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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这反映了原告对其实体的处分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集体或他人的利益、应当予以保障;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对于已经诉诸的民事纠纷,当事人仍然有互相协商,达成和解的。只要这种和解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均予以保障;提起上诉,对于未生效的审裁判,除了法律规定不准上诉的以外,双方当事人均有权提起上诉,请求上级变更审作出的裁判;
出租人故意隐瞒订约前出租房屋已被的事实,应当如何承担责任。对因欺诈而订立的租赁合同,如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受欺诈方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受欺诈方没有行使撤销权,租赁合同有效成立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该欺诈行为导致欺诈方违约的,欺诈方承担违约责任,不宜认定为缔约过失责任。东阳控告律师。
关于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与承包人也就是建筑施工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理论与实践中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种观点认为,实际施工人与其招用的劳动者之间应认定为雇佣关系,但实际施工人的前一手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与劳动者之间既不存在雇佣关系,也不存在劳动关系。理由是:建筑施工企业与实际施工人之间只是分包、转包关系,劳动者是由实际施工人雇用的,其与建筑施工企业之间并无建立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的合意。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应认定实际施工人的前一手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因为认定他们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有利于对劳动者保护。
实务要点:行为人以结婚及因婚姻生活赠与房屋部分产权合法形式,掩盖其不当获取房屋大部分产权的非法目的,违反公序良俗,赠与协议应属无效。案例索引:江苏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2010)新民初字第01032号“王某与李某合同纠纷案”,见《王某诉李某确认赠与合同无效纠纷案》(赵玥珑、任璐),载《案例选》(201201/79:145)。东阳控告律师。
改变容积率的纠纷性质如何认定?对于开发商与国土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后,经过规划变更调整容积率,国土部门要求补交土地出让金的,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集体土地改变土地用途签订的出让合同效力如何认定?对于出让的土地应为国有土地,如果土地性质仍为集体土地,没有经过审批手续变更为国有土地,据此签订的出让合同应为无效。毛地出让的效力如何认定?地方国土部门毛挂净交违反了国土资源部的管理性规定,应当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但不影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效力。
话又说回来了,虽然离婚率越来越高,但总有不离婚的,当然不离婚不代表没有家庭矛盾,不离婚也有不离婚的原因,可能是因为感情变亲情,可能是因为孩子,可能是因为依赖,可能是因为财产,可能是因为爱情甜蜜,可能是因为共同利益,可能是因为面子。总之一句话,一段婚姻走向解体,原因有很多,这是一个社会问题,不仅仅是法律问题;一段婚姻能够白头偕老,也有很多原因,当然有些也不值得炫耀。所谓“家家有本难念的经”,大概如此。
调解的方式应适当和灵活,尽量利用仲裁程序中适用调解进行的方式。一般来说,主要的方式有:首先,常用的是由组成仲裁庭的全体仲裁员共同调解,也可以由仲裁庭委托一名或两名仲裁员单独或共同主持调解。其次,开庭审理时的当庭调解:①仲裁庭与双方当事人分别磋商;②双方当事人自己磋商;③仲裁庭与双方当事人共同磋商。以上三种方式可以交替使用,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以外仍有调解意愿的,仲裁庭也可以主持书面调解。东阳控告律师。
夫妻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在赠与房产的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吗?答:夫妻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将一方个人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但没有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离婚时赠与房产的一方主张撤销赠与,另一方主张继续履行赠与合同,请求判令赠与房产一方办理过户手续。在此问题的处理上,存在两种完全不同的做法:一是认为夫妻之间有关财产的约定,只要系夫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应认定为有效且对双方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相对于《物权法》及《合同法》的规定,《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关系的规定属于特别规定,应当优先适用《婚姻法》的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因其强烈的身份性不应适用赠与合同有关撤销权的规定,任意行使撤销权将使夫妻财产约定变成一纸空文,故夫妻之间有关房产赠与的约定无需经过物权变动手续,离婚时可以判决房产归受赠方所有,对赠与房产一方主张撤销赠与合同的请求不予支持。二是认为《婚姻法》规定了三种夫妻财产约定的模式,即分别所有、共同共有和部分共同共有,并不包括将一方所有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的情形。将一方所有的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也就是夫妻之间的赠与行为,虽然双方达成了有效的协议,但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物权法》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合同法》关于赠与一节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未经权人同意是否影响转让不动产合同的效力。《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规定:“期间,人未经权人同意,不得转让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权的除外。”就不动产物权变动而言,这里的转让,指的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结果,而不是原因。引起不动产变动的原因行为即合同效力,不受权人是否同意转让物的影响。
而无效婚姻是自始无效,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的和义务。但是婚姻在被宣告无效之前是有效的,即男方在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时,该婚姻还是被法律视为有效的,此时该有效的婚姻还是受《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限制的。如果赋予男方在第三十四条的情形下有权提起请求宣告婚姻无效之诉,就有可能被判决婚姻无效,其产生的法律后果比离婚判决的后果更为严重,此时对保护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的妇女更为不利。在这种情形下,男方请求宣告婚姻无效,不受《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限制的规定是与《婚姻法》及相关法律的宗旨相违背的。故我们认为男方请求宣告婚姻无效仍应受《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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