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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无效婚姻是自始无效,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的和义务。但是婚姻在被宣告无效之前是有效的,即男方在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时,该婚姻还是被法律视为有效的,此时该有效的婚姻还是受《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限制的。如果赋予男方在第三十四条的情形下有权提起请求宣告婚姻无效之诉,就有可能被判决婚姻无效,其产生的法律后果比离婚判决的后果更为严重,此时对保护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的妇女更为不利。在这种情形下,男方请求宣告婚姻无效,不受《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限制的规定是与《婚姻法》及相关法律的宗旨相违背的。故我们认为男方请求宣告婚姻无效仍应受《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限制。
行政调解。行政调解,指根据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在行政的主持下,指以当事人双方自愿为基础,由行政主持,以法律、法规及政策为依据,以自愿为原则,通过对争议双方的说服与劝导,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让互谅、平等协商、达成协议,以解决有关争议而达成和解协议的活动。行政调解协议虽然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但它的性质是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对合同的规定来处理相关问题,并按照法律对合同的有关规定对消费者进行进一步的保护。行政调解能成为建设和谐社会重要方式、手段的原因在于行政调解在三个维度上实现了和谐:当事人之间的和谐和行政与相对人之间的和谐;遵守法律本身实现的和谐和监督法律实施实现的和谐。东阳渎职罪无罪辩护律师。
《瑞士民法典》规定:“不得依据婚约提起履行婚姻的诉讼。不得诉请给付为出现违反婚约的情况而约定的违约金。”“如婚约一方无任何重要事由而违反婚约,或因自己的过失而由其本人或者由对方解除婚约时,应当对对方、对方的父母或代其父母的第三人为准备结婚而做的善意准备,给付相当的赔偿金。”“因他方过错违反婚约致使无过错一方人格上蒙受重大损害时,法官可许其向他方要求得到一定金额的抚慰金。该项要求不得让与,但如该要求于继承开始时被确认或被诉请的,可转移于继承人。”“婚约双方的赠与物,在解除婚约时可请求返还。如赠与物已不存在,可依照返还不当得利的规定办理。因婚约一方而解除婚约的,不得要求返还赠与物。”
起诉的形式有两种:首先,书面形式。用书面形式起诉,就是原告向提交起诉状,起诉状应当具有以下内容:当事人自然情况。是公民的,应写上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及证人的姓名、住所。其次,口头形式。起诉一般应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只限于对那些简单民事案件且原告书写诉状确有困难的、才能允许口头起诉.对于口头起诉的,应将原告口诉请求与事实、理由记入笔录,并告知被告。东阳渎职罪无罪辩护律师。
上:法定期限内声明不服,要求上一级重新进行审理和判决,上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上诉的主体必须是审程序中的当事人,有权提起上诉的,只能是审程序中的原告、被告、第三人,当事人以外的人,不得提起上诉。(2)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民事诉讼法第147条规定,对判决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5日,对裁定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0日。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没有提起上诉的,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再提起上诉。(3)必须提出上诉状。提起上诉,应当以上诉状为难,口头表示,不能作为是否提起上诉的根据。第二审,对上诉案件进行审理后,分别作出以下处理:驳回上诉,纹持原判;依法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第二审作出的裁判是终审的裁判,当事人不得再提起上诉。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父母还可以要求养子女给付生活费吗?答:《收养法》第二十九条是对收养关系解除效力的一般规定,即“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义务即行消除”。而《收养法》第三十条款则是对收养关系解除效力的特殊规定,即“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请注意,这里法条的文字表述是“收养关系解除后”,而非“收养关系解除时”,立法上的一字之差使那些在收养关系解除后出现了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情形的养父母获得法律上的保障,这样规定符合义务相一致的民法原理,也能够更好地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也无权在共有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半数的份额。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是平分的,但未经司法程序或者行政程序合法有效地分割之前,无法确定一方的份额一定是一半。离婚时财产分割的原则是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根据实际情况,男方也许只能分到40%的夫妻共同财产,故一方究竟得到多少份额是未定的。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赠与行为应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东阳渎职罪无罪辩护律师。
妻子擅自中止妊娠,是否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权?答:近年来,伴随着20世纪70年代末出生的代独生子女陆续进入婚育阶段,审判实践中出现了不少生育权纠纷,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和热评。有些女性为了工作、学习深造、保持身材等原因不愿生育,未经丈夫同意擅自中止妊娠,双方因此发生纠纷,男方往往在提出离婚的同时以生育权受到侵害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生育权是指男女公民依法通过自然或人工方法繁衍抚育后代的,生育权系人格权的一种,是自然人与生俱来的,为维护自身独立人格所必备的,不必依附于特定的配偶身份,具有对世属性。未婚男女同样享有生育权,无权强制其堕胎,只能要求其承担不依法定方式生育的责任。
本案庭审过程中,乙公司的代理律师为提高乙公司关于甲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所以,乙公司拒绝支付货款余额MM万元的说服力,当庭提出反诉,要求甲公司承担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的违约或赔偿责任。本案主审法官认为,根据《高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若乙公司要提起反诉并且提交反诉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限内进行。目前,本案举证期限早已届满,乙公司不能提起反诉。
因此,《高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与《高关于适用<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不冲突。前者是指反诉主体在举证期间内,有权提出反诉请求并在举证期间届满前向提交反诉证据;后者是指在法庭辩论结束前,被告提出的反诉,完全符合反诉的条件和要求。现在,本案的诉讼程序阶段虽然处于法庭辩论结束前,但是,此时因为本案的举证期间已经届满,乙公司不再符合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反诉请求并在举证期间届满前向提交反诉证据的条件,是显而易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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