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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意义上的民交叉。法学者不同于上述民法学者和诉讼法学者,对于民交叉案件主要关注事犯罪与民事不法的区分。在事犯罪与民事不法竞合的情况下,当然应当按照犯罪论处,这在法上是没有任何疑问的。关键在于,事犯罪与民事不法如何区分,这才是法学者所关心的。根据我国《民法通则》106条的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根据民事违法行为的性质,民事违法行为可以分为两类:类是民事违约行为,即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行为,可以简称为违约;第二类是民事侵权行为,即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的行为,可以简称为侵权。这两种民事违法行为都可能与事犯罪发生重合。
履行能力说。该说认为应当依据行为人签订合同时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来推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如果行为人签订合同时不具备履约能力,即可推定其主观上存在非法占有目的。该说在司法实践中同样难以应用,实践中的很多案件,行为人的履约能力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可能变化的。有的行为人在订立合同时具备履约能力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却丧失了履约能力,也有的行为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具备履约能力,但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却具备了履约能力。由于标准本身即可能变化,因而难以在实践中应用。客观分析说。该说认为应当以行为人的实际履约能力为主要依据,同时要结合行为人的态度以及对所得财物的处置情况等因素来综合判断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由于该说仍是以行为人的实际履行能力为主要依据,所以仍然是不周全的。四是分段分析说宁波市遗产有名的律师。
量建议、诉判争议与起点逻辑。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量建议的形塑。认罪认罚案件的量建议和过去检察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提出的量建议具有本质区别。量建议结构经制度塑造后实现了能转变。首先是在结构上实现了内向与外向的双重转变。一是从法律意见到法律关系的内向转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将量建议塑造为一种拟制的法律关系,是检察结合案件事实、全案证据以及各种情节,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听取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对从宽的量意见后,所形成的待确认的法律关系,嫌疑人签署的具结书就是这种法律关系的载体之一。这种求权具有量上的协商性,是一种双向甚至多向的权责输出,具有一定的诉讼契约意味,主要体现了检察与嫌疑人之间的合意。二是从求建议到量初审的外向转变。认罪认罚从宽中的量建议从属于宏观的量程序,也导致了量权力配置的变更。现在被告人选择认罪认罚的案件中,获得终量需要经过的两次审查,检察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量建议就属于量程序中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初次审查。
凡移送公安的案件,若涉及财产保全的,应当将财产保全手续一并移送公安,并建议其在分配财产时向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适当倾斜。待公安对移交财产采取查扣措施后,再解除保全措施。凡移送公安的案件,应全额退还当事人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并建议评估机构退还评估费或建议公安分配财产时予以补偿。对此,《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5条明确规定,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公安或者检察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提起诉讼的,应予受理。第6条明确规定,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第7条明确规定,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事案件尚未审结的,应当裁定中止诉讼。宁波市遗产有名的律师。
笔者认为,从实践的角度讲,依上述处理有如下优点:,控制面大,有利于相关部门宏观把握,统筹处置,更有利于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公安对于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集资诈案件的处置,首先要对涉嫌犯罪的行为人所签订的所有民间借贷合同进行摸底排查,在终犯罪数额的确定上至少包括了绝大多数不能偿还的民间借贷合同,这有利于公安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掌握了解实际情况,便于其把握大局,制定处置措施时可以宏观把握,避免出现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大局不利的因素。第二,公安相对于而言,从人员配置、掌控资源及可采取的手段措施上比多且灵活,这便于对犯罪嫌疑人及其财产的控制,更能有效地保护债权人利益。第三,“先后民”在处置涉案资产时,可以全盘考虑,对于本来就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的资产合理分配,达到公平、合理的社会效果,避免了因分配不均造成部分债权人不满而引发的其他问题,同时受害人可以尽早得到退赔、补偿。第四,可以减少的诉累,避免将其他执法处理过的问题重新引入诉讼程序,有利于提高审判的效率,维护其他司法司法行为的公信力。
事案件对民事案件事实及合同效力的影响:事案件中的证据及事实对民事案件事实认定的影响。关于事案件中的证据在民事案件中应否采信及如何采信的问题。首先,对于已经庭审质证后采信的证据,因事案件证据采信标准高于民事案件要求(民事案件事实的证据如达到高度盖然性的标准即可以采信,而事案件中对于证据的采信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所以,对于此类证据,民事诉讼中一般可以直接采信。
前述刘某某案结合上述民间纠纷的四个构成要求,可以看出该案的起因根本不属于民间纠纷,不能适用事和解程序。刘某某案犯罪的起因系刘某某在娱乐场所相对密闭的空间,基于对罗某某的不尊重,放纵自身对罗某某性渴望的生理反应所引发。在整个事件过程中,刘某某和罗某某之间只是消费者和服务者的民事法律关系,两人之间无服务之外的其他涉性关系,亦无发生任何偶发性矛盾纠纷,从性质的民间性来看,两人之间不存在民间纠纷行为;从构成的关系来看,两人之间的身份与刘某某的行为无事实关联性,两人之间亦无动因联系;从领域内部性和对象特定性来看,刘某某与罗某某之间的服务关系无关人情、传统等民间纠纷的内部特点,刘某某选择罗某某为性侵对象,并非基于纠纷将对象特定化,而只因罗某某为陪唱女性,其不符合民间纠纷中的对象特定性。因此,将本案认定为因民间纠纷引起的事案件继而适用事和解程序是不正确的。宁波市遗产有名的律师。
一审*未经听证或开庭来确定技术秘密密点范围、技术秘密是否公知、密点的价值以及对产品的贡献率等即作出认定,程序违法。
问题9:行为人具有两个以上可以减轻处罚的法定量情节时,能否减轻两个以上量幅度进行量?2011年《法修正案(八)》对法第六十三条进行了修订,增加了“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幅度的下一个量幅度内判处罚”。实践中,检法对该条规定有不同认识。检察认为,行为人无论有几个减轻处罚情节均只能在下一个量幅度量。认为,如果行为人具有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或者有两个以上减轻处罚情节,可以不受此限。
决定不立案及应办的法律手续。接受立案材料的公安司法,经审查,如果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即没有犯罪事实发生,或者不需要追究事责任时,应当作出不立案的决定。事诉讼案件一般是由民事主体个人提出,或者是由检察院作为公诉人提出的。虽然不同的事诉讼案件的流程有所差异,但是为了能够在开庭审理事诉讼案件之时,就能够当天宣判,很少会有事案件并不需要经过侦查就可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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