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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判:判决种类。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2、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3、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判决的形式:1、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检察院。2、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检察院。审理期限: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事诉讼法》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构成的关联性。因民间纠纷引起是指犯罪的起因系民间纠纷引发,即犯罪事实与民间纠纷之间有关联,既包括事实关联,也包括动因关联。事实关联侧重于公民之间的身份关联,在我国重人伦情理的背景下,事实关联往往体现在民间纠纷主体之间存在为一般公众所认可的关联性,即民间纠纷基于血缘联系、生活联系、生产联系等的前提下,例如:亲友、邻里、工友等,以这种联系为基础而在当事人双方间发生了与具体事实相联系的关系,例如:甲乙二人系朋友,甲想玩乙手机,乙不许,甲因乙不够朋友与乙吵架,甲情急下打了乙几拳,造成乙轻伤。该行为中,甲于朋友关系,因琐事甲对乙所实施的行为,无直接伤害的目的性,此种纠纷就应属于典型的民间纠纷。如果甲乙二人素不相识,甲觉得乙手机新奇想玩,乙不许,甲怒将乙打伤,甲就是基于寻衅滋事的目的将乙打伤,其不具有民间纠纷所需的关联性,该种伤害行为不属于民间纠纷引起,不应适用事和解。此外,还有一种情况,甲乙二人互不相识,但因在商城同时看上同手机,且该手机只剩一部,二人为争夺该物品而发生口角继而引发甲将乙打成轻伤的后果,虽然事件中甲乙不具有身份上的联系,但是从事法律的动因关联性出发,动因关联性侧重于公民之间虽不存在身份上的联系,但其犯罪的主观动因并非出于事目的而是民事目的,甲伤害乙并非出于报复等目的,而是日常生活中偶发性的民事矛盾引发的民间纠纷,对此种行为,一般可以界定为民间纠纷,适用事和解,但必须严格限定。宁波市海曙婚姻家事律师。
民交叉案件中合同效力认定的法律依据,在民法总则未实施之前,一般都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认定。应予注意的是,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合同法对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根据损害利益的对象为以及合同相对方的不同,对合同效力作出了区分规定,即损害利益的,合同无效;损害合同相对方利益的,为可撤销合同。而民法总则实施后,根据该法百四十八条、百五十条规定,对于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未作效力区分,均规定为属可撤销合同。可见,就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效力问题,民法总则与合同法规定不一致。因民法总则为新法,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就此类合同的效力认定,应当依照民法总则规定认定。因此,民法总则实施后,对于民交叉案件合同效力的认定,应以民法总则和合同法为共同依据,但不应再以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为依据。
共同犯罪案件中只应对作出和解、赔偿的被告人从轻处罚。共同犯罪案件中,经常出现部分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或者只有部分被告人进行了退赔、赔偿等,对该部分被告人可以依法从轻处理,但要注意全案的量平衡。对一起寻衅滋事案件援引了事诉讼法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的规定,但量适当,也没有其他违法之处,如何监督?对错误援引了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的规定,但不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提出纠正违法的意见,如果不影响公正量的,一般不宜提出抗诉。宁波市海曙婚姻家事律师。
公司股权不能等同于土地使用权。在通过转让股权的方式转让包括土地使用权在内的公司各项权益的情况下,土地使用权的所有者是公司。公司财产与股东权益的有所不同的。在通过转让股权的方式转让包括土地使用权在内的公司各项权益的情况下,转让的只是公司股权,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并没有改变。即使是在土地出让金没有缴齐或者完全缴纳的情况下,尽管股东发生变更,土地出让金的缴纳主体并没有改变。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的行为不能等同于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根据土地管理法规的规定,依照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但是,下列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一是司法和行政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的;二是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三是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四是权属有争议的;五是未依法登记权属证书的;六是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七是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进行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八是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据此,如果存在上述八种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之一的,可以根据违法情节严重程度考虑是否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有关转让行为是否认定为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应当由司法根据具体案情依法确定。违反以上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当然属于违法行为,但并不能将这些违法行为作为犯罪处理。
由于故意犯罪案件事和解前置条件的民间纠纷的构成要件是民间纠纷基本属性的体现,因此,对于事和解中民间纠纷的界定,可以考虑由两高共同以相关意见的形式或者在相应事政策性文件中,对民间纠纷的构成要件进行明确规定,其必须同时符合上述四个构成要件才属于事和解所要求的民间纠纷,并提出倾向性意见,在此基础上辅以有效的典型案例为指导,从而对事和解工作正常有序的开展提供必要的操作依据和现实指导。
高1996年颁布的《关于审理诈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列出了四种行为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意图:(1)携带集资款逃跑的;(2)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4)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2001年高下发的《全国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对包括集资诈罪在内的金融诈罪中认定“非法占有目的”作了明确的规定:(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取资金的;(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取资金的;(4)使用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宁波市海曙婚姻家事律师。
对于犯罪嫌疑人无罪处理(不起诉)。根据我国《事诉讼法》第290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取得被害人谅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罚的,检察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不起诉决定的前提是犯罪情节轻微,如何理解“犯罪情节轻微”,我们认为结合事和解适用范围的规定,事和解案件中的“犯罪情节轻微”,指的是基本犯罪,也就是仅仅属于入罪范围的案件,如犯诈罪中,诈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拘役或者管制的;故意伤害罪中,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拘役或者管制的。
量建议、诉判争议与起点逻辑。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量建议的形塑。认罪认罚案件的量建议和过去检察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提出的量建议具有本质区别。量建议结构经制度塑造后实现了能转变。首先是在结构上实现了内向与外向的双重转变。一是从法律意见到法律关系的内向转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将量建议塑造为一种拟制的法律关系,是检察结合案件事实、全案证据以及各种情节,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听取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对从宽的量意见后,所形成的待确认的法律关系,嫌疑人签署的具结书就是这种法律关系的载体之一。这种求权具有量上的协商性,是一种双向甚至多向的权责输出,具有一定的诉讼契约意味,主要体现了检察与嫌疑人之间的合意。二是从求建议到量初审的外向转变。认罪认罚从宽中的量建议从属于宏观的量程序,也导致了量权力配置的变更。现在被告人选择认罪认罚的案件中,获得终量需要经过的两次审查,检察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量建议就属于量程序中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初次审查。
(3)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涉及到销售金额、货值金额、非法经营数额等,执法办案过程中应如何把握?尤其是未销售出去又没有标价的,实践中认定标准各异,有的依据同类产品市场中间价,有的依据行为人供述出具价格鉴定,应该依据何标准认定?食品安全是关系民生的大事,保护知识产权也是*一个创新的动力。因此,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要依法从严打击。执法办案中,对已销售出去的伪劣产品、侵权产品,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销售金额、非法经营数额。对尚未销售出去的伪劣产品、侵权产品,货值金额、非法经营数额按照伪劣产品、侵权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要按照同类合格产品、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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