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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6:如何准确认定故意伤害罪中“以特别残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以特别残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应同时具备“手段特别残”、“致人重伤”和“造成严重残疾”三个条件。不能只看到伤害后果特别严重,就一律认定为“以特别残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并适用十年以上有期徒、无期徒或死的量幅度。关于“特别残手段”,是指行为人以社会公众难以接受的、给被害人肉体和精神造成极大折磨的方式对被害人实施伤害行为。认定时可以从伤害手段和伤害过程等方面予以把握。比如,(1)挖人眼睛、割人耳鼻、砍人手足等造成肢体严重缺损或机能严重受损的;(2)以刀划或硫酸等腐蚀性溶液严重毁人容貌的;(3)电击、烧烫他人要害部位的;(4)长时间、多次伤害、折磨被害人;(5)其他特别残手段。
审理阶段: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中,要注重审查借据或借款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防止虚假诉讼。要注重全面审查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发现债务人涉嫌犯罪(包括审理中发现同一债务人涉及多起案件且数额巨大的以及具有虚假诉讼嫌疑)的,应当主动将案件移送公安。在收到公安立案决定书或相关函件、建议后,要分别情况对案件作出处理:①案件正在审理中的,告知原告撤诉后到公安登记债权。原告不撤诉的,裁定驳回起诉,将案件移送公安;②已上诉案件,应当建议二审直接移送公安。③对公安仅提供内控人员名单或建议函的案件,裁定中止审理,等待公安的处理结果。④主债务人被公安立案侦查,而连带责任*人作为共同被告的案件,告知债权人对主债务人撤诉,到公安登记债权,案件裁定中止审理。⑤已经受理的仅起诉连带责任*人的案件,除能够调解结案的以外,裁定中止审理。⑥公安立案侦查的案件与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应当继续审理。⑦共同借款人中的一人或几人被公安立案侦查,对其他借款人作为被告的案件应当继续审理。宁波市婚姻财产律师。
确定量建议与幅度量建议之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事司法体系与国际主流体系接轨的重要渠道,也是提升事司法体系参与治理现代化进程的重要工具,所以必然要求对我国传统的事司法体系及理念进行变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由此对量建议赋予了裁判约束力,量建议成为联结控辩审三方的重要制度载体,量建议本身的结构与能也发生转变。过去检察在提起公诉时通常会采用相对确定的量建议(幅度量建议)甚至概括的量建议,认罪认罚从宽试点后,检察则倾向于提起确定的量建议(确定量建议)。检察有坚持提出确定量建议的理由,而有接受幅度量建议的合理理由。量建议为诉判关系调整提供了起点逻辑。量建议对诉判关系的影响在于一种起点逻辑,笔者认为,由于量建议与量结果受到主观认知过程影响较大,通过不同类型的量建议影响的仅仅是制约的程度,是诉判关系调整中的一个直接促发点。
区别民间借贷与诈犯罪的关键因素在于判断行为人获取钱款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非法占有的目的系一种主观心态,并不能直接为人所感知,因此应综合行为人的客观行为来判断。一般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定:一是看借贷发生的理由。正常借贷中,借款人确实遇到困难,一时无力解决,才向他人借贷。而以借贷为名行诈之实的,则往往是编造各种虚事由,或以高利息等利益为,取他人信任而交付财物。二是看借款人钱款的用途及偿还的能力。正当的借贷,借款人借得钱款后即用以解资金之困,并有可预期的收益或者其他途径的回款可以用于偿还。而诈得钱款后,往往用于个人挥霍、偿还个人债务、购买彩票甚至用于等非法活动,根本没有回笼资金的渠道和能力。宁波市婚姻财产律师。
《高关于财产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6条规定:被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同时又承担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责任的被执行人,应当先履行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判处财产之前被执行人所负正当债务,应当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先行予以偿还。有观点认为,上述规定漠视债权人的利益,会鼓励债务人以罚来换取民事债务的不诚信行为,理由如下:漠视债权人利益。在“先后民”的诉讼模式下,单独的民事诉讼难以提起,《高关于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2000年的《高关于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将可以提起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限定为:“因人身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又限制了原本可以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在这种处理模式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中债权益保护几成空白。当人们为民间借贷案件民交叉问题而争论,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罪化大声呼吁时,很少有人关注到每个被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案件背后,都有数百成千,甚至成千上万的受害者,因为事案件审理的久拖未结,对他们利益的保护几乎处于“盲区”。“先后民”诉讼模式的不当滥用,导致了漠视公民私权的不良后果,使公民的民事权益往往无法及时获得司法保护和救济。迟到的正义等于非正义。我国的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小于民法规定的损害赔偿范围,如果被害人在事诉讼程序中所得到的赔偿达不到民法规定的赔偿额度,那么等于剥夺和限制了被害人完整的民事赔偿请求权。今后的立法设计应注意解决因事案件久拖不决、民商事纠纷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护、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问题。
适用事和解时,要注意维护司法公正,保障被害人和被告人双方的合法权益。一方面要避免被告人“以钱买”的情形,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理和解案件,不得通过和解程序,突破法律规定进行降格处理。另一方面,也要避免事和解成为被害人“漫天要价”的筹码。事和解必须在法律框架内合理运行,做到不偏不倚,在确保维护司法公正、司法权威的基础上,积极化解矛盾,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从司法实践角度来看,要认定合同诈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一般有两种途径,一是直接采信行为人本人就主观故意所作的有罪口供,二是通过行为人客观行为表现来进行司法推定。由于“非法占有目的”实质上是行为人行为时的一种纯粹的主观心态,同时合同诈行为还具有“合同”这一合法外在形式的掩护,在司法实践中,极少合同诈犯会主动供述自己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此,如何以行为人的客观行为表现来准确推定其主观目的,就具有更加重要的实践意义。宁波市婚姻财产律师。
二审开庭时,“九民会议纪要”正式稿尚未公布,云南省在听取我们的上诉及代理意见后,认为此前对该类型案件的处理可能存在不当,且其他案件的原告已经上诉到高,故云南省立即裁定中止本案审理,待高对同类案件作出二审裁判后,再对本案进行处理。我们主动与在高二审的同类型案件的原告代理律师取得联系,将我们的代理观点毫无保留地分享给他们,并在证据方面也大限度地提供支持,高在对这批案件的终审裁定中,采纳了我们贡献的观点。云南省对本案作出的裁定,则完全采用了高的裁判理由。
问题9:行为人具有两个以上可以减轻处罚的法定量情节时,能否减轻两个以上量幅度进行量?2011年《法修正案(八)》对法第六十三条进行了修订,增加了“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幅度的下一个量幅度内判处罚”。实践中,检法对该条规定有不同认识。检察认为,行为人无论有几个减轻处罚情节均只能在下一个量幅度量。认为,如果行为人具有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或者有两个以上减轻处罚情节,可以不受此限。
民间借贷纠纷中涉及民交叉时总的审理思路如何把握?民间借贷纠纷审判实务中,常常因借款人的借款行为涉及或涉嫌事犯罪,导致案件审理中出现民交叉问题,由此又引申出已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是否应当移送的问题。审理此类案件的难点问题在于如何界定借款人借款行为的性质,是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的民事意思自治行为还是借款人的事违法犯罪行为,只有首先界定了行为人行为的性质,才能确定纠纷属于民间借贷案件审理范围,还是涉嫌诈、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事案件审理范围,进而明确已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是否应当移送。正确界定行为人行为的性质,可以达到既不放纵扰乱金融秩序、损害民众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又依法保护正当的民间行为,维护正常的民间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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