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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12-22 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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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第十六条较之原来条文增加了"单位登记的住所地为其居住地。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居住地。"在笔者代理被害人控告经济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一个普遍的现象,犯罪嫌疑人单位注册地址与实际地址往往不一致,按照原有相关规定,注册地址和实际地址所在地公安均有管辖权,但也会造成两地公安均不受理的情况,新的条文规定了"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居住地",按照实践经验,被害人只需要提供涉案单位租房合同等材料,即可证明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对象的特定性。因民间纠纷引发故意犯罪的事和解,其对象应当具有特定性。修正后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一十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属于侵害特定被害人的故意犯罪……”。由该规定可以看出,对民间纠纷进行界定时,应当明确民间纠纷发生时其对象是特定的,但这种特定是在关联性前提下概括性的特定。例如:甲乙二人是亲戚,因家族琐事甲将乙打成轻伤,该民间纠纷中被害人乙就是明确的;如果该案例中,乙被甲打了耳光,乙气愤难平事后将甲的儿子打成轻伤,这种情况下虽然民间纠纷的对象和被伤害的对象不同,但是基于民间性和关联性,甲儿子受伤与其和乙的民间纠纷具有内在联系,此时,民间纠纷的对象也应被看做具有特定性,不过这种对象的特定性具有间接性,属于一种概括的特定;反过来,如果乙因气愤打伤的是陌生路人,此种情况下作为事和解前提的民间纠纷就不具有概括性特定的属性,不能适用事和解。宁波市离婚纠纷请律师多少钱。

问题27:“恶意型”诈犯罪的数额如何认定?“恶意”的数额应为涉案实际消费数额扣除实际还款数额。实践中,金融机构对规定了利息、滞纳金等,对归还的款项一般先用于支付利息、滞纳金,所以在诈犯罪时不应单纯依据金融机构出具的本金证明材料作为认定犯罪数额的依据。问题28:案件中,部分行为人完成了行为,部分行为人没有完成行为,如何认定犯罪形态,如何定罪量?是指两名以上男子出于共同的奸淫故意,在同一时间段内,先后对同一妇女轮流实施奸淫的行为。各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的实行行为,就应认定为具有情节,而不以各行为人均完成行为为必要。认定既、未遂时,只要其中一名行为人完成则所有行为人均为既遂,适用的法定量档。对其中未完成行为的,可酌予从轻处罚。

第三,事裁判和民事判决的证明标准、责任形式不同,事案件基于案件事实确定事被告人返还款物给被害人,民事案件基于民事合同及其法律关系确定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事裁判与民事判决并不冲突。所以,当民事案件的责任主体与事案件被告人不一致时,一般处理原则为按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确定当事人各方的义务范围,事裁判确定返还的款物可在执行程序中衔接。需要指出的是,在民事判决先于事裁判执行完毕的情形下,事裁判执行的款物应当返还给民事案件已经履行了判决义务的当事人,以避免民事债权人双重受偿。宁波市离婚纠纷请律师多少钱。

笔者认为,在认定非法占有为目的时,应避免主观认定和客观推定,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避免以诈方法的认定替代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又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同时也不能仅凭行为人自己的供述,而是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于因经营不善、市场风险等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较大数额的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不应当认定为集资诈罪:对于行为人使用诈方法非法集资,具有《关于审理非法集资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情形之一,致使数额较大集资款不能返还或者逃避返还,即使行为人不予供认的,也可以认定为集资诈罪。过往司法实践中,由于前两个司法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审判实践中主要的分歧在于对明知没有归还能力的认定上。故此,《解释》第1项明确规定: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可以认定该项规定实际上是对明知没有归还能力的具体化。对于此项规定中的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可以将集资规模与生产规模联系起来,通过比例关系进行分析判断更具科学性和包容性。

