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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交叉案件的概念与特征。我国学者曾经对民交叉案件做过以下界定:“所谓民交叉案件,又称为民交织、民互涉案件,是指既涉及事法律关系,又涉及民事法律关系,且相互直接存在交叉、牵连、影响的案件。”根据上述定义,民交叉案件主要是指民事法律关系和事法律关系重合的案件,这是以法律关系为视角所进行的界定。并且,这里的“”是指事诉讼;“民”是指民事诉讼。因此,上述定义侧重于从诉讼法角度对民交叉案件进行界定。笔者认为,民交叉案件,既然已经形成案件,从实体法的角度观察,事法律关系是指事犯罪,而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事不法,应当以此为内容对民交叉案件进行界定。
《高关于财产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6条规定:被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同时又承担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责任的被执行人,应当先履行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判处财产之前被执行人所负正当债务,应当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先行予以偿还。有观点认为,上述规定漠视债权人的利益,会鼓励债务人以罚来换取民事债务的不诚信行为,理由如下:漠视债权人利益。在“先后民”的诉讼模式下,单独的民事诉讼难以提起,《高关于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2000年的《高关于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将可以提起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限定为:“因人身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又限制了原本可以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在这种处理模式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中债权益保护几成空白。当人们为民间借贷案件民交叉问题而争论,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罪化大声呼吁时,很少有人关注到每个被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案件背后,都有数百成千,甚至成千上万的受害者,因为事案件审理的久拖未结,对他们利益的保护几乎处于“盲区”。“先后民”诉讼模式的不当滥用,导致了漠视公民私权的不良后果,使公民的民事权益往往无法及时获得司法保护和救济。迟到的正义等于非正义。我国的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小于民法规定的损害赔偿范围,如果被害人在事诉讼程序中所得到的赔偿达不到民法规定的赔偿额度,那么等于剥夺和限制了被害人完整的民事赔偿请求权。今后的立法设计应注意解决因事案件久拖不决、民商事纠纷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护、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问题。宁波市遗产律师专家。
在审判实践中应注意以下问题:立案阶段:对公安就涉案被告已经向发来立案决定书、相关函件或者提供内控名单的,不予立案。主债务人已被公安立案侦查或者列入公安内控人员名单,债权人仅起诉连带责任*人的,要慎重立案;*期间即将届满(距届满日十天)的案件,应当立案。申请执行的执行根据系民间借贷类债权文书和仲裁裁决书的案件,要慎重立案。要主动审查被申请执人是否涉嫌犯罪,主动与公安沟通,及时掌握被申请执行人相关情况,并据此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民间借贷案件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要进行严格审查。凡属于上述“不予立案”或“慎重立案”范围内的,应当不予保全;对于不在上述“不予立案”或“慎重立案”范围内,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慎重保全。立案机构要与公安建立联络员制度。要主动与公安充分沟通。主债务人未被公安立案侦查或未列入公安内控人员名单,且公安未向提出任何相关建议的案件,应当立案受理。
将第十五条改为两条,修改后的第十五条较之原来的条文增加了"法律、司法解释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有关犯罪案件的管辖作出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表述。本次法条的修改,本着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明确了特殊规定优先适用,主要是考虑到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很多案件难以确定案件管辖,导致办案推诿扯皮,都不愿意承担责任,法律、司法解释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结合实际情况对有关犯罪案件的管辖作出特别规定,例如《公安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便对案件管辖做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因此在被害人控告经济犯罪案件时,就管辖问题应当优先适用《公安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宁波市遗产律师专家。
