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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支付工程款?合同相对性说了算。点评法官简介:安太欣,男,1967年10月出生,青岛中院助理审判员,具有十年建设工程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经验。【基本案情】2010年7月,青岛某研究院和青岛某区投资开发公司作为发包方与甲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甲公司承包该研究院青岛研发基地项目综合办公楼等工程。2011年5月17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智能化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分包上述研发基地项目施工图纸范围内的智能化工程。2011年6月12日,丙公司(诉讼中,乙公司认可其与丙公司之间系“合作关系”)与丁公司签订研究院弱电系统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丁公司负责保障楼、科研楼、检测中心、办公楼综合布线系统、监控系统、一卡通系统,保障楼有线电视系统和门铃系统的辅材采购、施工、安装、调试;工程价款总计30.5万元,发生单项设计变更、工程洽商、不可抗力时,经丙公司审定后可调整本合同造价;自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之日起,本工程保修期12个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日内,扣除工程质保金11500元,剩余款项一次付清;余款11500元,待质保期满后7日内一次性支付。该合同载明丙公司联系人为案外人徐磊。上述合同签订后,丁公司依约完成施工义务,丙公司的联系人徐磊于2012年8月24日在丁公司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证书》中“验收单位”一栏(载明:同意验收)“负责人”处签名并注明“施工完毕”,“验收意见”一栏载明:1、走线规范、设备安装牢固,施工符合有关规范;2、合同内约定及追加的工作内容已安装、处理到位。后因丙公司仅支付丁公司工程款10万元而未支付其他款项,丁公司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丙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20.5万元及利息,由甲公司、乙公司及其青岛分公司和青岛某研究院承担连带责任。
低于中标及招标后让利是否有效?江苏高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中标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低于的。深圳中院:按照《中华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经过招投标而签订的施工合同,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工程价款低于,主张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不属于《中华共和国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工程合同履行中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工程价款低于或承包人对总价包干合同中工程量有重大误解的,承包人在法定期限内要求撤销或变更合同的,应予支持。南明区离婚律师哪个好。
把“欺行为”认定为合同诈罪的实行行为,必须达到实行行为的要求,达到“实行行为”的“度”,行为人虽实施了欺行为,但对合同的实际履行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行为人未履行合同的,应着重审查未履行的原因,对于签订合同时有履行能力,因经营不善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依约履行的,应排除在合同诈罪之外。
建筑工程施工需要承办方和发包方签订工程合同,签订合同难免会出现漏洞,从而容易产生工程合同纠纷,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通常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产生工程合同纠纷时想要通过诉讼途径来解决工程纠纷的话,就需要收集证据。那么,建筑工程合同纠纷需要哪些证据?南明区离婚律师哪个好。
第七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被拆迁人请求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本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处理。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人又将该房屋给第三人。
如有可疑立刻报警,不要和“碰瓷”讨价还价。“碰瓷”千方百计伪装的目的,就是引诱对方当事人私了,所以,在发生事故后如果觉得可疑,应立即报警。“碰瓷”往往是团伙作案,现场有帮忙的同伙劝司机“私了”。如遇可疑者,千万别信任何陌生中间人,那都是套路。如果是车与异物或其他车辆碰瓷,一定要迅速拿出手机拍照,保存证据让交警和公司处理。
调解书的效力和判决书一样吗?调解书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由调解的性质决定的。诉讼上的调解是在的合议庭或者审判员的主持下进行的,是行使审判权的结果,也是解决纠纷,审结案件的一种方式。调解书与生效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能够保障法律的严肃性,保障司法的权威性,有利于稳定社会法律秩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南明区离婚律师哪个好。
质量问题:承、发包人双方共同选定的分包人,发包人是否可以要求承包人对分包商施工质量承担连带责任?第1种意见,承发包人双方共同选定分包人施工存在质量问题的,除承包人能证明发包人存在过错的,承包人应对分包人的施工质量承担连带责任,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审判实践中,就责任承担问题,具体看承包人在选定分包人的时候有没有话语权,或者有没有收取管理费等来综合判断。
质量问题:承、发包人双方共同选定的分包人,发包人是否可以要求承包人对分包商施工质量承担连带责任?第1种意见,承发包人双方共同选定分包人施工存在质量问题的,除承包人能证明发包人存在过错的,承包人应对分包人的施工质量承担连带责任,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审判实践中,就责任承担问题,具体看承包人在选定分包人的时候有没有话语权,或者有没有收取管理费等来综合判断。
《建筑法》第67条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从而将此两类行为定性为违反行政法禁止性规定的行为;而《合同法》也有同样规定禁止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承包人由此所实际取得的收益,根据建筑立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类同于出借建筑法定资质的建设施工企业因出借行为取得的利益,和无资质建筑企业因借用资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取得的利益,均属于非法所得,应由在诉讼中予以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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