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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高民一庭关于夫妻一方对外之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复函》(〔2015〕民一他字第9号):福建省:你院(2014)闽民申字第1715号《关于再审申请人宋某、叶某与被申请人叶某某及一审被告陈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同意你院审判会多数意见,即夫妻一方对外之债不应当适用《高关于适用<中华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我国关于农村房屋买卖立法体系的不足及司法实践中的缺陷,导致发生了纠纷而在审判相关案件时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则的指引,其判决结果往往大相径庭。房屋乃是人们安身立命之所,此类纠纷处理是否得当,可能直接影响到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因此,在立法、政策上要从管制向自治进行转变,承认宅基地使用权有条件的有偿取得,强化农村社会保障,并在此基础上逐步承认农村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自由流转。而在司法实践中,不管是从现行的法律体系出发,还是从利益衡量的方面考虑,都应该承认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贵阳民事诉讼。
因迟延履行或有其他违约情形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违约形态有多种,包括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以及履行地点不符合合同约定等。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可不经催告而直接解除合同。法律规定的其他解除情形。这是一个概括性的规定,当以上情形都没有出现,而法律规定其他情形合同也应该解除时,合同就解除。这实际为将来法律的发展留足了空间,同时也防止法律出现漏洞。
建设工程工期和质量责任的认定:当事人就工程款结算达成一致后又主张索赔的,如何处理?结算协议生效后,承包人依据协议要求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或逾期竣工为由,要求拒付、减付工程款或赔偿损失的,不予支持,但结算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签订结算协议不影响承包人依据约定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结算协议生效后,承包人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延期为由,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的,不予支持,但结算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贵阳民事诉讼。
无罪判例(三)陈某甲被控合同诈罪一案一审判决书摘要(来源:吉林省德惠市(2016)吉0183初87号判决书)。裁判要旨:本院认为,公诉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合同诈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成立。根据德惠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关于德惠市万嘉米业有限公司申请贷款450万元的调查报告显示:万嘉米业占地面积6380平方米(价值78万),建筑面积3855.25平方米(价值822万)。该企业2012年末资产总额1748万元,固定资产851万元,流动资产897万元,2012年实现净利润312万元,该企业发展较好。现扣除流动资产,万嘉米业还有价值900万的土地及建筑,扣除贷款450万元,还有450万元可用于偿还农户欠款。且开庭审理时,陈某甲辩称其不欠个人借款,只欠信用社450万元的贷款。现有证据认定陈某甲案发时已经严重资不抵债,无能力偿还的证据不足;而且被告人陈某甲2013年收购农民水稻后,大部分发霉,导致赔钱,属经营不善所为,没有及时给付农民卖粮款是企业亏损所致,不能认定被告人陈某甲系主观上非法占有,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因此,实务中认定误工期一般都是包括休息日的,那么以“月收入”作为基础计算“日收入”时就不能以“21.75日”为标准。对于有固定收入的,一般按照查明月收入÷30日认定“日收入”,除非有特殊情况的,按照“21.75日”标准计算“日收入”:对于无固定收入的,当事人举证证明其从事相同或相近有关行业的,投照上一年度行业职工平均工资÷365日进行计算。
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发包人正式提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和要求,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继续提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终索赔通知书,说明终索赔要求,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贵阳民事诉讼。
工程设计合同纠纷解决方式中诉讼是后的解决方式,前面三种方式都无法解决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的情况下,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提起诉讼解决。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应注意的问题。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问题。首先,应当尽量维护合同的效力。建设工程合同受到不同部门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调整,特制是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强制性规范较多,如果违反这些规范都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由认定合同无效,不符合《合同法》的立法精神,不利于维护交易的稳定性,也不利于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婚姻无效的情形之未达法定结婚年龄的: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如果一方或双方未达到该法定结婚年龄而结婚的,其婚姻则属于无效婚姻。法定结婚年龄在少数地区会有不同,自治地方可以结合本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无效婚姻自始至终便不存在法律上的身份关系,故无效婚姻解除是未婚。
根据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产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产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不宜判决房屋的产权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起诉。另外,高院民一庭有关解释明确,不宜判决房屋产权归属的范围包括:(1)购买福利性政策房屋;(2)购买商品房;(3)购买经济适用房。购买以上三种房屋,在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不宜就该房产权直接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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