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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纠纷处理办法:,凡以房屋为标的物的房屋确权、使用、买卖、租赁、典当、等民事行为发生的纠纷,以及与房屋相关联的房屋装修、装潢、设计、附属设施的归属纠纷,当事人有权直接向提起民事诉讼。第二,拆迁人与被拆人因拆迁补偿、安置等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批准拆迁的主管部门或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同级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起诉。
诉讼代表人。诉讼代表人即群体诉讼中人数众多当事人的代表人,所谓群体诉讼,是指当单人一方或者双方人数众多,由该群体中的一人或者数人代表群体起诉或应诉,所作的判决对该群体所有成员均有约束力的诉讼。第三人。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具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的请求权.而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从而参加到诉讼中来的人。第三人分两种情况:一种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即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不论全部或者一部,以独立实体人的资格,提出诉讼请求而参加诉讼的人;另一种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即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实体,只是参加当事人一方进行诉讼,以维护自己利益的人。东阳市辩护专家律师。
商铺长期使用权转让效力如何认定?种观点:商铺的经营者为筹集资金,将商铺的长期使用权以的价格出售他人,并约定商铺由其统一出租经营管理,每年给予商铺买受人固定比例收益,但商铺房产仍登记在经营者名下,当事人主张商铺长期使用权购买合同无效的,应当按照《合同法》第十三章的规定处理。第二种观点:商铺的经营者为筹集资金,将商铺的长期使用权以的价格出售他人,并约定商铺由其统一出租经营管理,每年给予商铺买受人固定比例收益,但商铺房产仍登记在经营者名下,当事人主张商铺长期使用权购买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租赁合同解除,承租人与次承租人的连带返还义务。租赁合同解除,出租人可基于合同关系上的请求权向承租人、次承租人主张租赁物及占用房屋使用费的连带返还。标签:房屋租赁|转租|合同解除。案情简介:2012年5月,实业公司与商贸公司建立商铺租赁合同关系。其后,商贸公司将商铺转租给陈某。同年10月,实业公司与商贸公司解除租赁合同。实业公司据此向陈某发函要求收函后2日内重签租赁合同或退费。因陈某未予理置,实业公司诉请陈某搬离并恢复原状,同时支付房屋使用费,商贸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东阳市辩护专家律师。
两个不同家庭环境中成长起来的两个人,能够组成一个家庭,共同生活在一个屋檐下,这本身就是缘分不浅。两个不同原生家庭成长起来的人,养成的不同的生活习惯,双方本身就应该相互包容,相互适应,相互磨合的。两个人生活在一起之后,双方有没有改变过?他或她有没有为了她或他而牺牲一下自己的爱好或习惯,这就是所谓的爱情。
单位内部建房、分配公房使用权,是单位内部行政管理行为,职工对分房有意见,或者单位分房不合理引起的纠纷不属于受理范围,而应由本单位或者有关行政部门解决。单位分给职工住房使用权并订有分房合同的,职工由于本人原因离职、辞职,或被单位开除时,单位根据合同要求收回公房使用权,由此引起的纠纷可向提起民事诉讼。因为有关部门审批建筑不当,影响他人通风、采光或者由于污染引起的纠纷,当事人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也可以向提起行政诉讼。因违章建筑引起的房产纠纷,以及因违章建筑的认定、拆除引起的纠纷,行政不依法处理或处理不当,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作为行政案件提起诉讼。但是,当事人以违章建筑物为标的发生的买卖、租赁、等民事纠纷以及因违章建筑妨碍他人通风、采光等引起的相邻纠纷,可以作为民事案件向起诉。
认为:①合同约定的市场低价条款不存在法定无效情形,公司亦未请求变更或撤销,该条款自合同成立时生效。但该合同本身并未确定单价,而以纺织公司向公司发出订单方式,由纺织公司在订单中确定。在纺织公司与多个供应商的买卖合同关系中,订单均由纺织公司发出情况下,市场低价直接掌握人应系纺织公司。纺织公司既知晓市场低价,又以高于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向公司发出订单,系其自身行为对合同低价条款的调整。②低价条款为格式条款,同时采购合同仅对双方义务进行了原则性约定,具体到每笔业务,仍以订单方式进行。纺织公司发出订单,公司在确认后方进行交易,此过程本身亦源于采购合同框架下的要约与*。在履行过程中,纺织公司发出的订单中的价格与市场低价条款发生矛盾情况下,依法应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即订单确定的价格即为市场低价,况且公司按纺织公司发出的订单供货并开具,纺织公司亦接受货物,并将进行抵扣。公司认为纺织公司既知晓市场低价,其发出的订单价格即应执行市场低价。③纺织公司庭审中表示其与多个供应商之间价格,在正常情况下应系执行相同商品统一价格,之所以与公司之间的价格高,系纺织公司业务员违规操作所致。故纺织公司主张自己业务员违规操作所造成的不利后果应由公司承担,亦有悖诚实信用原则。判决纺织公司全额支付所欠货款。东阳市辩护专家律师。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如果房屋质量问题不过关,购房者有权拒绝收房并解除购房合同。
以合作开发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贷款的归属。合作开发房地产过程中,对以合作开发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作所取得的用于项目开发的贷款,如果合作开发协议未对该贷款归属进行约定,则在分配合作开发项目权益时,该贷款既不能作为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投资,也不能认定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当事人的投资;基于该产生的负债亦非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单方负债,应属于项目负债。
其次,如果认定实际施工人的前一手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那么,将由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对劳动者承担劳动法上的责任,而实际雇佣劳动者并承担管理职能的实际施工人反而不需要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了,这种处理方式显然不符合公平原则。如果我们许可这样做法,实际施工人反而很容易逃避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如果强行认定实际施工人的前一手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还会导致产生一系列无法解决的现实难题:劳动者会要求与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要求为其办理社会手续;要求支付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的双倍工资,等等。这些要求显而易见都是不应当得到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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