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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罪中被告人主观非法占有之故意应如何认定?司法实践中,合同诈罪与合同纠纷往往难以区分,究其原因,主要是两者之间存在较多相似之处,首先,两者都产生于民事交往过程中,并且都是以合同形式出现;其次,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对合同约定的义务均未能履行或者未能完全履行;再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都存在一定程度的欺因素;后,对合同款项或财物的占有均属于非法占有的范畴正因为这些共同点的存在,司法实践中遇到合同诈案件时常会产生罪与非罪之争,如何准确界定合同诈罪与合同纠纷的界限历来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之一。而区分合同诈罪与合同纠纷的关键则在于分析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
民并行。民并行,指在处理民交叉案件时,当事案件的处理结果与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互不影响,两者应当分开审理。民并行源于公法与私法是平等的理论,民法和法有各自的调整范围,两者对当事人和利益的保护是平等的,不存在保护的优劣与先后。实践中绝大多数民交叉案件都可以适用民并行原则,因为民事诉讼和事诉讼在性质上、归责原则以及责任构成要件上都存在差异,完全可以依据各自的诉讼规律,对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判断。《高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决定》第1条和第10条,明确了民并行的适用范围,不同法律事实和同一法律事实但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情况下,都可以将民事诉讼与事诉讼分开审理,可以有效地防止公权对私权的侵犯。宁波继承纠纷律师价格。
问题34:对诈犯罪数额及“非法占有目的”如何认定?行为人在事立案前已归还被害人的部分,不认定为诈的数额,起诉时直接以未归还的部分作为诈数额。对诈犯罪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未归还的结果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也要避免仅凭犯罪嫌疑人取得财物时使用了欺手段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要结合犯罪嫌疑人的偿还能力、取得财物的手段和取得财物后的表现等综合判断。对犯罪嫌疑人虽然通过虚假或者欺的手段取得财物,但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且有积极的归还行为或者为归还积极努力,一般不认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对犯罪嫌疑人通过虚假或者欺的手段取得财物后肆意挥霍或者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即使具有小额的归还行为,也可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从司法实践角度来看,要认定合同诈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一般有两种途径,一是直接采信行为人本人就主观故意所作的有罪口供,二是通过行为人客观行为表现来进行司法推定。由于“非法占有目的”实质上是行为人行为时的一种纯粹的主观心态,同时合同诈行为还具有“合同”这一合法外在形式的掩护,在司法实践中,极少合同诈犯会主动供述自己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此,如何以行为人的客观行为表现来准确推定其主观目的,就具有更加重要的实践意义。宁波继承纠纷律师价格。
对于这种情形,我们认为要从严掌握,防止滥用从轻情节而降至三年有期徒。如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中,故意杀人罪、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等其罚的起档就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低是三年。对于这些严重侵犯人身或者财产的案件,一般情况下不得适用事和解程序,但如果确有法定从轻情节,并且根据司法实务和审判经验,很有可能判处低三年有期徒的,可以适用和解程序。值得注意的是,依照上述情形适用事和解程序处理案件时,不能将事和解作为其中的一个情节予以考虑,因为作为进行事和解的案件,其本身要符合“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以下罚的”情形,不能将之后可能发生的事和解也纳入其中,否则就会出现逻辑上的自相矛盾。
1995年6月,第八届全国人大会通过了《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其第7条明确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是次以单行法的形式确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名,并规定了相应的罚。1997年《法》修订时,考虑此罪对维护金融秩序,保障金融体系安全、稳健地运行,促进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作用,完全吸收了单行法此罪的规定。按照《法》第176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为进一步界定其客观行为,1998年专门制定《关于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其第4条规定:“前款所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所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这对如何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客观行为,提供了规范性的依据。
对两个规定中有关条文表述的准确理解,存在难以把握的问题。比如对于“同一事实”“不同事实”应当如何理解与把握,具体应包括哪些情形;何谓事犯罪嫌疑与民事案件有牵连或关联,在达成何种程度时可以认定为有牵连或关联;同时,即便能够认定民事案件与事犯罪嫌疑有牵连或关联,但应否全案移送,还是应部分裁定驳回起诉部分继续审理等。正是由于存在以上诸多法律适用方面的难点,审判实务中出现了不少因公安或检察来函不区分情形而全案移送的判例。这种简单化处理民交叉案件的方式,并不利于受害人及时、全面地通过民事诉讼进行救济,且实际上损害了受害人的民事诉讼。对此,高在判决中认为,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事犯罪的,虽应追究犯罪嫌疑人的事责任,但对其事责任的追究不应成为受害人通过民事诉讼程序主张的阻碍。民事案件中,在当事人的多项诉讼请求能够分开审理的情形下,应当对能够分开审理的请求能否成立予以审理,而不宜以先后民为由影响可以单独进行的民事案件的审理。宁波继承纠纷律师价格。
【内容摘要】修正后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因民间纠纷引起的属于法第四、五章规定的事犯罪可以适用事和解。但是由于法律及司法解释缺少对构成事和解前置条件的民间纠纷的具体界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对民间纠纷存在不同理解。文章从相关案例出发,在阐述对民间纠纷进行界定必要性的基础上,探讨了民间纠纷如何界定问题,并提出了相关建议。【关键词】事和解;民间纠纷;界定。修正后诉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以下罚的;……”。但是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事案件中何为民间纠纷并没有给出明确的界定,实践中,由司法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认定。
法庭调查。法庭审理的中心环节。在这一阶段,法庭要在公诉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调查核对,以查明案情,从事实方面为正确判决奠定基础。开始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之后,审判人员审问被告人。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审判人员、公诉人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要如实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当事人和辩护人可以申请审判长对证人、鉴定人发问,或请求审判长许可直接发问。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时,应当制止。审判人员应当向被告人出示物证,让他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并且听取当事人和辩护人的意见。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的;可能判处有期徒以上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从规定可以看出,其范围涵盖了除可能无期徒、死外的所有犯罪,而“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又是几乎任何一个案件都可以套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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