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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和解的适用范围:2011年1月,高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事案件的若干意见》,对事和解制度作了详细规定,主要适用的是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的轻微事案件。2012年修改后的《事诉讼法》吸收了事和解制度,使它成为一项司法制度。根据《事诉讼法》第288条的规定,事和解的适用范围是:(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以下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以下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先民后。先民后,指在审理民商事纠纷时,发现涉嫌事犯罪,继续审理民事纠纷,事部分待民事部分处理完后再审理。法的谦抑性是主张先民后的基本理论,其价值主张是慎、节约,要求以小的司法资源投入,获得大的社会效益。法的谦抑性主要表现在:对于某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只有在运用民事的、行政的法律手段和措施,仍不足以抗制时,才能运用法的方法,亦即通过事立法将其规定为犯罪,处以一定的罚,并进而通过相应的事司法活动加以解决。法和民法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的程度不同,法作为保障的后手段,具有补充性。只有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才应当受到法的评价,一般的违法行为,可以通过民事和行政手段予以解决。民交叉案件往往涉及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判断,根据法谦抑性原理,能使用民事手段解决的尽量不使用法,这样可以大限度的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防止公权对私权的干预。实践中有一些案件需要在认定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后才能更好地处理事部分,主要有以下两类案件:一是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案件,此类案件要确认是否构成犯罪,必须对有关知识产权的权属进行民事判断,此类案件的专业性导致公安机在侦查上的困难,适用先民后解决,不仅能够减少不必要的程序,而且有利于实现诉讼效益的大化。二是确权案件,如财产权和股权引起的民交叉案件中,事审判首先必须对侵犯对象的权属进行民事确认,才能视归属情况确定行为人在事上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是否启动事诉讼程序。此类案件中对民事部分的审理结果将直接影响事判决的认定,否则可能因为案件事实的不清造成冤假错案。宁波婚姻财产律师。
我国《法》第192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或者无期徒,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010年高颁布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4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方法实施本解释第2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法》第192条的规定,以集资诈罪定罪处罚。可以看出,集资诈罪以行为人非法占有集资款为目的,非法占有目的是认定该罪的一个核心要件,也是区别集资诈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
履行*的实际能力和行为的不同。这是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一个显著标志。构成诈罪的犯罪根本不打算实现自己的任何*,也没有能力实现*,因此,不可能围绕着其*有任何积极行为,民事欺诈的行为人虽然也同样夸大了履约能力,但这并不否认其具备部分履行能力,因此,为了实现其民事行为的目的,其必然存在着某些相关联的行为。欺方法不同。民事欺诈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欺诈行为是对民事行为有关重要事实所做的虚假陈述,通常表现为积极地捏造虚事实或者掩盖真实的事实,而对于一些根据法律、合同或交易习惯,一方有告知另一方事实的义务而未作告知的,这类不作为行为也可构成欺诈。而诈犯罪的实现要求犯罪必须采取积极主动的行为来故意隐瞒或虚构事实以取被害人的信赖,所以诈犯罪原则上只能由作为犯构成。宁波婚姻财产律师。
民间纠纷的模糊性可能导致事和解被滥用从而引致司法信任危机。修正后诉法在明确事和解案件民间纠纷这一前提的同时扩大了案件适用范围,这在为司法开展事和解工作提供了明确指引的同时,赋予了司法开展该项工作更大的灵活性。但是在修正后诉法前,事和解的实践中其被滥用、作用被歪曲的问题屡见不鲜,培根说:“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的违法行为更严重。因为这些违法行为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2]事和解错误运用将伤害民众对事司法的信仰,降低事司法的权威性。一是民间纠纷界定宽泛化。片面追求事和解案件数量和过渡体现事法律柔性的一面,一些不符合事和解的事案件被纳入和解之中,导致事和解探索过程中常见的花钱买、利用职权钻法律空子逃避法律处罚等问题无法消除,事和解有被扭曲的危险。二是民间纠纷界定随意化。由于司法人员素质的差异和认识的偏差使一些符合民间纠纷的事案件无法进入事和解,导致事案件当事人及民众对事和解的质疑,进而引发对事司法的不信任,导致司法公信力下降,背离事和解制度设计的初衷。
