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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条文百七十九条将公安复议复核期限由原来的七天延长至三十天,这也是根据实践情况进行的修改,以上一级公安复核为例,需要协调下级公安通知具体办案单位、调取案卷材料、询问办案民警、阅卷、出具报告等,这些工作很难在七天内完成,因此在实践中,公安通常都会延长期限,此番将复议复核的时间变更为三十天,符合一线工作实际,同时规定了"案情重大、复杂的,公安可以延长复议、复核时限,但是延长时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有利于复议复核部门更加深入细致的了解案件情况,作出正确处理。修改后的条文百八十四条新增了关于不属于本单位管辖或者需要由其他公安并案侦查的案件,除了原有的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属,还需要通知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也体现了新的《公安办理事案件程序规定》对被害益的保障。
案件起诉到后一审普通程序三个月内审结,简易程序20天内审结,特殊情况延长1.5个月。这期间就对是否构成犯罪,罪名是否正确,作定性辩护,然后就要作量辩护,从有利于嫌疑人的角度争取从轻处罚,好免除处罚或判处缓,根据《法》第七十二条修改为:“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的犯罪,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我本人办理的有一些案子根据具体经过努力争取在一审判处缓。一审判决后,要根据具体情况和被告人确定是否上诉,只要检察院不抗诉的,被告人上诉不加,只能减轻或维持不能加重处罚。如果一审判决确实有问题,应该上诉我原来办理的一件事案,二审上诉发回重审后来判处缓。宁波市离婚财产律师咨询。
陈某某抢夺公交车方向盘案。2017年2月19日13时57分许,被告人陈某某乘坐45路公交车至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思明南路博物馆公交车站,后因琐事与公交车司机贺某发生争执。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先后三次用手抓司机贺某的手及公交车方向盘,致使贺某无常驾驶车辆,公交车失去方向左右晃动,严重危及公共安全。随后,被告人陈某某被出警赶来的公安人员抓获。厦门市思明区一审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遂依法判处有期徒三年,缓四年。
(3)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认定为“扒窃”。其中,对“随身携带”的理解不宜过于狭隘,不能仅理解为“贴身”财物,只要处于被害人随时可以支配的范围,均可认为属于“随身携带”。例如,放置于安检设备上的财物、椅背上的衣服、拖拽或者搁置在行李架上的行李等。但如果被害人较长时间离开,则不能理解为“随身携带”。宁波市离婚财产律师咨询。
问题10: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及相关文证审查意见书的性质?根据《检察院事诉讼规则》规定,公诉部门对审查起诉案件中涉及专门技术问题的证据材料需要进行审查的,可以送交检察技术人员或者其他有专门知识的人审查,审查后应当出具审查意见。其中,对鉴定意见的审查意见可以称为文证审查意见,文证审查意见不是鉴定意见,但其可以对鉴定意见的科学性、真实性进行审查判断。各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遇有鉴定意见可能存在问题的,可以委托检察技术部门具有鉴定人资质的鉴定人员进行文证审查,并将文证审查意见作为是否采纳鉴定意见的参考。
在审判实践中应注意以下问题:立案阶段:对公安就涉案被告已经向发来立案决定书、相关函件或者提供内控名单的,不予立案。主债务人已被公安立案侦查或者列入公安内控人员名单,债权人仅起诉连带责任*人的,要慎重立案;*期间即将届满(距届满日十天)的案件,应当立案。申请执行的执行根据系民间借贷类债权文书和仲裁裁决书的案件,要慎重立案。要主动审查被申请执人是否涉嫌犯罪,主动与公安沟通,及时掌握被申请执行人相关情况,并据此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民间借贷案件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要进行严格审查。凡属于上述“不予立案”或“慎重立案”范围内的,应当不予保全;对于不在上述“不予立案”或“慎重立案”范围内,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慎重保全。立案机构要与公安建立联络员制度。要主动与公安充分沟通。主债务人未被公安立案侦查或未列入公安内控人员名单,且公安未向提出任何相关建议的案件,应当立案受理。
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是必须出示检察院或者公安的证明文件。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检察院或者公安提供证言。勘验、检查;搜查证物;扣押物证、书证;鉴定;通缉;侦查终结。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提问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宁波市离婚财产律师咨询。
民交叉案件的概念与特征。我国学者曾经对民交叉案件做过以下界定:“所谓民交叉案件,又称为民交织、民互涉案件,是指既涉及事法律关系,又涉及民事法律关系,且相互直接存在交叉、牵连、影响的案件。”根据上述定义,民交叉案件主要是指民事法律关系和事法律关系重合的案件,这是以法律关系为视角所进行的界定。并且,这里的“”是指事诉讼;“民”是指民事诉讼。因此,上述定义侧重于从诉讼法角度对民交叉案件进行界定。笔者认为,民交叉案件,既然已经形成案件,从实体法的角度观察,事法律关系是指事犯罪,而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事不法,应当以此为内容对民交叉案件进行界定。
民并行。民并行,指在处理民交叉案件时,当事案件的处理结果与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互不影响,两者应当分开审理。民并行源于公法与私法是平等的理论,民法和法有各自的调整范围,两者对当事人和利益的保护是平等的,不存在保护的优劣与先后。实践中绝大多数民交叉案件都可以适用民并行原则,因为民事诉讼和事诉讼在性质上、归责原则以及责任构成要件上都存在差异,完全可以依据各自的诉讼规律,对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判断。《高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决定》第1条和第10条,明确了民并行的适用范围,不同法律事实和同一法律事实但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情况下,都可以将民事诉讼与事诉讼分开审理,可以有效地防止公权对私权的侵犯。
集资诈犯罪中“非法占有为目的”如何认定?近年来,由于社会问题较为突出,再加上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明显增多,犯罪趁机通过各种方式募集资金,部分犯罪和单位以诈手段攫取钱财。有的以引资合作经营为名,有的以共同投资为名,有的采取发行股票、债券等方式,将从社会上取的钱财占为己有。这类犯罪活动严重损害了社会公众的利益,特别是损害了投资者的切身利益,扰乱了的金融秩序,直接影响社会稳定。2008年至今,南京审理了多件重特大集资诈案件,包括许冠成、许冠卿等人利用养殖蚂蚁集资诈案件、孙海瑜等14名被告人利用加工灵芝集资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为典型的一大批集资诈案件,这些案件往往涉及被害人众多且损失难以追回,极易引发件,危害社会稳定。在审理中,我们发现审理集资诈犯罪的难点主要体现在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非法占有目的是成立集资诈罪的法定要件,是罪与非罪、此罪彼罪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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