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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12-21 1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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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民交叉案件中事判决或执行作出后,当事人又提起民事诉讼的如何处理?出借人由于借款人的犯罪行为遭受损失并已提起事附带民事诉讼,或者事生效判决作出责令退赔处理的,出借人再向提起民事诉讼的,不予受理。一事不再理原则作为现代司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对诉讼程序的运行起着重要的行为规范和评价规范的能。许多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譬如日本的“禁止双重起诉原则”。一事不再理原则是现代司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彰显了法的稳定性、诉讼的效益等诸多价值。一事不再理原则,在英美法系又被称作禁止双重危险原则,是目前各国事诉讼法普遍采用的基本原则。本条规定体现这一原则在民间借贷领域的适用。

行为保全。接下来我想探讨一下民事诉讼中行为保全的问题。首先看第20条。从人的角度来看,第20条有突出的进步意义。我们都知道行为保全需要以情况紧急为前提条件,现有的关于商业秘密案件中“情况紧急”的规定是2018年颁布、2019年实施的关于行为保全司法解释,对于情况紧急的情形的表述只有一点,即申请人的商业秘密即将被非法披露。第20条把适用的条件做了拓宽,申请人试图或者已经披露的,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考虑采取保全措施。第20条引发我的思考,因为第二款又规定了“前款情况属于民事诉讼法情况紧急的,应该予以裁定”,这里面可能会有立法层面上语言的冲突。款中试图或已经披露已经属于情况紧急了,而不需要再做第二款的规定,否则会出现一些问题,是不是对款的行为还要进行进一步的限缩。宁波市离婚财产律师在线。

(二)公诉与自诉案件交叉案件:1、故意伤害案(轻伤害)②非法侵入住宅案;2、侵犯通信自由案④重婚案⑤遗弃案;3、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法分则第3章第1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利益的除外);4、侵犯知识产权案(法分则第3章第7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利益的除外);5、属于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以下罚的案件。对上列八项案件,既可公诉又可自诉:被害人直接向起诉的,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以上罚的,应当移送公安立案侦查。

对事和解中民间纠纷界定的意见和建议。民间纠纷与民事纠纷的异同。“民间纠纷”与“民事纠纷”一字之差含义却大相径庭。首先,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纠纷。比如:财产权、人身权、知识产权受到侵害引起的纠纷,因合同的订立履行引起的纠纷,或者因婚姻、继承、收养等家庭关系等引起的纠纷。[3]民事纠纷的产生是基于民事法律关系这一前提,如合同、物权关系等,其在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等民事法律原则的基础上受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其次,对于民间纠纷的界定,1990年司法部发布的《民间纠纷处理办法》第三条中将民间纠纷界定为:“公民之间有关人身、财产权益和其他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纠纷。”但是受制于时代和认识的限制,该界定已经不适应现实的需要。而关于事和解中民间纠纷的界定,从高检2007年的《高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2点的规定:“对因内部矛盾引发的轻微事案件依法从宽处理。对因亲友、邻里及同学同事之间纠纷引发的轻微事案件,要本着“冤家宜解不宜结”的精神,着重从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的角度正确处理……。”可以看出,其是指公民或相关主体之间在日常生活中发生的与双方人身、财产权益、家庭关系等有关联的纠纷。该民间纠纷主体更广泛且具有更大的包容性,其不但包括部分受民事法律关系调整的民事纠纷,也包括不受民事法律调整,但基于习惯为社会公众所认可的对纠纷双方当事人间具有相应非法律约束力的公民间日常普通行为。后,民间纠纷一般发生在公民的日常生活之中,其产生并不必然导致相应的法律关系遭到破坏,所引起的事案件往往具有偶发性,并不要求纠纷发生时当事人间的关系处于民事法律调整之下,民事纠纷与民间纠纷属于交集关系,例如:因涉外贸易等特殊活动中的民事关系引发的纠纷,就不属于公民日常生活所能引起的范畴,不能列入民间纠纷的范围。宁波市离婚财产律师在线。

