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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能力说。该说认为应当依据行为人签订合同时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来推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如果行为人签订合同时不具备履约能力,即可推定其主观上存在非法占有目的。该说在司法实践中同样难以应用,实践中的很多案件,行为人的履约能力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可能变化的。有的行为人在订立合同时具备履约能力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却丧失了履约能力,也有的行为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具备履约能力,但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却具备了履约能力。由于标准本身即可能变化,因而难以在实践中应用。客观分析说。该说认为应当以行为人的实际履约能力为主要依据,同时要结合行为人的态度以及对所得财物的处置情况等因素来综合判断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由于该说仍是以行为人的实际履行能力为主要依据,所以仍然是不周全的。四是分段分析说
民法意义上的民交叉。民法学者关注的是在民交叉案件中民事行为的效力问题,例如在合同纠纷中涉及犯罪行为的,民事纠纷如何解决?民法学者提出了以下问题:(1)合同一方当事人涉嫌犯罪是否必然影响合同有效性?(2)借款人取是否影响贷款合同和合同效力?(3)企业高管以单位名义贷款构成诈罪是否免除单位民事责任?(4)同业拆借构成犯罪是否影响金融机构民事责任承担?(5)民间借贷涉嫌非法吸收****存款罪是否影响其效力?(6)法定代表人私刻公章贷,所签合同是否应认定为无效?(7)法定代表人涉嫌合同诈罪是否影响单位所签合同效力?(8)银行内部工作人员犯罪的,是否免除银行民事责任?(9)银行负责人高息揽存构成犯罪是否免除银行民事责任?从这些问题可以看出,对于民交叉案件,民法学者更为注重的是:在民交叉案件中行为人构成犯罪的情况下,相应的民事行为是否仍然有效。宁波市保险合同纠纷律师。
问题11:审查起诉阶段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为逮捕应把握什么标准?在审查起诉阶段,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为逮捕的,要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提起公诉要能获得有罪判决。对案件定罪与否存在较大争议的案件,一般不宜变更强制措施为逮捕。有些地方审查起诉部门从收案当日就自动对已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作出继续取保候审决定书,这是不严谨的,应当先收案,等案件实质审查是否需要变更后再决定是否继续取保候审。
报案、举报、控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报案、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检察院或者报案或者控告。公检法不予立案得,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被害人立案救济。被害人认为公安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检察院提出的,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宁波市保险合同纠纷律师。
修改后的条文百七十九条将公安复议复核期限由原来的七天延长至三十天,这也是根据实践情况进行的修改,以上一级公安复核为例,需要协调下级公安通知具体办案单位、调取案卷材料、询问办案民警、阅卷、出具报告等,这些工作很难在七天内完成,因此在实践中,公安通常都会延长期限,此番将复议复核的时间变更为三十天,符合一线工作实际,同时规定了"案情重大、复杂的,公安可以延长复议、复核时限,但是延长时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有利于复议复核部门更加深入细致的了解案件情况,作出正确处理。修改后的条文百八十四条新增了关于不属于本单位管辖或者需要由其他公安并案侦查的案件,除了原有的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属,还需要通知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也体现了新的《公安办理事案件程序规定》对被害益的保障。
简要案情:2016年3月某日19时许,被告人邵某在浙江温州某县过境公路开车经过红绿灯路口时,因汽车刮擦与被害人袁某发生争吵,继而扭打。期间,被告人邵某用拳头击打袁某面部,致使袁某左侧额突线性骨折、左眼脉络膜破裂影响视力(盲目4级),伤势被评定为重伤二级。在审理期间,被害人邵某家属与被害人袁某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一次性赔偿被害人袁某10万元,取得被害人袁某的谅解。
案情简介及裁判观点:原告浙江宁波某股份公司系上市公司,被告宁波某纺织机械有限公司部分员工曾系原告离职员工,2016年3月双方曾签署《采购协议》和附件《保密协议》,由原告委托被告加工部分零部件,该《保密协议》中约定保密内容为:1、甲方的技术信息,是指甲方的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等方面的信息,#*括但不限于……等等;2、甲方的经营信息,是指甲方的管理诀窍、*、货源情报、产销策略等方面的信息,#*括但不限于……等等;3、属于他人所有的但甲方对他人承*密义务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宁波市保险合同纠纷律师。
如何区分民间借贷和诈?在审理诈犯罪案件中,被告人对行为性质之辩解较为常见,往往辩称自己没有诈故意,与被害人之间系民间借贷。如何从行为人的客观行为等不同角度判断其行为性质是审理此类案件的关键所在。所谓民间借贷纠纷,根据《高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系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主要是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而产生的纠纷。民间借贷受民事法律调整,不产生事责任。诈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的欺方法,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罪的行为主体通过虚构事实和隐瞒两种方法,使被害人产生错觉而自愿交出财物。
对此,我们认为虽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以下罚的”属宣告,但适用事和解程序的前提条件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行所对应的法定是确定的,量情节也是清楚的,因此,可以考虑用法定和量情节来确定事和解的范围:法定三年以下的情形。如故意伤害类案件主要是指达到轻伤标准的案件。法定在三年以下的上一个量幅度内,被告人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如伤害案件虽属重伤,但被告人是未成年人、老年人犯罪、从犯、自首、立、未遂等法总则或分则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法定在三年以下的上一个量幅度内,被告人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但具有法定从轻情节,较大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的案件。
考察行为人有无欺手段。这里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没有丝毫的欺行为,在该种情况下,即使合同终未能履行,也只能作合同纠纷处理,不能认定为合同诈犯罪。另一种情况是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有欺行为,在该种情况下,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有欺并不意味着一定构成合同诈罪,而是需要对欺作具体分析。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情况下,行为人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会在一定程度上虚构某些虚假成分,但是如果这里的欺手段的目的并不是掩盖其根本无法履行合同的事实,而且实际上也并未影响行为人对合同的履行,或者虽然合同未能完全履行,但是本人愿意承担违约责任,说明行为人并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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