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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一直未能办理“直更名”手续,遂将陈某、中介公司、开发商同时告上法庭,要求陈某承担违约责任,开发商、中介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案例】几年前,陈某在江苏常熟购买一套房产,但一直未交付,仅办理了网签。去年7月,陈某将房产出售给周某,两人与中介公司签订协议,周某交付陈某定金3万元。当年8月,陈某向开发商申请退房。周某再次交付陈某购房款11万元,交付开发商购房款34万元,开发商出具收据载明周某认购房屋。
合同纠纷调解的原则:自愿原则。合同纠纷发生后.是否采用调解的方式解决,完全依靠当事人的自愿。调解不同于审判,如果纠纷当事人双方根本不愿用调解方式解决纠纷,那么就不能进行调解。调解协议必须是双方当事人自达成。调解人在调解过程中要耐心听取双方当事人相关系人的意见,在查明事实清是非的基础上,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耐心劝导,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促使双方当事人互相谅解,达成协议。调解人既不能代替当事人达成协议,也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当事人。如果当事人对协议的内容有意见,则协议不能成立.调解无效。修文县离婚分财产纠纷律师。
崔某答辩称,其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事立案侦察,但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未对其批准逮捕,目前取保候审中。崔某代理人认为,按照法优先原则,本案应当先中止审理,在事案件审理终结后继续审理。应否支持?燕塔公司答辩称,其在事发前要求本案被告崔某购买50万保额商业险,但崔某仅购买了10万保额商业险,并向燕塔公司签订了一份声明,如发生事故由崔某自行承担赔偿责任与燕塔公司无关,故燕塔公司认为不应与崔某承担连带责任,其答辩理由应否得到支持?
执行异议之诉中不宜仅因未办理过户手续即排除案外人基于离婚协议约定对执行标的提出的主张——刘春花诉杨太华离婚后财产纠纷案。本案要旨: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审查案外人在执行异议之诉中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实质是审查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所享有的权益与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所享有的权益何者更优先。由于物权法与婚姻法对物权的保护各有侧重,不宜仅因未办理过户手续即排除案外人基于离婚协议约定对执行标的提出的主张,而应从立法目的的角度,全面考量离婚协议是否存在恶意串通以及债权形成时间、债权性质、债权内容、社会等因素,进而确定对未过户房产享有更为优先民事权益的主体。案号:(2018)川民申3587号,案例来源:司法·案例2019.11。修文县离婚分财产纠纷律师。
关于有生理缺陷(即无性行为能力)能否结婚,部婚姻法是作了禁止性规定的。但因为生理缺陷不属于,且无、无遗传,对社会没有危害。所以1980年修改婚姻法时取消了这项规定,实行愿者不禁的原则,即如果一方明知对方无性行为能力,但愿意与之结婚,婚姻登记不“干涉”。但如果婚前不知,婚后发现“上当”,可以以此为由起诉离婚。经查证属实判决准予离婚。法律依据是婚姻法第32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应当判决离婚”。
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进行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且要满足培训的时间要求。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保理业务的服务项目包括哪些?贸易。保理商可以根据卖方的资金需求,收到转让的应收账款后,立刻对卖方提供,协助卖方解决流动问题。销售分户账管理。保理商可以根据卖方的要求,定期向卖方提供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逾期账款情况、账龄分析等,发送各类对账单,协助卖方进行销售管理。应收账款的催收。保理商有专业人士从事追收,他们会根据应收账款逾期的时间采取有理、有力、有节的手段,协助卖方安全回收账款。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保理商可以根据卖方的需求为买方核定信用额度,对于卖方在信用额度内发货所产生的应收账款,保理商提供的坏账。修文县离婚分财产纠纷律师。
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与规避法律的行为并不完全等同。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是以一种行为掩盖另一种当事人所希望实施的行为;而规避法律行为只是通过实施某种规避行为,达到违法的目的,而并没有实施掩盖的行为。应当指出,如果当事人所掩盖的目的并不是违法的,而是合法的(如公民之间通过租赁私人房屋的办法掩盖借用的目的),则应按照行为人的真实意图处理,使被掩盖的行为生效。
要求施工单位提供办理房屋产权证所需资料的诉求应明确具体。点评法官简介:綦晓声,男,1963年11月出生,青岛中院民一庭庭长,亦曾担任基层庭长、审委会,具有丰富的建设工程纠纷审判实践经验。【基本案情】开发商甲公司将某住宅工程发包给施工单位乙公司施工,工程竣工后,双方发生工程款纠纷,乙公司该纠纷不向甲公司提交相关施工资料,甲公司以乙公司为被告诉至,其中的诉求之一是要求乙公司提供其办理房屋产权证所需施工单位提交的全部资料,一审予以支持。二审经审查认为,《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管辖”。
亲子鉴定应如何启动?兄弟姐妹之间能否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规定的亲子关系推定原则?成年子女或其他亲属能否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亲子鉴定的启动应具有正当性,即无论是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一方或者否认亲子关系的一方都要承担与其诉讼请求相适应的举证责任,只有当事人的举证已经使法官产生内心确信,即当事人的主张有可能成立的基础上,才能启动亲子鉴定。当事人在未提交必要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情况下,仅凭怀疑或猜测申请亲子鉴定的,不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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