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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行为属基本犯罪之上一个量幅度内的,又没有法定减轻情节的,一般不能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如故意伤害罪中的重伤情形、诈罪中数额巨大的,因为这种情形,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还是比较大的,即便是下降一格处罚,还要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拘役或者管制的,一般情况下不可以直接降至无罪。因此,在司法实务中,必须严格依法把握“犯罪情节轻微”的范围,避免滥用。日前,广东某地发生的交通肇事案中,犯罪嫌疑人交通肇事后逃逸,根据法第133条规定,其行为属第二档量幅度,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该案属过失犯罪,虽可以进行事和解,嫌疑人有坦白、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等从轻情节,但没有减轻情节,其行为显然不属于“犯罪情节轻微”的范围,检察作不起诉处理是不妥的。
对象的特定性。因民间纠纷引发故意犯罪的事和解,其对象应当具有特定性。修正后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一十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属于侵害特定被害人的故意犯罪……”。由该规定可以看出,对民间纠纷进行界定时,应当明确民间纠纷发生时其对象是特定的,但这种特定是在关联性前提下概括性的特定。例如:甲乙二人是亲戚,因家族琐事甲将乙打成轻伤,该民间纠纷中被害人乙就是明确的;如果该案例中,乙被甲打了耳光,乙气愤难平事后将甲的儿子打成轻伤,这种情况下虽然民间纠纷的对象和被伤害的对象不同,但是基于民间性和关联性,甲儿子受伤与其和乙的民间纠纷具有内在联系,此时,民间纠纷的对象也应被看做具有特定性,不过这种对象的特定性具有间接性,属于一种概括的特定;反过来,如果乙因气愤打伤的是陌生路人,此种情况下作为事和解前提的民间纠纷就不具有概括性特定的属性,不能适用事和解。宁波市继承纠纷律师。
《高民二庭第18次法官会议纪要》认为:“对合同相对人来说,在合同书加盖公章的情况下,其可以信赖公章显示的主体为合同当事人,并推定合同记载的条款系该主体作出的意思表示。”因此,作为合同相对人的建设公司,对施工合同及*文件上所盖的中铁某局二公司公章的真假不负有审查义务,即便加盖的是的公章,也应由中铁某局二公司承担责任,即本案应当进行实体审理。签订施工合同是李某某与建设公司私下个别联络的“一对一”的行为,不具有非法集资犯罪“一对多”的特征,也不符合非法集资犯罪须向社会公众即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构成要件,故本案不存在与事案件发生交叉的情况。
问题30:如何正确理解与适用罪的“情节较轻”?不能因为行为人具有自首、立等法定从轻情节而认定为“情节较轻”。要从案件起因、犯罪动机、客观危害等犯罪行为的本身综合考虑。例如,实施后出于悔悟等原因未勒索财物而主动放人的;因合法要求、正当利益未得到满足而实施的;被害人有严重过错,行为人出于义愤原因实施的;发生在亲属间的并已获得被害方谅解的,可认定为“情节较轻”。如果行为造成了被害人轻伤以上后果或者已勒索到财物的,一般不认定为“情节较轻”。宁波市继承纠纷律师。
上述两个《通知》虽然于2013年废止,但1998年《*高**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经济纠纷涉及经济犯罪规定》)对此问题作了更加统领和细致的规定,该《经济纠纷涉及经济犯罪规定》之后也被称为“民刑交叉规定”[2],此后“先刑后民”的做法一直延续至今,适用范围也藉由定义模糊的“经济犯罪”概念下而逐渐扩大,似乎成为了所有*民事交叉案件的适用规则,甚至也有人将其“原则化”为“先刑后民原则”,加上有的司法*不顾实际情况机械适用,已经使得此类问题引发关注甚至争议。
关于事裁判认定的事实对民事案件事实认定的影响。根据高《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3条规定,已为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但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的除外。审判实践中,对于民事裁判认定的事实,若出现足以原判的相反证据时,后案一般按相反证据重新认定事实。而对于事裁判已经认定的事实,后诉中的民事案件就很少以此为由作出不同的认定。这是因为,一来事案件更强调客观真实,而且事程序亦具备查明案件客观事实的有效手段,事裁判认定的事实更接近于客观真实;二来民交叉案件长期的诉讼理念是,先后民,这实际上已经预设了事裁判认定事实的预决效力。因此,一般而言,民事案件审理中,对于事裁判认定的事实是可以作为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的事实直接予以认定的。
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是必须出示检察院或者公安的证明文件。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检察院或者公安提供证言。勘验、检查;搜查证物;扣押物证、书证;鉴定;通缉;侦查终结。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提问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宁波市继承纠纷律师。
区别民间借贷与诈犯罪的关键因素在于判断行为人获取钱款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非法占有的目的系一种主观心态,并不能直接为人所感知,因此应综合行为人的客观行为来判断。一般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定:一是看借贷发生的理由。正常借贷中,借款人确实遇到困难,一时无力解决,才向他人借贷。而以借贷为名行诈之实的,则往往是编造各种虚事由,或以高利息等利益为,取他人信任而交付财物。二是看借款人钱款的用途及偿还的能力。正当的借贷,借款人借得钱款后即用以解资金之困,并有可预期的收益或者其他途径的回款可以用于偿还。而诈得钱款后,往往用于个人挥霍、偿还个人债务、购买彩票甚至用于等非法活动,根本没有回笼资金的渠道和能力。
《高关于适用〈中华共和国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61条也规定了,当事人可以在事判决、裁定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上述规定间接确定了在审理事附带民事诉讼适用先后民的做法。先后民依据的是公权优先的司法理念。法是公法,代表的是公权力,主要保护的是和社会的利益,而民法是私法,代表的是私权力,主要是保护公民个人利益,在公法与私法发生冲突时,公权优于私权,应当放在首要地位,体现在责任承担上,要求事责任先于民事责任。当前先后民不断受到质疑和挑战,但是其存在的合理性是不可否认的。首先,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事诉讼在获取证据能力上、证明标准上都高于民事诉讼,使得事案件中认定的证据可以适用于民事案件,反之则不一定;事诉讼追求的是案件的客观事实,民事诉讼追求的是法律事实,事诉讼先于民事诉讼进行或者事附带民事诉讼方式,可以防止就同一事实进行两次调查,并且可以及时有效地处理案件。其次,有效的保障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民交叉案件中,社会利益和公民同时受到侵犯,事优先,有利于迅速打击犯罪和惩罚犯罪嫌疑人,保障了利益。后,有利于*判决的协调统一,适用先后民处理民交叉案件,可以避免不同审判组织对同一事实作出不同的或者相矛盾的判决,从而有效的维护司法的权威性。
事裁判结果对民事判决结果的影响。事裁判结果对民事裁判结果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作出的(关于检察作出的追缴款物决定对民事裁判的影响,本文不展开讨论)事裁判中确定的退赔款物对民事判决结果的影响。实务中,事裁判确定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返还给被害人后,对于民事判决中承担民事责任主体与事裁判的被告人为同一主体的案件,在判决承担责任方面,基本无争议,即民事判决结果应当扣减事裁判已确定返还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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