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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认定及其处理。点评法官简介:苏勇,男,1968年6月出生,青岛中院民一庭审判长,长期从事建设工程纠纷案件审判工作。【基本案情】2010年11月26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安装施工合同约定,乙公司承揽安装甲公司承建的崂山某街道新型集中社区斜屋面彩瓦工程;项目及价格,斜屋面彩瓦六边形每平方米43.5元,数量5621平方米,计款244513.5元,屋脊瓦每平方米42元,以施工后统计的数额结算,如单方没有认真履行,按合同总价款赔付并另行支付30%违约金和5‰的日逾期利息以及律师费用。双方当事人还对工期、付款方式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乙公司进行了施工,2011年3月11日,工程全部完工,甲公司签字确认“该项工程已全部完工,验收双方确认”。甲公司工程部门为乙公司出具了工程图纸和结算单,结算工程造价为269634.36元。甲公司已付乙公司工程款173300元,尚欠工程款96334.36元,乙公司要求按244513.5元结算。一审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安装施工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应按约定履行。工程完工验收后,甲公司为乙公司出具的图纸及结算书工程价款为269634.36元,乙公司要求按244513.5元结算,从其主张。甲公司于2011年8月26日付工程款173300元,未按合同约定付款至95%,构成违约应承担责任,按合同约定甲公司应支付工程价款30%违约金计73354元、支付逾期付款每日5‰的利息,乙公司只请求甲公司支付30%的违约金,从其主张。乙公司起诉聘请律师支付律师费9000元,甲公司应按合同约定付款。甲公司欠乙公司工程款71213.5元,工程未过质保期,应扣除5%的质保金12225.68元,甲公司应付乙公司工程款58987.82元。一审据此判决:一、甲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乙公司工程款58987.82元;二、甲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乙公司违约金73354元;三、甲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乙公司律师费9000元。宣判后,甲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其主要理由是:乙公司不具备相关资质,合同无效,一审对工程款计算条款和违约条款适用错误。乙公司答辩称,甲公司在合同履行完毕后主张合同效有主观恶意,其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涉案工程已经完工并且质量合格,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经审理认为,乙公司在二审中确认其不具备对涉案工程进行施工的资质,故涉案合同无效。同时,双方均未提交证据证明合同无效的过错在于对方,故本案应认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无效具有同等过错。涉案工程已完工并验收合格,本案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由甲公司支付工程款。根据《中华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合同无效,不应再适用违约条款。甲公司未及时向乙公司支付工程款并引发本案诉讼,由此造成的损失按照合同无效的责任,应由双方当事人共同负担。对于损失的数额,二审酌情以甲公司应支付工程价款的30%及乙公司支付的律师费来计算为82354元,由甲公司、乙公司各应负担41177元。据此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关于支付剩余工程的判决,撤销违约金、律师费的判项,同时判决甲公司赔偿乙公司损失41177元。
事故发生后,邳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全力救治伤员,控制相关责任人员,迅速开展事故调查。因亲属的不幸,死者家属、亲戚万分悲痛,情绪较为激动。事故发生仅仅半小时左右,互联网、都市晨报多家媒体及微信平台等多种媒介迅速传播开来,有的甚至于以讹传讹,多名记者赶到邳州市实地采访。一时间,市里坊间,沸沸扬扬,众说纷纭,社会影响极大,原本一起正常的道路交通事故逐渐演变成了不和谐、不安定、不稳定的社会因素。南明区继承律师。
登记:婚姻登记管理经过审查后,对符合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离婚申请,予以登记并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对不符合婚姻法和《离婚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婚姻登记管理不予登记。婚姻登记管理对当事人的离婚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山东高院规定:应作为共同诉讼人起诉或应诉。因合同无效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福建高院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相对人起诉被挂靠单位的,不予支持;以被挂靠人名义签订的,由被挂靠人承担,但是,合同相对人明知挂靠事实,起诉挂靠人的,由挂靠人承担。广东高院规定:施工人挂靠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并以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而被起诉的,应将施工人和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列为共同被告;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对施工人因承揽的工程不符合质量标准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应承担连带责任。南明区继承律师。
审判业务管理系统显示:在甲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之前,已经立案受理乙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几十起,因乙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绝大多数案件执行终结。经审理认为,因甲公司并无施工资质,故其与乙公司于2012年9月29日签订《钢结构厂房制作安装合同》违反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为无效合同。该合同虽然无效,但乙公司认可甲公司已施工完毕并对双方确认的结算单无异议,系对自己诉讼的合法处分,予以确认。乙公司应支付甲公司工程款277万元。甲公司主张其对涉案工程价款具有受偿权,对此,认为,本案审理中,甲公司仅提交了其与乙公司签订的《钢结构厂房制作安装合同》、《钢结构厂房竣工验收结算单》、《竣工验收单》,而不能提交图纸、签证、材料采购合同等其他施工资料来进一步证明涉案工程由其实际施工。且,在甲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之前,已立案受理乙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几十起。故,不能排除乙公司与甲公司存在恶意串通转移财产的合理怀疑,据此,对甲公司要求乙公司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277万元的请求予以支持,对甲公司的要求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请求不予支持。
电动车被鉴定为机动车后,车主不宜先行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卢汶龙、刘秀云诉刘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本案要旨:在交通事故案件中,电动车被鉴定为机动车后,车主不宜按照高《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第1款之规定,先行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案号:(2017)陕07民终423号,来源:司法·案例2017.29。
【重新鉴定程序】嫌疑人或者被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意见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批准后,进行重新鉴定。同一案件的同一事项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当事人是否申请重新鉴定,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办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重新鉴定: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可能影响鉴定意见正确性的;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南明区继承律师。
解释规则。合同法第41条规定了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其包含三个层次内容:通常理解规则。就是说对格式条款的解释、某些特殊术语,应以一般人的、惯常的理解为准,而不应仅以条款制作人的理解为依据。不利解释规则。不利解释规则是现代各国民法均予以采纳的,即发生争议时应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者的解释。非格式条款效力优先规则。该规则是说如果有非格式条款,又有格式条款,二者发生冲突时,非格式条款效力应优先于格式条款,充分尊重意思自治。
遗赠扶养协议是有偿的、相互附有条件的,它体现了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而遗赠是财产所有人生前以遗嘱的方式将其财产遗赠给、集体或个人的行为,它不以受遗赠人为其尽扶养义务为条件。遗赠扶养协议不仅有遗赠财产的内容,而且还包括扶养的内容。而遗赠只是遗赠财产,没有扶养的内容。遗赠扶养协议从协议成立之日起开始发生法律效力,而遗赠是从遗赠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抚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抚养协议与遗嘱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见《高关于贯彻执行<中华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
本案中,原告宋某事发时为51周岁,未达到法定被抚养人赔偿标准60周岁,也未达到女性退休年龄55周岁,显然不属于被抚养人生活费的一般情形。对于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申请被抚养人生活费,证明其丧失劳动能力的标准较高。当地出局的无劳动能力和无生活来源的证明其证明力较弱,尚不足以达到特殊情况支持被抚养人生活费标注。如果原告能提供,当地劳动部门出具证、劳动能力鉴定书或智力障碍鉴定书等,才可能支持其该部分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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