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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其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当负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应当负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可见,我国法律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就此的救济途径是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减少报酬、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等。但发包人在未有证据证明已向施工人发出修理或返工、改建的通知的情况下,擅自对工程进行修缮,存在履约不当,且在不能证明自己具体修缮的部位及修缮的具体工作内容的情况下,要求对施工方已完工部分进行质量问题司法鉴定,因此时工程已不能反映施工方完工时的原貌,将失去鉴定的基础。本案提醒广大开发单位,在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不但要诚信履约,还要正当履约,并且要有证据保存、保护意识,否则,一旦发生诉讼,将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修文县离婚法律师。
此类约定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较为常见,但是,当建设单位长期不对工程造价进行结算时,会导致实际施工人或分包单位亦长期无法收到工程款,其向合同相对方索要工程款时,会以建设单位未结算或未付款为由被拒。审判实务中常见的与此相关的拖延结算事由通常有需要由或关联单位主导审计结算、建设单位将工程自行分包以及由承包人另行转(分)包的工程因管理混乱工程资料不*或各分包单位相互牵制导致难以结算等等,其中既可能有主观恶意拖延的因素,也可能有受客观条件限制的原因。但对于实际施工人或分包单位而言,不论拖延结算的原因为何,其投入资金建造了工程后,长期收不回资金,面临巨大的资金压力以及工人追讨欠薪压力等,多数会向提起诉讼。在处理该类纠纷时,对于该类约定,一方面会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对于当事人自由自愿签订的合同条款效力依法予以认定,另一方面对于该类条款合法有效时会进一步对于该约定的付款条件或期限是否成就或届满进行实质性审查。审查的关键问题之一就在于对建设单位长期未结算或未付款的原因进行认定。如若查明建设单位存在恶意拖延导致长期未进行审计或结算及付款的,承包人亦不积极主张的,此时,继续坚持适用转(分)包合同中约定的按照建设单位付款进度或比例进行付款,对于实际施工人或分包单位明显不公平,可以不再按照合同约定的上述条件作为付款条件,或参照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视为双方约定的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付款条件已成就,判令承包人立即向实际施工人或分包单位支付欠付的工程款。如果查明建设单位有正当理由并非无故恶意拖延审计结算及付款的,原则上,仍然应当按照双方约定作为付款条件。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对于建设单位长期未审计结算的情形,如若建设单位系案件当事人之一,则应当由建设单位举证证明其长期未审计结算的原因;如若建设单位不是案件当事人的,则由实际施工人或分包人的合同相对方——承包人来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对于法律规定当事人因客观原因等难以自行收集的证据,必要时,当事人也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申请向建设单位调查取证。
【裁判要旨】双方所签买卖房屋赠送商铺的合同应视为单一的买卖合同,人不履行附赠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陈丽梅等与北京博成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上诉案本案要旨:附赠式有奖销售合同的性质应根据附赠标的的不同加以区别:附赠标的为物的,则附赠式有奖销售合同应视为单一的买卖合同,赠物只是买卖合同标的物的一部分;附赠标的为物以外的服务等经济利益的,则附赠式有奖销售合同的性质为混合合同,附赠义务也是买卖合同中的给付义务之一,只是给付义务的内容与一般买卖合同不同。附赠式有奖销售合同的赠与法律关系应适用买卖合同的规定,人不履行附赠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致他人遭受财产、人身损害的,亦应承担侵权责任。【案例索引】(2008)二中民终字第13486号;【来源】司法·案例2010.8。修文县离婚法律师。
假离婚离婚协议有效吗由于购房限购政策等原因,很多人为规避政策而选择“假离婚”,那对于“假离婚”而签订的离婚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呢?我们认为: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权衡利益,考量利弊之后,围绕婚姻关系解除而形成的一个有机整体,既包含关于婚姻解除、子女抚养的身份关系约定,也包含财产分割的协议。不论双方办理离婚是出于何种利益考量或者政策规避,《离婚协议书》均系双方自愿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时签订,所有内容系双方协商一致确认,程序合法、有效。法律上没有“假离婚”,即使当事人假意离婚,《离婚协议》以及离婚登记也已经实际生效,除非能够证明《离婚协议》存在胁迫等可撤销的情形,否则无论何种原因,一经签订《离婚协议》并办理离婚手续的,《离婚协议》即生效。
提前解约。房屋租赁合同属于持续性合同,一般约定了几个月到几年的租赁期。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难免出现市场租金行情变化、承租人居住或经营需求变化等情况,导致出租方或承租方提出提前解除合同的要求,从而引发纠纷。我院2014至2016年上半年审结的742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因一方当事人提前解约引发的纠纷297件,占比40%。
属于赔偿法赔偿事由的,依照赔偿法的规定。附:第三条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修文县离婚法律师。
无论是依据“30日”还是“21.75日”计算误工费,均存在一定的不足。如果一律以“30日”计算,则不符合实际生活中存在“大小月”的情况。如果以“21.75日”计算,不仅同样不完全符合“大小月”的情况,而且还存在其他问题。一方面是“21.75日”属于劳动法的范畴,不一定可以完全对应侵权损害赔偿的范畴。另一方面,以“21.75日”作为计算方法,则在计算误工费时需要将误工期中的休息日予以扣除。具体而言,误工期一般由机构或鉴定机构所确认。实务中,机构所出具的误工期证明一般为“全休X周”或“休息X天”,鉴定机构所出具的误工期(休息期)意见也一般为“误工期(休息期)X天”或“误工期(休息期)为损害发生日至定残前一日”。因此,误工期往往是一个期间,并非直接区分为工作日和休息日。当采用“月收入÷21.75日×误工期”计算误工费时,要注意扣除误工期内的休息日。可是实际生活中,有的“月收入”也将休息日纳入工资计算的范畴,所以“21.75日”的算法同样不完全符合客观实际,并且增加了计算的复杂性。
但已经向起诉的或者已经向仲裁机构申请裁的。从及一方要求调解另一方不同意调解的,调解申请不于受理。双方当事人接受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即应当按照调解协议书履行各自的义务。由于调解协议书不具有法律强制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不能就此请求强制执行,但可以采用其他方式来解决争议。
离婚财产上损害的范围,只限于无过错配偶一方因离婚所受到的现有财产权益的损失。离婚涉及的非财产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在下面的章节中还要具体的讲述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有因果关系存在。主要是指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是否存在一种内在的必然联系。因果关系是复杂多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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