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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23:关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几个问题。(1)行为人销售的产品假冒了他人的注册商标,但销售的产品具有基本的使用性能,比如,在销售的汽车玻璃上擅自加贴宝马、奔驰等玻璃的标示,冒称宝马、奔驰的玻璃销售,此种行为如何认定?行为人明知是假冒宝马、奔驰的汽车玻璃而购进对外销售的,如何认定?行为人所销售的产品具有基本使用性能,只是假冒了他人注册商标,一般不认定为销售伪劣产品罪。如果行为人既实施了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行为人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购进予以销售的,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所购进并对外销售的产品不具有基本使用性能,而且该产品又属于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按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从一重罪处断。来源于“事实务”微信公众号
,民事违约与事犯罪的逻辑关系。在民法中,违约行为导致的民事责任就是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规定的义务而应当承担的责任。315在违约的情况下,如果民事不法导致违约,就是民事违约,行为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是事犯罪导致违约,就是事违约,事违约就构成犯罪。民事违约未必事违约,而事违约则必然民事违约。在只是民事违约而并不构成事犯罪的情况下,严格来说,民事不法与事犯罪之间并不存在重合。因此,只要正确地认定民事违约或者事犯罪就可以把两者区分开来。问题在于,在司法实践中,这种民事违约和事犯罪往往纠缠在一起,它们之间的界限并不容易区分。因此,这种民事违约和事犯罪纠缠的情形也属于民交叉的范畴。例如,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据为己有,这是民事违约,如果拒不返还,数额较大,就可能构成侵占罪。因此,民事违约和事犯罪本来是分属于民事和事两个领域,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两者却十分容易相混淆,因此需要加以研究。宁波继承纠纷律师打官司。
(2)携带、物、等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包含两方面含义:一是管制类器械,如、物、等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二是为实施犯罪而携带的其他器械。这些器械并非管制器械,要认定是否属于凶器,就需结合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如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携带,就应认定为凶器。如行为人携带目的不是为了实施犯罪,就不应认定为凶器。例如,木匠下班途中,临时起意,其所随身携带的刨子、凿子等并非为犯罪准备,就不应认定为携带凶器。
二审审理期限:第二审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事诉讼法》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但是高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高决定。二审程序:1、庭前准备;2、开庭审理;3、宣判:(1)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2)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不当的,应当改判;(3)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重新审判。宁波继承纠纷律师打官司。
修改后的第二十二条新增内容。"提请上级公安指定管辖时,应当在有关材料中列明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涉嫌罪名、案件基本事实、管辖争议情况、协商情况和指定管辖理由,经公安负责人批准后,层报有权指定管辖的上级公安。"较之原来的条文,增加了提请上级公安指定管辖时应当在材料中列明的内容,并要求公安负责人批准,笔者认为,此举旨在落实责任,对于明明有管辖权的单位,如果一味想往出推活,那么就该想想"管辖争议情况"怎么写?"协商情况"怎么写?"指定管辖理由"又怎么写?更何况还需要负责人签字,新规定的出现,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约束具有管辖权的公安,大幅度消减应受未受、应立未立的现象。修改后的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新增内容。"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负责下列犯罪中重大案件的侦查……(六)跨区域犯罪。"笔者个人认为,此条文的修改对于被害人意义并不明显,何为"重大案件",何为"跨区域犯罪",在实践中仍有争论,难以界定。
(2)行为人购进猪肉、鸭肉、鸭皮、羊油等,加工制成肉卷,对外冒称羊肉进行销售。对此事实,相关证据确实充分。如果此类行为认定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否一概需要鉴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罪状包括“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其认定并非一概需要鉴定,如果根据在案证据显而易见可以认定的,不需要进行鉴定。如果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
关于事裁判认定的事实对民事案件事实认定的影响。根据高《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3条规定,已为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但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的除外。审判实践中,对于民事裁判认定的事实,若出现足以原判的相反证据时,后案一般按相反证据重新认定事实。而对于事裁判已经认定的事实,后诉中的民事案件就很少以此为由作出不同的认定。这是因为,一来事案件更强调客观真实,而且事程序亦具备查明案件客观事实的有效手段,事裁判认定的事实更接近于客观真实;二来民交叉案件长期的诉讼理念是,先后民,这实际上已经预设了事裁判认定事实的预决效力。因此,一般而言,民事案件审理中,对于事裁判认定的事实是可以作为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的事实直接予以认定的。宁波继承纠纷律师打官司。
回顾已有的案例,刚才提到的案件中,认定并没有要求人总结秘密点,做非公知性鉴定,人只是证明了被申请人辞职期间曾大量访问申请人存储在服务器上的的保密文件就可以了。对于行为保全,我们司法实践长期以来都非常谨慎,是否现在的司法实践可以做一些积极尝试,如果发现有问题时可以纠错,毕竟申请人已经交了,试错成本是可控的。思考。行为保全程序,包括诉前保全和诉中保全,是否还要受审理中事案件的影响?我个人认为并无必要,每个案子都有具体情况,要按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将第17条删除,这个问题可能就不存在了,因为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行为保全应该并行才合理。
审理阶段: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中,要注重审查借据或借款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防止虚假诉讼。要注重全面审查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发现债务人涉嫌犯罪(包括审理中发现同一债务人涉及多起案件且数额巨大的以及具有虚假诉讼嫌疑)的,应当主动将案件移送公安。在收到公安立案决定书或相关函件、建议后,要分别情况对案件作出处理:①案件正在审理中的,告知原告撤诉后到公安登记债权。原告不撤诉的,裁定驳回起诉,将案件移送公安;②已上诉案件,应当建议二审直接移送公安。③对公安仅提供内控人员名单或建议函的案件,裁定中止审理,等待公安的处理结果。④主债务人被公安立案侦查,而连带责任*人作为共同被告的案件,告知债权人对主债务人撤诉,到公安登记债权,案件裁定中止审理。⑤已经受理的仅起诉连带责任*人的案件,除能够调解结案的以外,裁定中止审理。⑥公安立案侦查的案件与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应当继续审理。⑦共同借款人中的一人或几人被公安立案侦查,对其他借款人作为被告的案件应当继续审理。
问题2:在公共道路上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危害后果,行为性质应如何认定?一般而言,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人多轻信自己能够避免发生危害后果,属过失心态,因此对于大多数这类案件一般是以交通肇事罪评价。但如果行为人酒后驾车的行为产生了与放火、、投放危险物质相当的具体的公共危险,且行为人对具体的公共危险具有故意,宜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结合高《关于印发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指导意见及相关典型案例的通知》中的案例,认定醉酒驾车的行为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时需考虑以下因素:一是行为人驾车行驶的道路及时间;二是行为人醉酒的程度及当时的车速;三是行为人在肇事后有无继续驾车冲撞的行为;四是造成的后果严重程度。如超过醉酒标准数倍而丧失控制机动车能力、严重超过规定时速在闹市区驾驶机动车或者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继续驾驶车辆冲撞人群的,可以考虑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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