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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自有资金发放行为的性质如何界定?对于个人或单位以自有资金发放的行为性质,应视个案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可一概而论。从审判实践看,大致有如下几种情形:个人或单位以自有资金向特定的某个人或几个人非经常性的发放的行为,属于正常的民间借贷。由于此类借款是在特定对象之间的资金借贷,行为人并不以发放为业,不涉及不特定社会公众,并没有扰乱正常的金融市场秩序和经济秩序,故仍应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只要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原《审理借贷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根据该条规定,上述借款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部分法律不予保护,已偿还的高息应当折抵本金。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6条明确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应予支持。(民间借贷的利率是民间借贷合同中的核心要素,也是当事人意思自治与干预的重要边界。高在认真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并征求金融监管部门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经院审判会讨论后决定:以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原《规定》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促进民间借贷利率逐步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水平相适应。以2020年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算,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相较于过去的24%和36%有较大幅度的下降。)个人或单位以自有资金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经常性地发放的行为不宜作为犯罪处理。在理论和实践上,对该种行为均有不同的认识和处理。有人认为,未经批准许可的个人或单位从事金融产品的经营行为时面对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其必然扰乱正常的金融市场秩序,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对该种行为可认定为非法经营罪中“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上述两个规定作为民交叉案件受理的主要法律依据,在审判实践中存在诸多适用难点:不能满足当前民交叉案件的适用需求。《经济犯罪嫌疑规定》公布于1998年,针对当时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及民交叉案件相对简单的情形,能够适应当时民事案件的审理需要。但此后随着民事交易行为的纷繁复杂,这一规定就显得有些过于笼统而不宜把握,明显不能适应当前经济发展状况下众多新型、疑难、复杂民交叉案件对法律规则精细化的要求。而2015年8月公布实施的《民间借贷规定》仅针对近些年在民间借贷领域发生的几种情形的民交叉案件法律适用问题,作出了一些对审判实践具有指导性的规定,而对于近些年大量出现的其他金融类商事案件,如纠纷、金融借款纠纷、信托纠纷等案件,该规定并不能作为法律依据直接适用。宁波离婚财产律师专家。
杨某紧急制动,造成另一名乘客之子杨某某碰撞座位护栏受伤。事后,吴某某赔礼道歉,积极赔偿了其行为造成的损失,取得了杨某某监护人及公交公司的谅解。凯里市一审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明知抢夺正在行驶中的公交车方向盘会导致车辆失控,危及车上乘客人身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仍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所幸公交车驾驶员制动及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遂依法判处有期徒一年,缓一年。
二审审理期限:第二审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事诉讼法》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但是高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高决定。二审程序:1、庭前准备;2、开庭审理;3、宣判:(1)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2)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不当的,应当改判;(3)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重新审判。宁波离婚财产律师专家。
【上诉理由及二审代理观点】建设公司不服一审裁定,我们继续代理其上诉到云南省,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对本案继续进行实体审理。上诉后,河南公安又作出立案决定书,对李某某涉嫌集资诈立案侦查,并再次向二审发函,要求移送本案。除了一审代理意见外,我们还增加了以下理由:,《高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条规定:“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也就是说,如果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人为同一主体,则应进一步查明是否属于同一事实;如果不是同一主体,则根本无需进一步查明是否属于同一事实,已经不是同一事实了,两案即应分开审理。高刘贵祥官在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已经明确:“‘同一事实’指的是同一主体实施的行为,不同主体实施的行为不属于同一事实。”而本案被告与犯罪嫌疑人不是同一主体,故两案应当分开审理。
问题21:如何理解重大责任事故罪中的“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如何认定违规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既包括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也包括地方性法规、规章及标准、行业标准,必要时可参考公认的惯例和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如果企业具有完备的安全管理规定,但企业职工未严格执行规定导致发生事故构成犯罪的,对该具体行为人要追究责任,负有组织、指挥、管理职责而未尽到职责的也应追究责任。
可见,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仍然是轻微事案件。但实践中对于如何确定“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以下罚的”范围,(过失犯罪情况类似)认识上存在分歧,有认为这是“法定三年以下的情形”,有认为这是“宣告三年以下的情形”,多数意见认为此处的“可能判处期”不等于“终宣判”,这是宣告的规定。笔者业赞同这种观点,一般认为“宣告三年以下的情形”基本都属于轻微事案件,如果以“法定三年以下的情形”,则大大限制了事和解的适用范围,不利于充分发挥事和解制度的作用。既然是“宣告三年以下的情形”,那么在实务中就存在适用“可能判处三年以上的情形”,即对于“可能判处三年以上罚的”,如果判处三年,那么也可以适用事和解程序。宁波离婚财产律师专家。
【一审裁判结果】一审采纳了河南公安的意见,认为:《高、高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本案受理后,河南公安出具函件,明确本案与该局正在侦查的李某某非法集资案件属于同一事实,且李某某已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按照法律规定,本案涉嫌犯罪,应移送事犯罪侦查处理。依照《高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高、高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等规定,裁定驳回建设公司的起诉。
【内容摘要】修正后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因民间纠纷引起的属于法第四、五章规定的事犯罪可以适用事和解。但是由于法律及司法解释缺少对构成事和解前置条件的民间纠纷的具体界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对民间纠纷存在不同理解。文章从相关案例出发,在阐述对民间纠纷进行界定必要性的基础上,探讨了民间纠纷如何界定问题,并提出了相关建议。【关键词】事和解;民间纠纷;界定。修正后诉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以下罚的;……”。但是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事案件中何为民间纠纷并没有给出明确的界定,实践中,由司法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认定。
委托辩护律师一般来说家属比较关注的能否取何候审、多长时间可以结案,大约判几年。这种时候律师只是听家属陈述一些不完整甚至不准确的信息,是无法对案件作较为具体的分析的,当然对于羁押期限可以较明确告知,和根据相关罪名期是可以做个预测。取保候审的条件是不能防碍侦查,犯罪的基本无法取保,可能判决处三年以上实的取保也比较难,一般三年以下的可以处缓的,社会危害不大的,犯罪情节轻微的,或者是从犯、的机会比较大。未成年人犯罪。75岁以上老人的,怀孕妇女。以有重大的都可以申请取何候审。《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检察院和公安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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