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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阶段: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中,要注重审查借据或借款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防止虚假诉讼。要注重全面审查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发现债务人涉嫌犯罪(包括审理中发现同一债务人涉及多起案件且数额巨大的以及具有虚假诉讼嫌疑)的,应当主动将案件移送公安。在收到公安立案决定书或相关函件、建议后,要分别情况对案件作出处理:①案件正在审理中的,告知原告撤诉后到公安登记债权。原告不撤诉的,裁定驳回起诉,将案件移送公安;②已上诉案件,应当建议二审直接移送公安。③对公安仅提供内控人员名单或建议函的案件,裁定中止审理,等待公安的处理结果。④主债务人被公安立案侦查,而连带责任*人作为共同被告的案件,告知债权人对主债务人撤诉,到公安登记债权,案件裁定中止审理。⑤已经受理的仅起诉连带责任*人的案件,除能够调解结案的以外,裁定中止审理。⑥公安立案侦查的案件与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应当继续审理。⑦共同借款人中的一人或几人被公安立案侦查,对其他借款人作为被告的案件应当继续审理。
因此,民交叉案件是指事犯罪与民事不法存在竞合的案件。在民交叉案件中,既存在事犯罪,又存在民事不法,并且两者之间具有某种重合性。对于民交叉案件,既不能仅仅从实体法进行考察,也不能仅仅从程序法进行考察,而是应当坚持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视角。民交叉案件涉及实体和程序两个领域,而实体又涉及民法和法两个部门法;程序则涉及民事诉讼法和事诉讼法两个部门法。不同的部门法对于民交叉案件关注的内容是完全不同的。宁波婚姻财产好律师。
问题37:关于取保候审的几个问题。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脱保,符合逮捕条件的,移送侦监部门审查决定逮捕,交公安追捕到案。对脱保追捕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构成犯罪的,一般应提起公诉并建议法庭从重处罚,原则上不适用缓。自动投案后被取保候审,之后脱保,后又自动投案并能够如实供述的,一般认定自首,但量时应从严掌握,可不予减轻处罚。抓获归案后被取保候审,之后脱保,后又自动投案并能够如实供述的,一般不认定自首,但投案后如实供述司法不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除外。
《高关于适用〈中华共和国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61条也规定了,当事人可以在事判决、裁定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上述规定间接确定了在审理事附带民事诉讼适用先后民的做法。先后民依据的是公权优先的司法理念。法是公法,代表的是公权力,主要保护的是和社会的利益,而民法是私法,代表的是私权力,主要是保护公民个人利益,在公法与私法发生冲突时,公权优于私权,应当放在首要地位,体现在责任承担上,要求事责任先于民事责任。当前先后民不断受到质疑和挑战,但是其存在的合理性是不可否认的。首先,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事诉讼在获取证据能力上、证明标准上都高于民事诉讼,使得事案件中认定的证据可以适用于民事案件,反之则不一定;事诉讼追求的是案件的客观事实,民事诉讼追求的是法律事实,事诉讼先于民事诉讼进行或者事附带民事诉讼方式,可以防止就同一事实进行两次调查,并且可以及时有效地处理案件。其次,有效的保障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民交叉案件中,社会利益和公民同时受到侵犯,事优先,有利于迅速打击犯罪和惩罚犯罪嫌疑人,保障了利益。后,有利于*判决的协调统一,适用先后民处理民交叉案件,可以避免不同审判组织对同一事实作出不同的或者相矛盾的判决,从而有效的维护司法的权威性。宁波婚姻财产好律师。
其次,在A公司和B公司之间还存在联营关系,组建联营体,文某担任联营体负责人。但联营体并没有注册成立,只是设立了一个共管账户,双方对资金进行监督。被告人文某利用虚假购买合同套取的资金,从民事法律关系上来说,不是出借方C公司的资金,而属于被告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A公司的借款,当然,是否属于联营体的资金有待商榷。值得注意的是,A公司和C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第5条明确规定:A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C公司不予承担。就此而言,名为合作经营实际上是借款,即以联营的名义掩盖借贷关系。被告人文某利用担任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联营体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利用虚假购买合同套取1000万元资金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认为共管账户的资金属于A公司的借款,当然被告人文某的行为就不可能构成犯罪。
