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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前,一方父母为子女出全款买房,结婚后取得房产证并登记在该方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结婚前,一方父母为子女部分出资(首付款)买房,婚后双方共同还贷,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出资部分则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结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出全款买房,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的,视为对双方的赠与,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贵阳离婚律师事务。
商品房认购书具备了一定的实质要件应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刘亚鸣诉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案。本案要旨:在商品房买卖中,买卖双方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现房买卖合同之前,有时会先签订认购书、意向书、允诺书等;商品房认购书一般应认定为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但如果商品房认购书具备了一定的实质要件,即使冠以认购书等名称,仍应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即名为预约,实为本约。案号:(2006)开民初字第584号;来源:司法·案例2007.8。
主要理由是:建筑市场垫资比较普通,如果认定垫资无效,不利于保护承包人的利益。如果认定垫资条款无效,违反国际惯例,垫资承包是国际上业已存在并被认可的承包方式。原计划会、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不属行政法规,不能作为认定垫资无效的法律依据。贵阳离婚律师事务。
在交定金之前我们一定要多长个心眼,应该事先签好合同,把必要的条款都写清楚。交定金之前一定要签一份正式的协议,核心写明定金的返还日期、方式。以下就给您提供一个合同分范本,以防万一。但是,也不是地不能要回定金,在下面三种情况下有要回的可能性:交付定金的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即18周岁以下的人(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看待)。
公交车作为一种较为常见和乘客人流量较大的一种公共交通,因车内乘客拥挤、道路状况复杂等因素造成车内乘客受伤的情况并不少见;同时,为躲避其他车辆、避让行人等而采取紧急制动情况下,也极易造成车内乘客受伤。多数情况下,公交公司证明乘客受伤系其自身故意、存在重大过失造成的难度也比较高,故而就会导致公交公司面临赔偿的概率较大。
劳动者被确认后,如就待遇问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提起劳动仲裁也是有时间限制的,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明确规定,劳动仲裁的时效为一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但劳动者申请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属于请求救济,时效应该重新计算。因此劳动通过劳动仲裁请求赔偿,应自救济程序结束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劳动仲裁,否则可能面临败诉风险。贵阳离婚律师事务。
合同法中撤销权行使方式的规定有哪些?纵观合同法对撤销权行使的规定,有以下几种情况: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善意相对人在合同被追认之前可以行使撤销权。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善意相对人在合同被追认之前可以行使撤销权。合同一方当事人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可以行使撤销权。
2013年6月份,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书》解除协议书一份,约定自协议签订之日起,双方解除施工合同。按照实际施工内容结算工程款。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止,已实际完成的全部工程施工内容为《实际完成的工程施工内容明细》所列明的内容,其工程量暂定为300万元。乙公司比照工程建设单位向其支付工程款的进度与比例,及时按照前款规定扣除8%的管理费用、税金,余款252万元。相应地向甲公司支付工程款。付款时间为工程建设单位丙公司向被告乙公司拨付工程进度款后七日内。
又次,开发商的严重不诚信行为可退房。具体是指:A、先押后卖。即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的事实;B、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应当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先押后卖”行为都是“严重不诚信行为”。还要注意法律上的界定是“故意隐瞒”。当然,考察实践中的做法,这种情况很少发生。因为,一般来讲,开发商不会也没有这个能力“不押”,否则,其资金是无法保障的。第二,本身也是法律所鼓励的一种资金融通方式,只要按照法律规则办理就是合法的;第三,现有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四川版)也已经明确把情况列明在合同中,只要开发商预售时在合同中列明就不属于“故意隐瞒”。所以去年有位咨询者就咨询说开发商卖给他的房子是已经了的,是不合法的,要退房。但其实这就是一种对法律的“误读”,因为,行为是否导致退房在法律上有严格界定,并不是只要房产是了的就会导致千篇一律的退房。因此,如果仅以此做退房理由的话,其主张难于得到支持。关于B点其实也是一房数卖的变种。不过此情形下是指在合同签定时的一房数卖。另外,由于拆迁房的特种债权性质,法律上也把这种情况作为法定退房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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