修改后的第二十二条新增内容。"提请上级公安指定管辖时,应当在有关材料中列明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涉嫌罪名、案件基本事实、管辖争议情况、协商情况和指定管辖理由,经公安负责人批准后,层报有权指定管辖的上级公安。"较之原来的条文,增加了提请上级公安指定管辖时应当在材料中列明的内容,并要求公安负责人批准,笔者认为,此举旨在落实责任,对于明明有管辖权的单位,如果一味想往出推活,那么就该想想"管辖争议情况"怎么写?"协商情况"怎么写?"指定管辖理由"又怎么写?更何况还需要负责人签字,新规定的出现,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约束具有管辖权的公安,大幅度消减应受未受、应立未立的现象。修改后的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新增内容。"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负责下列犯罪中重大案件的侦查……(六)跨区域犯罪。"笔者个人认为,此条文的修改对于被害人意义并不明显,何为"重大案件",何为"跨区域犯罪",在实践中仍有争论,难以界定。

合同诈罪中被告人主观非法占有之故意应如何认定?司法实践中,合同诈罪与合同纠纷往往难以区分,究其原因,主要是两者之间存在较多相似之处,首先,两者都产生于民事交往过程中,并且都是以合同形式出现;其次,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对合同约定的义务均未能履行或者未能完全履行;再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都存在一定程度的欺因素;后,对合同款项或财物的占有均属于非法占有的范畴正因为这些共同点的存在,司法实践中遇到合同诈案件时常会产生罪与非罪之争,如何准确界定合同诈罪与合同纠纷的界限历来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之一。而区分合同诈罪与合同纠纷的关键则在于分析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

决定不立案及应办的法律手续。接受立案材料的公安司法,经审查,如果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即没有犯罪事实发生,或者不需要追究事责任时,应当作出不立案的决定。事诉讼案件一般是由民事主体个人提出,或者是由检察院作为公诉人提出的。虽然不同的事诉讼案件的流程有所差异,但是为了能够在开庭审理事诉讼案件之时,就能够当天宣判,很少会有事案件并不需要经过侦查就可以起诉。宁波市离婚财产律师在线。

问题11:审查起诉阶段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为逮捕应把握什么标准?在审查起诉阶段,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为逮捕的,要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提起公诉要能获得有罪判决。对案件定罪与否存在较大争议的案件,一般不宜变更强制措施为逮捕。有些地方审查起诉部门从收案当日就自动对已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作出继续取保候审决定书,这是不严谨的,应当先收案,等案件实质审查是否需要变更后再决定是否继续取保候审。

问题2:在公共道路上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危害后果,行为性质应如何认定?一般而言,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人多轻信自己能够避免发生危害后果,属过失心态,因此对于大多数这类案件一般是以交通肇事罪评价。但如果行为人酒后驾车的行为产生了与放火、、投放危险物质相当的具体的公共危险,且行为人对具体的公共危险具有故意,宜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结合高《关于印发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指导意见及相关典型案例的通知》中的案例,认定醉酒驾车的行为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时需考虑以下因素:一是行为人驾车行驶的道路及时间;二是行为人醉酒的程度及当时的车速;三是行为人在肇事后有无继续驾车冲撞的行为;四是造成的后果严重程度。如超过醉酒标准数倍而丧失控制机动车能力、严重超过规定时速在闹市区驾驶机动车或者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继续驾驶车辆冲撞人群的,可以考虑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上述司法解释对民事借贷与以借贷为名的受贿之间的区分,从7个方面提供了区分的根据,对于正确区分两者具有重要参考价值。这里存在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为什么通过转让公司股权的方式实质上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不能刺破股权转让的面纱而认定为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但在以借款的名义受贿的情况下,则应当刺破民事借贷的面纱而认定为受贿罪?笔者认为,这是因为在通过转让公司股权的方式实质上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虽然从形式上似乎发生了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但其实发生流转的是公司的股权,而土地使用权并未变更,土地使用权仍然归属于同一公司所有。因此,不能把公司股权的转让等同于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在此,公司股权转让与土地使用权转让之间并不存在重合关系。但以借款的名义受贿,民事借贷关系和收受贿赂的情况下,前者只不过是后者的掩盖,该行为完全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刺破民事借贷的面纱以此揭露受贿的实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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