综上,对于民交叉案件的受理问题,从现有立法到高的对审判实践具有指导意义的纪要,均坚持的是“不属同一事实的应当分别审理、属于同一事实的不予受理”的基本思路。对于民交叉案件的程序处理,传统观点为先后民,这与我国重轻民的法律文化历史有关。然而,多年的审判实践表明,这种不区分情形简单化处理民交叉案件的诉讼模式,明显不利于对受害人利益的保护。或者事案件的侦查期限过长导致受害人长期不能提起民事诉讼;或者一方当事人为了转移财产、逃避责任而通过事手段干预民事案件,使得已经受理的民事案件不能按正常程序及时审结。针对先后民的种种弊端,学者和实务部门反思之余,提出了民并行的诉讼理念。陈兴良教授认为,民竞合情形下,民难以区分时,应当先民后;在民各不影响的情况下,可以边边民、民并举。九民会纪要第129条规定,除法定情形下不予受理民商事案件外,亦要防止通过事手段干预民商事审判,搞地方保护,影响营商环境。2020年1月1日,公布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开始施行。该条例第六条规定: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民交叉案件分别审理原则,在当前通过立法强调优化营商环境的背景下,尤其有必要坚持。
(1)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对外以公司名义招揽生意,与借款人签订合同。同时,以违约金、*金等名目欺借款人签订不能按时还款时的虚高借款合同、房产合同等明显不利于借款人的条款。(2)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刻意造成借款人已经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3)制造违约陷阱,当还款日期临近,借贷公司不主动提醒借款人,还常以电话故障、系统维护为名导致借款人无法还款。然后,公司就以违约为名,收取高额滞纳金、手续费等,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虚高借款。(4)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在借款人无力支付的情况下,公司会再介绍其他假冒的公司或个人,与借款人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账,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
事和解的适用范围:2011年1月,高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事案件的若干意见》,对事和解制度作了详细规定,主要适用的是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的轻微事案件。2012年修改后的《事诉讼法》吸收了事和解制度,使它成为一项司法制度。根据《事诉讼法》第288条的规定,事和解的适用范围是:(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以下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以下罚的过失犯罪案件。宁波市遗产律师专家。
商业秘密刑民交叉案件的解决之道。*高**公布的这一典型案例实际是刑民交叉案件的两种情况之一,即民事案件与*案件虽有牵连但并非基于同一法律事实。这种情况虽然很多公安*函告**移送案卷,并希望*同时驳回起诉,但毕竟两案事实不同,结果上关联不大,而且早在1998年*高**颁布的《经济纠纷涉及经济犯罪规定》第十条也有明确规定,这次的公布的典型案例只是正本清源而已。
问题5:行为人与被害人发生纠纷后,因被害人属于特异体质而发生重伤、等危害后果的,应如何认定行为性质?对于行为人与被害人发生纠纷后,因被害人属于特异体质而发生危害后果的案件,在依据鉴定意见确认被害人与侵害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同时,应着重考察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及主观罪过来认定行为性质。具体可以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处理:一是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仅发生了轻微肢体接触,如撕扯、推搡的,不宜将行为人的行为评价为伤害行为。尤其是在被害人先对行为人有攻击行为,行为人出手予以制止的,不能视为行为人与被害人进行了互殴。在轻微肢体接触过程中诱发被害人身体而导致出现重伤、后果的,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不属于法意义上的伤害行为,主观上对伤害结果也没有罪过,一般应认定为意外事件。二是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了轻微殴打行为,如扇耳光、踢踹腿部等,但造成被害人重伤、的,如果行为人不明知被害人属于特异体质,且根据案发时的具体情况也不能预见到被害人属于特异体质,此时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没有罪过,宜认定为意外事件。如果行为人在与被害人发生纠纷过程中,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或者通过被害人的身体特征及反应应当预见到被害人可能存在特异体质或患有严重的,如被害人系老年人或出现胸闷、气短等的,行为人主观上对危害结果具有过失,一般情况下可以认定为过失犯罪。三是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明知被害人属于特异体质,仍针对被害人的特异体质部位实施轻微殴打,则主观上对于危害结果具有故意,可以认定为故意犯罪。四是如果行为人实施了足以致一般人出现危害后果的伤害行为,如长时间、高强度对被害人进行拳打脚踢或者使用刀棍殴打被害人致命部位等,说明行为人主观上积极追求或放任危害后果的出现,此时即使被害人存在特异体质,也应认定为故意犯罪。
侦查:流程。讯问犯罪嫌疑人。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检察院或者公安的证明文件。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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