问题32:关于入户、扒窃、携带凶器的认定及既未遂的认定。(1)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的,应认定为“入户”。注意两方面问题:一是关于“户”的认定。只要具备“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方面特征,即可认定为“户”。其中,对“供他人家庭生活”的能特征的理解不宜过于狭隘。这是从能角度的解释,而非必须要求时时有人居住,也并非一定要求家庭成员共同居住使用。现实生活中的群租房,如果是在相对隔离的居民住宅楼内,也可认定为“户”。如果是相对开放的学校集体宿舍,一般不认定为“户”。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即行为人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的。对于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的,不应认定为“入户”。如果行为人是基于其他非法目的,如,而进入他人住所并实施了行为的,也不应认定为“入户”。
笔者认为,区别民间借贷和以民间借贷的形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主要在于公开性和社会性特征的判断,关键在于社会性特征的认定。公开性,是指向社会公开。例如,行为人面向社会公众发布吸储公告,或发动亲友到处游说,广泛动员他人前来存款等方式使公众得知其吸收存款的消息。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重要区别,就在于这种民间借贷行为不具有公开性特征。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外在形式上普遍都存在出具借款凭证的相同之处,对借款凭证是否以形式确认,只是外在形式上的细微差异,这种差异显然不能决定行为性质,区别二者的关键为借款对象是否为社会公众,即不特定对象。社会公众,具体包含不特定性和公众性两方面的特征。“不特定性”强调行为方式的开放性、发散性,行为对象的不确定性,即借款条件面对公众统一执行,借款与否借款人事前不可预测,事中难以控制,终结果是任何人都可以成为吸收存款的对象,这显然与面向特定对象的一般民间借款有内在的、外在的区别,这一特征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本质特征。“公众性”强调对象的规模大小,体现对象的广泛性,一般是指人数多、涉及面广,应当是社会上较大范围内不特定的多数人,这也正是本罪所具有之社会危害性的集中表现。如果行为人吸收的户数不多,涉及的范围较小,就不宜认定为吸收公众存款。民间借贷的对象是特定的,因此,个人或单位向家庭成员、亲友、本单位职工、等特定对象进行拆借,就属于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不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宁波婚姻财产律师。
凡移送公安的案件,若涉及财产保全的,应当将财产保全手续一并移送公安,并建议其在分配财产时向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适当倾斜。待公安对移交财产采取查扣措施后,再解除保全措施。凡移送公安的案件,应全额退还当事人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并建议评估机构退还评估费或建议公安分配财产时予以补偿。对此,《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5条明确规定,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公安或者检察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提起诉讼的,应予受理。第6条明确规定,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第7条明确规定,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事案件尚未审结的,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问题11:审查起诉阶段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为逮捕应把握什么标准?在审查起诉阶段,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为逮捕的,要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提起公诉要能获得有罪判决。对案件定罪与否存在较大争议的案件,一般不宜变更强制措施为逮捕。有些地方审查起诉部门从收案当日就自动对已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作出继续取保候审决定书,这是不严谨的,应当先收案,等案件实质审查是否需要变更后再决定是否继续取保候审。
问题2:在公共道路上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危害后果,行为性质应如何认定?一般而言,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人多轻信自己能够避免发生危害后果,属过失心态,因此对于大多数这类案件一般是以交通肇事罪评价。但如果行为人酒后驾车的行为产生了与放火、、投放危险物质相当的具体的公共危险,且行为人对具体的公共危险具有故意,宜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结合高《关于印发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指导意见及相关典型案例的通知》中的案例,认定醉酒驾车的行为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时需考虑以下因素:一是行为人驾车行驶的道路及时间;二是行为人醉酒的程度及当时的车速;三是行为人在肇事后有无继续驾车冲撞的行为;四是造成的后果严重程度。如超过醉酒标准数倍而丧失控制机动车能力、严重超过规定时速在闹市区驾驶机动车或者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继续驾驶车辆冲撞人群的,可以考虑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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