是坚持执行法律与贯彻政策相统一。审理房地产合同案件既要严格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司法解释,也要准确把握和我省房地产调控政策的背景和具体规定,将政策精神与法律规定融会贯通,把政策要求依法贯彻落实到房地产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中。四是坚持诚实信用原则。审理房地产合同案件要强化当事人的诚信守约意识,在法律规定与合同约定的范围内看待及分配市场风险。通过稳定的合同关系提高市场行为的可预见性和合同利益的确定性、可信赖性,避免使司法裁判成为当事人违反诚信避险趋利的途径和手段
为弥补上述证据缺陷,律师建议甲公司先不要匆忙起诉,而是先和乙公司就未结货款问题,书面进行对账,尝试一下通过书面对账的方式,取得乙公司已经收到前述七批货物的证据。同时,董馨律师还提醒甲公司,因为乙公司拒不支付货款,一直是以甲公司提供的货物质量有问题作为理由的,所以,在和乙公司书面对账以前,甲公司不妨先以沟通货物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为先导,和乙公司电话进行一次沟通。这样,或许能是乙公司在无抵触的心理状态下,顺利完成甲、乙二公司就未结货款问题,书面进行对账的工作。同时,本次电话沟通,如果能用录音的形式保留通话内容,通话内容本身就是对甲公司有利的证据。
涉及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委托代建合同中对外销售利润分配条款的效力如何认定。涉及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委托代建合同中的对外销售利润分配条款具有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的性质,当事人主张利润分配等合同的,应提供部门关于土地利用规划、建设用地计划等审件或者证明。虽提供了上述文件或证明,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之前土地性质仍未变更为国有土地的,该利润分配条款按无效处理。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与他方签订的合作建房合同效力认定。按照约定履行步骤依法改变划拨用地性质实现合作开发远期目标,土地实现变性前发生纠纷,不能因此否定前期签订的合作建房合同效力。合同当事人依约占有不动产的履约行为为合法占有,受物权法保护,足以对抗对方提出的腾迁请求。东阳二审专业律师。
三、双方恋爱期间共同出资买房,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分手后都想自己取得房屋的产权,该如何处理?
合作开发商品房合同对内对外的效力如何认定?商品房合作开发合同对商品房的内部划分或分成,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合作开发的商品房权属登记在合作一方名下,该方将应归属于另一方的商品房给第三人,合作另一方主张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除非第三人对此明知。合作开发的商品房权属登记合作一方名下,合作另一方将约定归其所有的商品房在未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情况下,直接与第三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该合同有效。
诉讼代理人类型。法定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行使代理权的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是指未成年人和精神病患者.所以法定代理制是保护无行为能力人和社会利益的一种代理制度。委托代理人,是指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诉讼中的第三人的委托代为诉讼的人。委托代理是为诉讼当事人提供方便、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一种代理制度,也是民事诉讼中普遍运用的代理制度。在实际生活中,一些当事人或者由于某些原因难以亲自进行诉讼,或者因缺乏法律知识和诉讼经验而希望在诉讼中获得他人约法律帮助。这就需要设立委托代理制度,使当事人能够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其进行诉讼,充分地行使其诉讼和履行诉讼义务,更好地履行其合法权益。委托代理人的范围十分广泛。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以下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当事人的近亲属,包括当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等;律师;有关的社会团体或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许可的其他公民.委托代理人在当事人授权范围内代理当事人行使诉讼,承担诉讼义务,代为诉讼行为。委托代理人在代理的权限范围内,为诉讼行为和接受诉讼,视为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在法律上对当事人发生效力。因此.当事人有代理人的,一般可以不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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