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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父母购房、首付,婚后登记子女名下房产性质。婚前一方父母以该方名义购房、交付定金及首付款,结婚后产权登记在该方个人名下的,应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标签:离婚|房产分割|婚前父母购房|婚前个人财产。案情简介:2006年,吴某与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王某办理结婚仪式并开始同居。2007年9月7日,双方正式办理结婚登记。此前的2007年8月20日,吴某父母以吴某名义购房并交定金5000元。同年9月2日,吴某父母交首付款5.5万元。2008年,该房过户至吴某名下。2011年,王某与吴某诉讼离婚,关于诉争房产分割,双方产生争议。
妻子擅自中止妊娠,是否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权?答:近年来,伴随着20世纪70年代末出生的代独生子女陆续进入婚育阶段,审判实践中出现了不少生育权纠纷,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和热评。有些女性为了工作、学习深造、保持身材等原因不愿生育,未经丈夫同意擅自中止妊娠,双方因此发生纠纷,男方往往在提出离婚的同时以生育权受到侵害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生育权是指男女公民依法通过自然或人工方法繁衍抚育后代的,生育权系人格权的一种,是自然人与生俱来的,为维护自身独立人格所必备的,不必依附于特定的配偶身份,具有对世属性。未婚男女同样享有生育权,无权强制其堕胎,只能要求其承担不依法定方式生育的责任。东阳二审律师。
农村土地承#*经营权依法转让后土地被征收,征地补偿款是否归受让方所有。农村土地承#*经营权依法转让后,原承#*人即退出承#*关系,受让方与发#*方形成新的承#*关系,土地承#*经营权的主体发生变更,受让方成为新的土地承#*经营权人。土地被征收后,受让方有权享有相应的土地补偿费。房屋登记人共有房屋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条件的合同效力问题。人与买受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登记在其名下房屋,不符合《物权法》第97条关于共有物处分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另行约定,如果买受人是善意,且买卖合同约定的对价合理,但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其他共有权人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概念及特点。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委托,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的人。诉讼代理人有以下特点:①诉讼代理人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而不是自己的名义;②诉讼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所为的诉讼行为,其法律后果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③诉讼代理人只能代理当事人一方,不能在同一诉讼中代理双方当事人。东阳二审律师。
重婚是构成婚姻无效的情形之一,“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之一,事实上的重婚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主要区别是什么?答:重婚分为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是法律上的重婚;虽未登记但确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为事实上的重婚。根据《法》和《高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的规定,已登记结婚的一方与他人又登记结婚或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应认定为重婚行为并予以法律制裁。但在现实生活中,不少人采取了规避法律的方式,在与他人婚外同居时,既不去登记结婚,也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针对这种情况,修订后的《婚姻法》特别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因此,事实上的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之间大的区别就在于是否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如果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则构成事实上的重婚;如果双方没有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则不属于法予以处罚的范围,而属于婚姻法禁止的行为。当然,重婚的涵义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交叉重合之处,事实上的重婚也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但这种同居是有名分的,即以夫妻名义相称,而不是以所谓的秘书、亲戚、朋友相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条规定得很明确,即“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有配偶者与他人婚外同居,其直接构成离婚的法定理由,同时无过错的配偶一方有权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的主要义务应当如何理解。高《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根据《合同法》鼓励交易、尽可能使合同生效的精神,以及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后履行合同时真实意思表示,不能将该条款规定的履行“主要义务”简单地理解为履行全部义务中的大部分,而首先应当从合同约定义务的性质进行分析,其次应当从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考量,后应当综合考虑以上情况以及履行的数量等因素进行认定。
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的区分。在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区分当事人订立的协议是商品房买卖的预约合同还是本约合同,要结合当事人立约时真实意思以及法律、司法解释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形式要件的要求进行综合鉴定,关键在于区分合同是否还存在法律或事实上的障碍,导致合同部分条款缺失或不确定的情形。如果存在这类情形,一般应认定为预约合同;如果不存在此种情形,无论合同名称为何,均应视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拍卖中承租人为竞买人时,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拍卖中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但如果承租人以竞买人身份拍得买受物后主张损害赔偿,不应支持。东阳二审律师。
改变自己,是解决婚姻家庭问题的方法。我们可以承认的是,一段婚姻走到尽头,肯定是两个人都有问题,不能把责任全部推到一个人的身上去。对此我们应该可以达成一致。这也是我对我所有的离婚当事人讲的。当我们律师接待当事人的时候,通常而言听到的全部是另一方的不对或错,从来没有人能够主动提及自己在这段婚姻中的不对或过错。为什么不提呢?因为他或她认为自己没错,自己全是对的,错都在对方。但,冷静的讲,事实真的如此吗?孟子说:“行有不得,反求诸己”,古时候的大智慧,现在仍然通用,因此每一个人,在婚姻当中,不要总怨别人,还是应该多多考虑一下自身的原因,多从自身找一下原因,自己可能就不会那么生气了,也就能够体谅对方。但实践中,有几个人能这样做呢?实践中,女王有几个能够承认自己做错了呢?没有人敢说女王错了,说她错了那是犯忌讳的。家庭中所有的事情,都她说的算,他敢提反对意见吗?敢提,提了有用吗?没用,不如不提。
未符合投资开发比例的转让合同的履行如何处理?对于投资比例未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9条第1款第2项规定的条件,虽然转让合同有效,但该转让合同不具备履行的法律要件,受让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协助过户的,不予支持。划拨土地出租未经批准的效力如何认定?划拨土地出租系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一种方式,应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的规定,未经批准的,该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无效。对于司法拍卖划拨土地使用权上的房屋的,经完善相应手续后,可以认可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面积误差有约定时如何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面积误差条款等加重购房人义务的条款,应与买房人充分协商,并以足以引起买房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并明确说明。没有提示说明的,适用《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17条的规定处理。有证据证明对于面积误差条款已经协商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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