民交叉案件有哪些处理方式?在判断某一案件为民交叉案件后,就应该确定适用哪一种程序审理该案,即对民交叉案件处理方式选择。民交叉的处理程序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三种处理方式:先后民、先民后、民并行。先后民。长期以来,在审理民交叉案件的过程中,先后民作为主要处理方式被运用。先后民,是指在审理民商事纠纷时,发现涉嫌事犯罪,应当由侦查对事犯罪事实进行处理,必须先对事部分进行审理,再就民事部分进行审理,或者由审理事部分时附带审理民事部分。先后民,不仅适用于一般的民商事纠纷与事犯罪交叉案件,还是处理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主要方式。根据《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事案件审判过分迟延,才可以在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兰某某殴打公交车司机案。2017年3月2日19时许,被告人兰某某和朋友孙某某酒后乘坐28路公交车。当车行驶至某区某加油站附近时,驾驶员王某某要求二人停止喧哗打闹,兰某某不听劝阻,并挥拳击打王某某面部,致使被害人王某某无法把握车辆行驶方向,紧急在行车道制动停车,被告人兰某某又多次击打王某某面部后跳车窗逃跑。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一审认为,被告人兰某某殴打行进途中的公交车驾驶员的行为,危及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危害了公共安全,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遂依法判处有期徒三年六个月。宁波婚姻财产好律师。
法意义上的民交叉。法学者不同于上述民法学者和诉讼法学者,对于民交叉案件主要关注事犯罪与民事不法的区分。在事犯罪与民事不法竞合的情况下,当然应当按照犯罪论处,这在法上是没有任何疑问的。关键在于,事犯罪与民事不法如何区分,这才是法学者所关心的。根据我国《民法通则》106条的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根据民事违法行为的性质,民事违法行为可以分为两类:类是民事违约行为,即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行为,可以简称为违约;第二类是民事侵权行为,即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的行为,可以简称为侵权。这两种民事违法行为都可能与事犯罪发生重合。
问题4: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如何区分?行为人实施了轻微殴打行为造成被害人重伤或结果时,认定行为性质主要考虑以下两点:一是要准确认定伤害行为。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中的伤害行为一般是能够引起轻伤以上危害后果的具有相当强度的行为,如果双方仅是由于生活琐事发生纠纷,进而相互撕扯,行为人没有明显的主动殴打行为,或者殴打行为较为轻微,一般情况下不会造成重伤或的危害后果,则不宜评价为实施了伤害行为。二是行为人实施了轻微殴打行为造成被害人重伤或后果的,不能一概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应综合全案证据认定。如行为人对被害人进行推搡时被害人自身站立未稳而磕碰在地面、尖锐物体上造成被害人重伤或后果,此时不能否定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但在认定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时,由于行为人的轻微殴打行为在一般情况下不会导致被害人重伤或,因此对于造成的危害结果,行为人往往仅具有过失甚至无过失,宜认定为过失致人重伤、或者意外事件。
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行为,在《公司法》上是完全合法的。如果把这种在民事上是合法的行为认定为事犯罪,必然造成各个部门法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这里涉及法教义学中的法秩序统一原理。所谓法秩序统一原理,是指各个部门法在合法化事由上具有统一的根据。在一个部门法中合法的行为,不得在另一个部门法中认定为违法。否则,就会造成法秩序内部的逻辑混乱。例如,德国学者指出:“法秩序仅仅承认统一的违法性概念,在各个部门法的领域里所不同的,只是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例如,在民法里的损害赔偿、行政法里的撤销行政行为、国际法里的恢复原状、法里的罚和保安处分)。因此,合法化事由也应当是从整体法秩序中归纳出来的。法秩序的统一性原则是适当的。”在此,德国学者是在讨论合法化事由,也就是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违法阻却事由的时候,论及法秩序统一原理的,并从法秩序统一原理中合乎逻辑地引申出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的概念。所谓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是指除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以外,其他对于符合构成要件行为具有出罪能的事由。也就是说,无论是私法还是公法里的事由,均可以直接运用到法领域。德国学者指出:“由于对合法化事由来源的领域不加限制,所以,若想对能够考虑到的全部合法化事由无一遗漏地加以举例,这无论在法律上还是在理论上均是不可能的。而且,对立法者而言,即使想将所有的合法化事由都通过立法加以规定也是根本不可能的。”在这种情况下,承认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势所必然。因此,我们必须认识到,入罪须有法律规定,出罪无须法律规定,这是完全符合罪法定原则的。因为罪法定原则是限制入罪,但并不限制出罪。在法秩序统一原理的指引下,处理民关系的时候,要看某一行为在民事上是否合法。如果民事上是合法的,则可以排除犯罪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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