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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也有先有民事判决、后有事判决的相关案件。近两年北京市审理的北京捷适中坤铁道技术有限公司诉青岛捷适铁道技术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就是个很好的例子。这个案件中事判决甚至在部分事实认定上引用了在先的民事判决。从实践的角度可以看到,先后民没有实践上客观的需要,具体还是要看证据,不一定非要有先后民这样原则性的规定。
从司法实践角度来看,要认定合同诈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一般有两种途径,一是直接采信行为人本人就主观故意所作的有罪口供,二是通过行为人客观行为表现来进行司法推定。由于“非法占有目的”实质上是行为人行为时的一种纯粹的主观心态,同时合同诈行为还具有“合同”这一合法外在形式的掩护,在司法实践中,极少合同诈犯会主动供述自己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此,如何以行为人的客观行为表现来准确推定其主观目的,就具有更加重要的实践意义。宁波劳务合同律师。
因此,在套路贷的案件中,民事上的合法只是一种假象,而诈犯罪才是其实质。在套路贷案件中,犯罪以民事借贷掩盖事诈。从表面来看,确实存在借贷关系,并且还有借款合同以及银行流水等证据。此类案件如果进行民事诉讼,犯罪胜诉的概率极大。因为被害人缺乏举证能力,无法还原真实。例如,我国《民法通则》58条明确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但被害人要通过举证证明犯罪采取了欺诈或者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签订借款合同,事实上几乎是不可能的。为此,需要公权力的介入,通过公安的侦查活动,才能证明诈罪的存在。
争议的问题主要在于,当民事判决的被告与事裁判的被告人不同时,例如事裁判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在民事案件中被认定构成表见代理时,对于民事判决的责任范围应如何确定。实务中,有两种处理方式,种是将事裁判确定应返还的数额扣除后,确定民事判决应承担的责任范围;另一种是民事案件按照民事合同履行情况确定责任主体应承担的范围,关于事裁判已判决返还的部分,在执行程序中予以解决。宁波劳务合同律师。
近年来出现的大量民商事诉讼中,其中虽涉及*法律关系但并非传统意义上的经济犯罪。譬如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民事侵权和*犯罪的差别仅在于后果(数额和情节)是否严重,至于*基础、侵害行为以及因果关系都是一致的。尤其是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由于商业秘密本身缺乏清晰的*外观,*归属不确定,实践中比较混乱,办案*处理不当将出现刑民判决冲突甚至矛盾的局面,也曾出现过*判决认定有罪,但之后的民事诉讼中认定涉案信息不构成商业秘密的情况。[3]因此,商业秘密案件中公安*机械采取“先刑后民”做法也被诟病。本案是一起涉及刑民交叉的商业秘密案件,也是*高**从2019年审结的知识产权案件中精选的典型案件之一,其中归纳出的法律适用问题对于同类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方法具有指导意义。[4]
【一审代理观点】发现律师事务所接受建设公司委托后,向有专属管辖权的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起诉。立案受理后,中铁某局二公司原住所地河南公安以涉嫌公司将李某某事拘留,并向一审发函,认为正在侦查的事案件与本案为同一事实,本案应移送事犯罪侦查处理。河南公安还派员专程到建设公司进行调查,并要求建设公司报案,建设公司没有报案。开庭审理时,中铁某局二公司代理人亦当庭提出与河南公安观点相同的抗辩意见。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起诉。宁波劳务合同律师。
【原审判决】县审理认为,被告人邵某以赔偿经济损失的方式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自愿达成和解,是事和解;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是坦白,综合全案予以减轻处罚,依照法故意伤害罪轻伤条款,判处有期徒二年,缓二年。【检察抗诉】检察审查后认为,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不当,提出抗诉。理由如下:
问题37:关于取保候审的几个问题。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脱保,符合逮捕条件的,移送侦监部门审查决定逮捕,交公安追捕到案。对脱保追捕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构成犯罪的,一般应提起公诉并建议法庭从重处罚,原则上不适用缓。自动投案后被取保候审,之后脱保,后又自动投案并能够如实供述的,一般认定自首,但量时应从严掌握,可不予减轻处罚。抓获归案后被取保候审,之后脱保,后又自动投案并能够如实供述的,一般不认定自首,但投案后如实供述司法不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除外。
民并行。民并行,指在处理民交叉案件时,当事案件的处理结果与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互不影响,两者应当分开审理。民并行源于公法与私法是平等的理论,民法和法有各自的调整范围,两者对当事人和利益的保护是平等的,不存在保护的优劣与先后。实践中绝大多数民交叉案件都可以适用民并行原则,因为民事诉讼和事诉讼在性质上、归责原则以及责任构成要件上都存在差异,完全可以依据各自的诉讼规律,对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判断。《高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决定》第1条和第10条,明确了民并行的适用范围,不同法律事实和同一法律事实但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情况下,都可以将民事诉讼与事诉讼分开审理,可以有效地防止公权对私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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