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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法律没有强制要求夫妻双方对其婚前财产进行,但是近年来随着法律意识的普及,许多人都认识到了婚前财产的重要性。婚前财产需要双方去的吗?婚前财产肯定需要双方到场,还要提供需要财产的产权证明。、婚前财产的步骤。当事人要准备好以下几种材料:个人的明。如、户口薄,已婚的还要带上结婚证。(已婚也可补办)。
其于2017年9月25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被告协助其办理过户手续,庭审中被告提出其交换给原告的房屋在2016年2月26日与第三人签订的婚前协议中约定与第三人共有,且房屋产权登记已经发生变动,产权登记证中已经添加了第三人的名字,第三人也不同意协助其办理过户手续。本院经审理于2018年9月4日作出(2017)苏0115民初16088号民事判决,以其要求被告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有合同依据,但目前不具备过户条件,其要求第三人协助过户手续,没有合同依据,驳回了诉讼请求。其认为被告转让财产给第三人的行为,对其造成了损害,该行为应当予以撤销。故其诉至。贵阳律师的咨询电话。
父母与子女签订协议免除子女的赡养义务,事后能否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如果双方签订协议约定以子女放弃家庭共有财产、继承为条件免除其赡养义务的,应如何处理?依照《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父女不能通过协议解除法定的义务关系。父母与子女签订协议免除子女的赡养义务,并不妨碍父母在必要时重新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定的和无附加条件的义务,双方签订协议约定以子女放弃家庭共有财产、继承为条件免除赡养义务,该约定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事后父母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应予支持。涉及家庭共有财产、继承纠纷属于另一法律关系,当事人可以另行解决。
在随后的一个多月的细致调查中,专案组民警对涉及该车赔偿的20多家公司近两年的记录、事故原因、发生的时间、地点等关键要素进行逐一取证。通过已掌握的案件信息进行了综合比对和梳理,事故无责方均为一名姓叶的中年男子,所有的证据也都指向了此人。叶某就是系列交通事故制造者,该案的重大嫌疑人。贵阳律师的咨询电话。
邹xx夫妇当年买的小产权房,均由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据其提供的材料,还有当地相关属于部门出具的见证书。在2002年签订相关的房屋买卖合同上,交易的原因表述为“为调剂房屋余缺,双方自愿达成房屋交易”,合同正本三份,买卖双方和见证处各执一份,副本二份,送房屋管理部门及规划部门备案。当年出具见证书的是xx镇法律服务所,并有该所见证收费的专用收据。据邹xx表示,当年其他的大部分小产权房买卖,都是经过类似的方式实现的。但现在看来,这样的交易合同和见证,其法律效力尤为有限。背后的真正原因,或许就在于类似的小产权房纠纷,缺乏专门的法律可以参考。
据北京审判发布的《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立法目的实现的困境与突破》,文中数据显示,绝大多数原告的诉讼请求仅仅包括撤销减损财产的行为,而不包括财产返还。仅有的涉及到撤销后财产处理问题,虽有撤销和返还两个诉请,但只支持了撤销行为的请求,两项请求均支持的仅有1件。该文也提出,经与执行部门联合调研发现,执行部门反映诸如房管局、车管所等部门只按照判决主文配合执行,如果判决主文中没有明确的财产返还的条文是无法办理变更登记的。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无效的,请求确认无效并重新分割,不受一年除斥期间的限制——张锁柱与张丽离婚财产分割纠纷上诉案。本案要旨:(1)财产分割协议无效的,请求确认无效并重新分割,不受一年除斥期间的限制;(2)如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了部分购房款,不论用共同财产支付购房款的数额占全部购房款的比例有多少,均归夫妻共同所有;(3)物权法没有以具体条文的形式明确规定一物一权原则,但这一原则是得到肯定的,这在物权的概念、物权法定原则、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等条款中均有体现;(4)对于既用夫妻个人财产又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购房款的共有房屋,应根据双方对该房屋的贡献大小进行分割。案号:(2007)一中民终字第14995号;案例来源:司法·案例2008.4。贵阳律师的咨询电话。
在本案中,高院确认了周*海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属于其个人债务,但为什么终还是认为,涉案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执行?这是因为涉案房产属于不动产,不动产是物权登记,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那么该房屋仍然在周*海名下,对外还是属于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在执行时有权执行该房产,周*珠作为虽然是共有人,但不能排除对涉案房产的执行。
委托承包。委托承包也称协商承包,即不需经过投标竞争,而由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协商,签订委托其承包某项工程任务的合同。获得承包任务的其他途径。《中华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涉及、、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贩、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此外,依国际惯例,由于涉及专利权、专卖权等原因,只能从一家厂商获得供应的项目,也属于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对于此类项目的实施,可以视不同情况,由主管部门以行政命令指派适当的单位执行承包任务;或由主管部门授权项目主办单位(业主)或听其自主,与适当的承包单位协商,将项目委托其承包。
挂靠问题:"挂靠"是建筑行业常见不规范现象之一。所谓"挂靠",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在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情况下,借用符合资质的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施工业务,或者低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向高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借用资质以求与建设项目要求相适应,并向该出借资质的施工企业缴纳相应管理费用的行为。我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都对挂靠这种行为予以了明确的禁止。根据《中华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的规定的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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