在讨论以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时候,存在一种实质判断的观点,认为这是以转让公司股权之名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之实,是一种变相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因此,还是应当认定为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否则的话,犯罪就会以此逃避法律制裁。应该说,这种观点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这里涉及如何对行为进行实质判断的问题,即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将某一形式上具备民事行为要素的行为判断为实质上的犯罪行为?例如,以借贷为名的受贿,形式上是借贷实质上是受贿。对以借款掩盖的受贿行为的认定,必须否定行为的民事属性,即刺破民事的面纱。只有这样,才能被认定为是受贿行为。2003年高《关于审理经济犯罪工作座谈会纪要》第6条,对以借款为名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财物行为的认定做了以下规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借为名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受贿。具体认定时,不能仅仅看是否有书面借款手续,应当根据以下因素综合判定:(1)有无正当、合理的借款事由;(2)款项的去向;(3)双方平时关系如何、有无经济往来;(4)出借方是否要求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谋取利益;(5)借款后是否有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6)是否有归还的能力;(7)未归还的原因;等等。”

问题10: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及相关文证审查意见书的性质?根据《检察院事诉讼规则》规定,公诉部门对审查起诉案件中涉及专门技术问题的证据材料需要进行审查的,可以送交检察技术人员或者其他有专门知识的人审查,审查后应当出具审查意见。其中,对鉴定意见的审查意见可以称为文证审查意见,文证审查意见不是鉴定意见,但其可以对鉴定意见的科学性、真实性进行审查判断。各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遇有鉴定意见可能存在问题的,可以委托检察技术部门具有鉴定人资质的鉴定人员进行文证审查,并将文证审查意见作为是否采纳鉴定意见的参考。宁波市离婚纠纷请律师多少钱。

,民事违约与事犯罪的逻辑关系。在民法中,违约行为导致的民事责任就是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规定的义务而应当承担的责任。315在违约的情况下,如果民事不法导致违约,就是民事违约,行为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是事犯罪导致违约,就是事违约,事违约就构成犯罪。民事违约未必事违约,而事违约则必然民事违约。在只是民事违约而并不构成事犯罪的情况下,严格来说,民事不法与事犯罪之间并不存在重合。因此,只要正确地认定民事违约或者事犯罪就可以把两者区分开来。问题在于,在司法实践中,这种民事违约和事犯罪往往纠缠在一起,它们之间的界限并不容易区分。因此,这种民事违约和事犯罪纠缠的情形也属于民交叉的范畴。例如,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据为己有,这是民事违约,如果拒不返还,数额较大,就可能构成侵占罪。因此,民事违约和事犯罪本来是分属于民事和事两个领域,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两者却十分容易相混淆,因此需要加以研究。

事和解中民间纠纷明确界定的必要性:罪法定原则要求事法律用语应具有明确性从而有利于司法实践的开展。罪法定原则作为事法律的基本原则之一,要求事法律的规范体系必须呈现出一定的明确性,因为,“事法律必须是接触到该罚则的一般国民所能够认识、理解的。这是因为,未显示明确的处罚范围、暧昧的罚则的存在本身就具有不当的萎缩效果,会侵害国民的自由。在此,存在着一个重要的根据,即不明确的罚则是违反罪法定从而是无效的。”[1]基于此,事法律的明确性就要求事法律的用语应该具有明确性,或者通过相应的司法解释以保障这种明确性的实现。但是,由于事立法的静态性和稳定性与事司法实践的动态性和多变性之间的矛盾,这就要求事法律必须根据司法实践的需要,对概括性的事法律规定进行一定程度的明确界定,法用语应当表现为其明确性与概括性的佳平衡。修正后诉法第二百七十七条项的表述,单独来看没有问题,但是联系法的相关条文及其具体操作,就会发现其表述过于概括,这给民间纠纷解释泛化导致事和解滥用留下了漏洞,也为同事同法不同罚的滋生提供了温床。

宣判:判决种类。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2、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3、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判决的形式:1、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检察院。2、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检察院。审理期限: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事诉讼法》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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