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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违约导致租赁合同解除的损失如何确定?种观点:因承租人违约行为导致租赁合同解除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赔偿租赁房屋闲置期间的租金损失。出租人对于房屋闲置存在放任行为的,对于扩大的损失不予支持。第二种观点:因承租人违约行为导致租赁合同解除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赔偿租赁房屋闲置期间的租金损失,但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说明】第二种观点是2008年省房屋租赁审委会纪要的观点,规定了6个月的期限。
如果就是因为面子的问题,那么双方可以找一些心理咨询师或律师,来解决双方的问题,或家庭矛盾。从某种意义上讲,矛盾的终解决,还是要靠双方共同的努力,律师或心理咨询师也只是辅助,因此矛盾的主体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当然寻求律师或心理咨询师的帮助,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有些人可能一听到要支付费用,就会退缩,现在是知识付费的年代,有些人就会坦然接受。现在社会讲求的是公平交易、平等自愿,没有人强迫。因此,对于那些退缩的人,他们是不会接受这种有偿服务的。但一定要明白,这个社会谁都不是傻子,都明白钱不会白花的,更明白贵有贵的道理。东阳纠纷律师。
如果乙公司要援引《高关于适用<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在法庭辩论结束前,被告提出的反诉,应当合并审理这一内容,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反诉,除非乙公司的反诉已经完全符合反诉的条件和要求,才能受理并与本诉合并审理。不完全符合反诉的条件和要求,就不能参照举证期间内当事人提出反诉的规定,给予乙公司再提起反诉的。
认为:①高《关于在享受本人工龄和已配偶生前工龄后购买公房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函的复函》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后,如果遗产已经继承完毕,健在一方用自己的积蓄购买的公有住房应视为个人财产,购买该房时所享受的已配偶的工龄只是属于一种政策性补贴,而非财产或财产权益。夫妻一方后,如果遗产没有分割,应予查明购房款时夫妻双方的共同继续,还是配偶一方的个人所得,以此确认所购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如果购房款是夫妻双方的共同积蓄,所购房屋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②本案中,赵某配偶杨某时,已就相关遗产进行了分配。赵某申购案涉房屋时所享受的已配偶工龄只是属于一种政策性补贴,而非财产或财产权益。赵某用自己积蓄所购公有住房应视为个人财产,故赵某所立处分个人合法财产遗嘱合法有效。③已生效法律文书明确了案涉遗赠房屋并非刘某与赵某子共同财产,刘某对该遗赠房屋不享有任何,但刘某仍私自将该房屋门锁更换自己居住,侵犯了原告,故原告要求刘某停止侵权行为,将所占住房屋移交原告诉请应予支持,判决刘某从案涉房屋搬出。东阳纠纷律师。
认为:①《合同法》第192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此处“侵害”应包括对包括身体健康、精神、人格权、财产权等方面的侵害。②本案中,诉争房产原始产权证原件一直由王某父保管,王某对此明知,却仍称保管不慎,并登报遗失,补办产权证,进而收取租金,王某行为已严重侵害其父。③子女乃父母亲精神寄托与依靠,王某作为赠与人长子,在其母亲去世后,理应对年迈父亲怀有尊重、爱护之心,但王某虽在法律上接受父亲巨额财产赠与,事实上并未实际交付,且基于经济利益纠纷方面原因对本应安享晚年的父亲进行事控告,企图让年迈父亲受到事制裁,致使本案所述涉赠与依据的父子亲情基础丧失。无论事控告结果如何,必然是对其父精神层面的严重伤害,符合前述法条规定条件,故判决撤销赠与,王某将诉争房屋过户登记于其父名下。
案件判决生效后,划拨土地经有批准权的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当事人以此为由主张合同有效,申请再审的,不予支持。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批准,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经有批准权的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而在案件判决生效后,划拨土地经有批准权的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当事人以划拨土地已经由有批准权的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为由,主张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有效,申请再审的,不应支持。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支付了出货前预付货款KK万元,甲公司共分七次将合同约定的货物交付给乙公司,并开具。但是,乙公司以甲公司提供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按照约定支付货款余额MM万元。甲公司委托我们的律师依法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我们认为,本案的法律关系非常清晰,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甲公司为卖方,乙公司为买方,双方应当按照该《购销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1、在证据能够证明甲公司已经按约履行了交货义务并向乙公司出具了,乙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额付清货款。2、关于乙公司认为甲公司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一事,这是需要乙公司提供证据证明的。3、即使甲公司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该情况确实属实,乙公司既不要求退货,又不要求甲公司承担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的法律责任,而是继续占有、使用甲公司的货物,乙公司这种既不支付货款也不退还货物的行为,是不合法的。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是有事实以及法律依据的。东阳纠纷律师。
认为:①《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②本案郑某与张某所签协议表面上是附条件的赠与协议,系对私人财产权的处分,但其约定以保持情人关系作为赠与条件,且情人关系存续与否直接影响款项是否返还。故该协议无视我国婚姻家庭制度,违背了社会公德,损害了社会公序良俗。双方所订立协议内容,不受法律保护。本案不属于受理民事诉讼范围,判决驳回郑某起诉。实务要点:以保持情人关系作为赠与条件的借款购房合同,违背了社会公德,系损害社会公序良俗的借贷行为,理应不受法律保护,不属于受理民事诉讼范围。案例索引:浙江杭州中院(2009)浙杭商终字第1号“郑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案”,见《张正青诉张秀方民间借贷纠纷案》(王宓、王志华),载《案例选》(201202/80:102)。
商品房买卖合同逾期交房违约金调整如何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开发商逾期交房应向购房者支付违约金,一般约定的违约金为日万分之三或日万分之五,实际发生逾期交房而诉至时,开发商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要求调整的,按以下方式处理:(1)合同对于违约金有明确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一般不轻易否定其效力。(2)当事人主张违约金过高,要求调整的,由违约方对损失过高进行举证,守约方对于其损失进行反证,对于违约金的上限参照民间借贷利率标准,高不得超过已付购房款的24%。(3)没有明确约定的,违约金按照《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17条标准确定,即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适用法律】《中华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百八十四条。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不得滥用股东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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