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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二审律师-正宗li3qiu
对于一般性质的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房屋,购房者可请求开发商维修,因维修致使房屋使用能受到影响或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也可向开发索取赔偿。而对于严重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房屋,购房者应先请求房屋所在地的房屋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检查,在取得房屋质量鉴定不合格的证书后,可要求开发商予以退房。对消费者的正当要求,开发商不予理睬的,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者向房屋所在地起诉。
调解人既不能代替当事人达成协议,也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当事人。如果当事人对协议的内容有意见,则协议不能成立.调解无效。合法原则。根据合法原则的要求,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内容不得同法律和政策相违背,凡是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法律、法规没有明文规定,应根据和的方针、政策、并参照合同规定和条款进行处理。东阳市二审律师。
房差损失如何承担?因一方或双方过错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被解除的,房屋价格涨跌而产生的差价,可以作为损失根据合同双方各自的过错予以承担。房差损失的数额如何计算?商品房价格涨跌而产生的差价损失的计算方法,商品房买卖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1)可比照起诉时相类似商品房的市场成交价与买卖合同成交价之差计算;(2)没有相类似商品房比照的,可委托专业机构评估确定房屋涨跌损失。【说明】关于时间点的确定,存在买卖合同签订时、起诉时、案件审理终结时、委托评估时等不同时点,条文采纳起诉时的标准,使时间予以确定,也符合可预见的规则。
【适用法律】《中华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来源】指导案例17号:张莉诉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008)二中民终字第00453号,载《高关于发布第五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3〕241号)。【规则日期】2008.03.13;【法宝引证码】CLI.C.1792567。东阳市二审律师。
婚姻无效的情形可以分为无效和相对无效两种,未达法定婚龄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属于相对无效的情形,而重婚和有禁止结婚亲属关系的则属于无效的情形。对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因重婚是严重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不应存在阻却事由,即无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重婚者是存在两个婚姻关系还是只有一个婚姻关系,都应宣告其中一个婚姻无效,构成犯罪的,还应追究事责任;对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因亲属关系是当事人之间因出生或血缘关系而产生的特定身份关系,它不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消失,也不会人为解除。因此,对有禁止结婚亲属关系的婚姻申请宣告无效,不存在阻却事由,即该婚姻无论经过多长时间和双方当事人是否有子女或不再生育,都应是无效。如果对不生育子女的具有禁止结婚亲属关系的婚姻给予“豁免”,不宣告婚姻无效,将会使禁止近亲结婚的法律规定形同虚设,损害法律的权威性。
约定排除委托人的任意解除权的如何处理?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中,双方以约定排除委托人的任意解除权的,予以支持。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的佣金标准如何确定?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中,双方约定的佣金及溢价款标准超过规定的收费指导价,委托人主张超过部分无效的,不予支持。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解除后可得利益如何处理?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解除后,受托人主张可得利益的,如果可得利益通过现有条件可以确定,具有确定性,予以支持。如果通过现有条件无法具体确定,不予支持。
【适用法律】《中华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二)恶意串通,损害、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五十九条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来源】指导案例33号:瑞士嘉吉国际公司诉福建金石制油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2012)民四终字第1号,载《高关于发布第八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4〕327号)。【规则日期】2012.08.22【法宝引证码】CLI.C.3705403东阳市二审律师。
调解。调解,又称为诉讼中的调解,是指在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达成协议,经认可后,终结诉讼程序的活动。合同纠纷起诉到之后,在审理中,首先要进行调解。用调解的方式解决合同纠纷,是处理合同纠纷的重要方法。在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据此制作的调解书,与判决具有同等效力。调解书只要送达双方当事人,便产生法律效力,双方都必须执行,如不执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提出中请,要求强制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调解也必须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调解达不成协议或调解无效的,应当及时判决,不应久调不决。
所以,对照这些法律规定的要求,目前,乙公司在毫无证据证明甲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下提起反诉,显然是缺乏和不符合反诉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这一条件的。正确理解《高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当事人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此规定应该是指反诉主体在举证期间内,有权提出反诉请求并在举证期间届满前向提交反诉证据。而《高关于适用<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在法庭辩论结束前,被告提出反诉的,应当合并审理”是指在法庭辩论结束前,被告提出的反诉,完全符合反诉的条件和要求。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约定的财产性补偿应如何处理?答: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可以分为一方有配偶而另一方无配偶以及双方均有配偶两种情况。现实生活中,这种同居关系在不断形成的同时也在不断解除。有些同居关系在解除时,一方会向另一方主张一定数额的补偿金。补偿金通常以借款、欠款、协议等形式表现出来。这种补偿金是否应受法律保护?如不应保护,一方已经支付的部分是否可主张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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