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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的;可能判处有期徒以上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从规定可以看出,其范围涵盖了除可能无期徒、死外的所有犯罪,而“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又是几乎任何一个案件都可以套用的。
近年来,随着持续深化简政放权,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力和创造力不断增强。审判实践中,各类新型、疑难复杂民事纠纷越来越多,而其中涉嫌经济犯罪的案件数量也呈明显增加趋势。民事案件中的当事人若有事犯罪嫌疑,将会对案件审理的程序及处理结果都有直接的影响。民事交易模式一般总是先行于已有的法律规定,由于对新型民交叉案件的处理缺乏充分有效的法律规定,导致此类案件的裁判尺度不统一,影响了的司法公信力。本文从民交叉案件的受理、审理及裁判结果3个方面梳理、分析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宁波继承律师。
因此,在套路贷的案件中,民事上的合法只是一种假象,而诈犯罪才是其实质。在套路贷案件中,犯罪以民事借贷掩盖事诈。从表面来看,确实存在借贷关系,并且还有借款合同以及银行流水等证据。此类案件如果进行民事诉讼,犯罪胜诉的概率极大。因为被害人缺乏举证能力,无法还原真实。例如,我国《民法通则》58条明确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但被害人要通过举证证明犯罪采取了欺诈或者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签订借款合同,事实上几乎是不可能的。为此,需要公权力的介入,通过公安的侦查活动,才能证明诈罪的存在。
一般来说,界定行为人行为的性质,可以从行为人的主观目的、行为的客观表现、款项用途等方面予以评判。对于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界定,则可以依据2010年高颁布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认定的四个条件进行区分,作为认定罪与非罪的法定要件,其中主要是公开性和社会性两个特征的判断,对社会性特征的判断,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讲的,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针对不特定的社会公众还是只对特定的个人,是审判实务中认定罪与非罪直接的依据;对于民间借贷与诈、合同诈、集资诈犯罪的区分,则主要在于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审查行为人的借款行为是正常的民间借贷还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可以从借贷发生的事由、钱款的用途和去向(是否与其借款时陈述的用途一致)、行为人的归还能力、行为人主观上是积极筹款准备归还,还是一开始就没有还款的打算而一走了之、没有归还的意愿等多各方面予以综合判断。宁波继承律师。
问题19:法第77条第1款规定的发现漏罪撤销缓数罪并罚的规定如何理解?首先,漏罪是缓判决宣告以前没有发现的罪,由于没有发现导致没有处罚,至于该罪与缓判决所宣判的罪实施时间的前后没有影响;其次,漏罪必须是在缓考验期内发现的才能撤销缓,进行数罪并罚。如果是缓考验期满后才发现漏罪,则只能对该漏罪单独处理。
但是,也正是因为法律规定的宽泛,实践执行中取保候审的办理也就存在着诸多的不确定因素。多数情况下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属认为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而办案单位却认为不符合。可大家适用的的确是同一个标准,却能够得出两个不同的结论,这就形成了一个奇怪的现象根据笔者多年事辩护的司法实践探索到,其实办案单位还掌握着另一套没有成文规定的标准。换言之,实践中,除具备以上两条规定之外,还具备以下条件的,更容易办理取保候审:
目前,理论界对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一是原因分析说。该说认为应当从行为人是否具有积极的履约行为结合合同未能履行的原因以及造成被害人损失的原因来推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该说的优点是兼顾了行为人的主、客观情况,但是也存在较大缺陷,即如果导致合同未能履行的原因较多,行为人的诈行为仅是导致结果发生的原因之一,则依据原因分析说很难得出正确结论。宁波继承律师。
构成的关联性。因民间纠纷引起是指犯罪的起因系民间纠纷引发,即犯罪事实与民间纠纷之间有关联,既包括事实关联,也包括动因关联。事实关联侧重于公民之间的身份关联,在我国重人伦情理的背景下,事实关联往往体现在民间纠纷主体之间存在为一般公众所认可的关联性,即民间纠纷基于血缘联系、生活联系、生产联系等的前提下,例如:亲友、邻里、工友等,以这种联系为基础而在当事人双方间发生了与具体事实相联系的关系,例如:甲乙二人系朋友,甲想玩乙手机,乙不许,甲因乙不够朋友与乙吵架,甲情急下打了乙几拳,造成乙轻伤。该行为中,甲于朋友关系,因琐事甲对乙所实施的行为,无直接伤害的目的性,此种纠纷就应属于典型的民间纠纷。如果甲乙二人素不相识,甲觉得乙手机新奇想玩,乙不许,甲怒将乙打伤,甲就是基于寻衅滋事的目的将乙打伤,其不具有民间纠纷所需的关联性,该种伤害行为不属于民间纠纷引起,不应适用事和解。此外,还有一种情况,甲乙二人互不相识,但因在商城同时看上同手机,且该手机只剩一部,二人为争夺该物品而发生口角继而引发甲将乙打成轻伤的后果,虽然事件中甲乙不具有身份上的联系,但是从事法律的动因关联性出发,动因关联性侧重于公民之间虽不存在身份上的联系,但其犯罪的主观动因并非出于事目的而是民事目的,甲伤害乙并非出于报复等目的,而是日常生活中偶发性的民事矛盾引发的民间纠纷,对此种行为,一般可以界定为民间纠纷,适用事和解,但必须严格限定。
问题20:吸毒人员在吸毒的同时又容留他人在家中一起吸毒,针对其吸毒行为给予了行政拘留。后针对其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因涉嫌犯罪予以事立案并被追究责。对其行政处罚能否折抵期?如果违法行为构成犯罪,行政已经给予行为人行政拘留的,在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时,应当依法折抵相应期。但对不属于同一行为的,不予折抵。比如,行为人因伤害他人被行政拘留,后被害人经鉴定构成轻伤,遂对行为人予以事处罚,判处罚时应折抵其行政拘留的期间。上述吸毒行为与容留他人吸毒行为并非同一行为,故不应予以折抵。
问题10: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及相关文证审查意见书的性质?根据《检察院事诉讼规则》规定,公诉部门对审查起诉案件中涉及专门技术问题的证据材料需要进行审查的,可以送交检察技术人员或者其他有专门知识的人审查,审查后应当出具审查意见。其中,对鉴定意见的审查意见可以称为文证审查意见,文证审查意见不是鉴定意见,但其可以对鉴定意见的科学性、真实性进行审查判断。各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遇有鉴定意见可能存在问题的,可以委托检察技术部门具有鉴定人资质的鉴定人员进行文证审查,并将文证审查意见作为是否采纳鉴定意见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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