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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索赔应按下列程序处理: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发包人应在收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如果发包人逾期未作出答复,视为承包人索赔要求已被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作为增加合同价款,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办理。
所以如果要达到“全部归于孩子”的目的,那么必须同时满足两点:首先,适用“赠与”,把财产赠与孩子。其次,对你的另一半提议,他也同意赠与。否则是不会直接把夫妻共同财产判给孩子的。共同财产由夫妻二人平均分割,没有抚养权的一方需要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离婚财产有哪些?《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修文县怎么找律师。
交通事故责任有哪些的相关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九条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应当负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各自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综上所述,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交通事故责任包括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
如果承包人是采取挂靠方式非法转包工程的,出借资质的被挂靠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所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对建设单位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建设单位在知情的情况下,仍然与被挂靠的施工企业签订施工合同的,则建设单位对该转包行为也有过错,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修文县怎么找律师。
建设工程案件往往涉及商品房买卖合同、民间借贷、金融借款、劳动合同纠纷、执行异议、以物抵债等。而实践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则主要有以下7个方面的问题。包括1、合同效力。2、合同主体。3、工期。4、质量。5、价款结算。6、鉴定。7、优先受偿权。合同效力。发包人未取得四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合同效力问题。《司解二》第二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合同无效,但在起诉前取得的除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是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为前提。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未按照许可证规定内容建设的违法建筑的认定与处理,属于行政的职权范围,应避免通过民事审判变相为违法建筑确权。
关于赔偿金是否应采纳城镇标准的问题。原告称宋文智2012年来京,从事装饰油漆工,公司包吃包住,并提交暂住证,居住证明,装饰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证明宋文智在京居住、工作满一年。暂住证系在其父亲住址办理,居住证明在公司地址办理,所以是两个不同地址。判决:关于赔偿金,原告提供暂住证、居住证明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按照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予以判定。
第九条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修文县怎么找律师。
约定的付款条件未成就,承包人无权要求支付工程款。点评法官简介:许枫,女,1982年12月出生,市南立案二庭副庭长,长期从事建设工程纠纷案件审判工作。【基本案情】2009年1月5日,甲公司承包青岛某改造工程安置区项目——4#、5#楼施工图纸范围内的消防报警安装工程;2009年6月25日,甲公司又承包该项目室外消防管道(球墨铸铁管)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室外消防管道及室外消防联动工程。上述工程承包合同的相对方均为乙公司。2009年8月11日,4#、5#楼消防工程通过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甲公司称,乙公司已付工程款共计2236856元,欠付工程款417995.64元,故起诉至。乙公司辩称,甲公司始终未安装消防报警CRT系统,不应向其支付剩余工程款。
离婚后夫妻一方发现另一方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向提起诉讼要求予以再次分割——袁丽诉熊海涛离婚后财产纠纷案。本案要旨:双方协议离婚后,一方发现对方存在隐藏夫妻共同财产行为,该离婚协议中涉及双方离婚、放弃抚养等表征合意且排除重大误解的内容依然有效。对于被隐藏的夫妻共同财产,其可以向提起诉讼要求予以再次分割。案号:(2015)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1824号;案例来源:司法·案例2017.1。
按份责任中垫付费用的扣除问题。实务中,当其中一个责任主体为受害人垫付的数额超出了所认定的由该责任主体所承担的责任份额时,如何处理?《<中华共和国民法总则>条文理解与适用》认为:“如果按份责任人对人实际承担责任超出了其依法所应当承担的份额,除非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亦不能产生代替其他责任履行的法律效果,在该责任人与人之间可能产生不当得利返还的法律关系。按份责任各责任人之间的相对独立性还体现在,某一责任人的责任免除或减轻,并不对其他责任人产生影响,其他责任人仍应在自己所负责的责任份额内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载《出版社》2017年版第116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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