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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交叉案件有哪些处理方式?在判断某一案件为民交叉案件后,就应该确定适用哪一种程序审理该案,即对民交叉案件处理方式选择。民交叉的处理程序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三种处理方式:先后民、先民后、民并行。先后民。长期以来,在审理民交叉案件的过程中,先后民作为主要处理方式被运用。先后民,是指在审理民商事纠纷时,发现涉嫌事犯罪,应当由侦查对事犯罪事实进行处理,必须先对事部分进行审理,再就民事部分进行审理,或者由审理事部分时附带审理民事部分。先后民,不仅适用于一般的民商事纠纷与事犯罪交叉案件,还是处理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主要方式。根据《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事案件审判过分迟延,才可以在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问题31:被害人离职时窃取了公司的商业信息并对外出售,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公司遂派人将被害人拘禁要求赔偿公司损失,该行为应如何认定?行为人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处理。行为人为了挽回物质损失而非法拘禁他人的,亦可按照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理。但损失的认定需有一定的证据证实,且索要数额不能明显超过债务或者损失数额。宁波市婚姻律师打官司。
经建设公司与李某某多次协商后,中铁某局二公司、李某某以昆明分公司负责人的名义共同书面*:“由于昆楚项目进场时间还不确定,特将施工队伍所缴纳的*金退还。”后来又再次书面*该笔*金在2017年7月30日前退还,按照月利率2%计息,利息为144万元,并确认退还本息合计1944万元。施工合同、两次书面*均盖有中铁某局二公司的公章。但是,中铁某局二公司以及昆明分公司均没有退还*金及支付利息,双方产生纠纷,建设公司起诉至,要求被告退还履约*金、支付利息并继续履行施工合同。
商业秘密刑民交叉案件现状。“刑民交叉案件”是指案件性质既涉及*法律关系,又涉及民事法律关系,相互间存在交叉、牵连、影响的案件[1]。司法实践中,刑民交叉问题*早出现并主要集中在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相交叉的案件中,例如1985年颁布的《*高**、*高*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及时查处在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的经济犯罪的通知》以及1987年颁布的《*高**、*高*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必须及时移送的通知》,虽然这两个《通知》中均未出现“先刑后民”的表述,但“**在审理经济纠纷中发现经济犯罪应当(全案)移送”的规定,*早确立了此类案件“先刑后民”的做法。宁波市婚姻律师打官司。
一般来说,界定行为人行为的性质,可以从行为人的主观目的、行为的客观表现、款项用途等方面予以评判。对于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界定,则可以依据2010年高颁布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认定的四个条件进行区分,作为认定罪与非罪的法定要件,其中主要是公开性和社会性两个特征的判断,对社会性特征的判断,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讲的,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针对不特定的社会公众还是只对特定的个人,是审判实务中认定罪与非罪直接的依据;对于民间借贷与诈、合同诈、集资诈犯罪的区分,则主要在于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审查行为人的借款行为是正常的民间借贷还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可以从借贷发生的事由、钱款的用途和去向(是否与其借款时陈述的用途一致)、行为人的归还能力、行为人主观上是积极筹款准备归还,还是一开始就没有还款的打算而一走了之、没有归还的意愿等多各方面予以综合判断。
(2)行为人购进猪肉、鸭肉、鸭皮、羊油等,加工制成肉卷,对外冒称羊肉进行销售。对此事实,相关证据确实充分。如果此类行为认定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否一概需要鉴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罪状包括“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其认定并非一概需要鉴定,如果根据在案证据显而易见可以认定的,不需要进行鉴定。如果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
公安申请检察院逮捕的期限一般是七天,特殊情况可以30天。检察院在7天对于是否批准逮捕作决定,根据新事诉讼法的规定,辩诉人要求陈述意见的,批捕检察官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这对嫌疑人来说是个机会,有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证据,可以向检察官提出,争取不批捕,检察不批准逮捕的,就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取保或监视居住。宁波市婚姻律师打官司。
民事欺诈行为与诈罪虽然具有本质区别,但不是截然对立的,有时在特定情境下会发生互相的转化。可以从民事欺诈行为转化为诈罪,即行为人一开始并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而且也积极履行义务,但可能因客观情况变化,或因其他原因,行为人逃避或拒绝履行义务,非法占有对方的财物;也可以从诈罪转化为民事欺诈行为,即行为人一开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虚构了事实,但后来因主观或客观原因,行为人放弃了犯罪念头,积极履行民事义务,变“钱”为“赚钱”。因此,判断是否构成诈罪不应只关注某个点,而应该综合整个案情,从全局来看。
上述两个《通知》虽然于2013年废止,但1998年《*高**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经济纠纷涉及经济犯罪规定》)对此问题作了更加统领和细致的规定,该《经济纠纷涉及经济犯罪规定》之后也被称为“民刑交叉规定”[2],此后“先刑后民”的做法一直延续至今,适用范围也藉由定义模糊的“经济犯罪”概念下而逐渐扩大,似乎成为了所有*民事交叉案件的适用规则,甚至也有人将其“原则化”为“先刑后民原则”,加上有的司法*不顾实际情况机械适用,已经使得此类问题引发关注甚至争议。
笔者认为,对于民交叉案件中所涉合同效力的认定,不能简单以合同涉嫌事犯罪一概认定此类合同无效,而应当结合具体案件事实,围绕合同是否为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标的是否违法或合同约定的行为本身是否属于法律和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如借款合同中的出借款项行为本身是否违法)、合同相对方是否参与了事犯罪等等方面,在准确适用民法总则、合同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进行认定。例如,高在﹝2016﹞高法民终222号民事判决书中认为:本案中公司股权转让合同书的效力问题,应当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予以判定。本院已经注意到,该公司股权转让合同书存在以股权转让为名收购公司土地的性质,且上诉人因此合同的签订及履行而被另案事裁定认定构成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但对此本院认为,无论是否构成事犯罪,该合同效力亦不必然归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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