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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务办案中疑难问题解答:问题1:预谋以名义进入出租房,在后实施抢劫的,能否认定为“入户抢劫”?根据高《关于审理抢劫、抢夺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户”的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在具体案件中,有时一个与外界相对隔离的房屋所具有的能特征在不同时间段是不同的,因此能否认定为“户”,应结合实施抢劫行为时房屋所承载的实际能进行分析判断。在从事*行为时,该房屋实际承载的能为*牟利的场所,而非生活居住能,不属于司法解释中的“户”,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同理,对进入开设进行的住户抢劫,由于户的实际能承载的是非法活动场所,因此也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事裁判结果对民事判决结果的影响。事裁判结果对民事裁判结果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作出的(关于检察作出的追缴款物决定对民事裁判的影响,本文不展开讨论)事裁判中确定的退赔款物对民事判决结果的影响。实务中,事裁判确定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返还给被害人后,对于民事判决中承担民事责任主体与事裁判的被告人为同一主体的案件,在判决承担责任方面,基本无争议,即民事判决结果应当扣减事裁判已确定返还的财物。宁波合同保管律师。
在民间借贷案件涉及事犯罪上采取先后民的做法,并不是次出现在立法上。《高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第11条规定,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或检察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或检察。
修改后的第二十二条新增内容。"提请上级公安指定管辖时,应当在有关材料中列明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涉嫌罪名、案件基本事实、管辖争议情况、协商情况和指定管辖理由,经公安负责人批准后,层报有权指定管辖的上级公安。"较之原来的条文,增加了提请上级公安指定管辖时应当在材料中列明的内容,并要求公安负责人批准,笔者认为,此举旨在落实责任,对于明明有管辖权的单位,如果一味想往出推活,那么就该想想"管辖争议情况"怎么写?"协商情况"怎么写?"指定管辖理由"又怎么写?更何况还需要负责人签字,新规定的出现,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约束具有管辖权的公安,大幅度消减应受未受、应立未立的现象。修改后的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新增内容。"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负责下列犯罪中重大案件的侦查……(六)跨区域犯罪。"笔者个人认为,此条文的修改对于被害人意义并不明显,何为"重大案件",何为"跨区域犯罪",在实践中仍有争论,难以界定。宁波合同保管律师。
其次,在A公司和B公司之间还存在联营关系,组建联营体,文某担任联营体负责人。但联营体并没有注册成立,只是设立了一个共管账户,双方对资金进行监督。被告人文某利用虚假购买合同套取的资金,从民事法律关系上来说,不是出借方C公司的资金,而属于被告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A公司的借款,当然,是否属于联营体的资金有待商榷。值得注意的是,A公司和C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第5条明确规定:A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C公司不予承担。就此而言,名为合作经营实际上是借款,即以联营的名义掩盖借贷关系。被告人文某利用担任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联营体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利用虚假购买合同套取1000万元资金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认为共管账户的资金属于A公司的借款,当然被告人文某的行为就不可能构成犯罪。
上述司法解释对民事借贷与以借贷为名的受贿之间的区分,从7个方面提供了区分的根据,对于正确区分两者具有重要参考价值。这里存在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为什么通过转让公司股权的方式实质上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不能刺破股权转让的面纱而认定为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但在以借款的名义受贿的情况下,则应当刺破民事借贷的面纱而认定为受贿罪?笔者认为,这是因为在通过转让公司股权的方式实质上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虽然从形式上似乎发生了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但其实发生流转的是公司的股权,而土地使用权并未变更,土地使用权仍然归属于同一公司所有。因此,不能把公司股权的转让等同于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在此,公司股权转让与土地使用权转让之间并不存在重合关系。但以借款的名义受贿,民事借贷关系和收受贿赂的情况下,前者只不过是后者的掩盖,该行为完全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刺破民事借贷的面纱以此揭露受贿的实质内容。
袁某殴打公交车司机案。2016年9月17日17时20分许,被告人袁某与其母亲王某在四川省都江堰市财经大厦公交车站台乘坐由花溪鱼港开至蒲阳镇方向的2路公交车。被告人袁某上车后因投币一事与该公交车驾驶员马某发生口角,遂冲到公交车驾驶室位置,用右手手掌猛拍马某右脑部,并用双手勒住其脖子,导致公交车失控而与路边隔离栏相撞。都江堰市一审认为,被告人袁某为泄私愤,不顾他人生命安全,采用勒脖子、拍打脑部的手段,对正在行进中的公交车驾驶员马某进行殴打,致使该公交车失控后与路边隔离栏发生碰撞,未造成人员伤亡。该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遂依法判处有期徒二年六个月,缓三年。宁波合同保管律师。
修改后的条文百七十九条将公安复议复核期限由原来的七天延长至三十天,这也是根据实践情况进行的修改,以上一级公安复核为例,需要协调下级公安通知具体办案单位、调取案卷材料、询问办案民警、阅卷、出具报告等,这些工作很难在七天内完成,因此在实践中,公安通常都会延长期限,此番将复议复核的时间变更为三十天,符合一线工作实际,同时规定了"案情重大、复杂的,公安可以延长复议、复核时限,但是延长时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有利于复议复核部门更加深入细致的了解案件情况,作出正确处理。修改后的条文百八十四条新增了关于不属于本单位管辖或者需要由其他公安并案侦查的案件,除了原有的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属,还需要通知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也体现了新的《公安办理事案件程序规定》对被害益的保障。
问题1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集资参与人的诉讼地位应如何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侵犯的客体是的金融管理秩序,集资参与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性质上属于参与法律禁止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其行为本身具有不正当性。因此,集资参与人在诉讼地位上不宜认定为被害人,在诉讼活动中具有证人身份。根据《高、高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应依法保护他们的财产权益。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比例返还。查起诉阶段不宜过多接触案中的被集资人,也可以以书面意见代替接待,起诉书描述时不宜将每个被集资人的数额标准清楚,可以写成总数额,以避免民有别所带来的问题。
对于犯罪嫌疑人无罪处理(不起诉)。根据我国《事诉讼法》第290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取得被害人谅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罚的,检察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不起诉决定的前提是犯罪情节轻微,如何理解“犯罪情节轻微”,我们认为结合事和解适用范围的规定,事和解案件中的“犯罪情节轻微”,指的是基本犯罪,也就是仅仅属于入罪范围的案件,如犯诈罪中,诈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拘役或者管制的;故意伤害罪中,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拘役或者管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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