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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12-23 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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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案件事实对民事案件合同效力的影响:关于民交叉案件中民事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经济犯罪嫌疑规定》中并未明确规定。传统观点认为,事裁判已经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则行为人与他人签订的合同属于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损害利益的合同,或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或第(三)项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应认定此类合同无效。近些年,基于在民事案件的合同因涉嫌事犯罪而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下,受害人所获得的损失赔偿反倒不及合同有效时依合同所得利益等情形,从对债权人或受害人利益应充分保护出发,学者和审判实务对这一传统思维亦不断提出批评意见,主张民交叉案件中的合同并非当然无效,而应结合案件具体事实区分情形,依法认定其效力。《民间借贷规定》第13条第1款就明确规定:“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14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该规定第14条就5种应认定为无效合同的情形进行了列举式规定,其中涉及事犯罪行为的规定为: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借款合同无效。

争议的问题主要在于,当民事判决的被告与事裁判的被告人不同时,例如事裁判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在民事案件中被认定构成表见代理时,对于民事判决的责任范围应如何确定。实务中,有两种处理方式,种是将事裁判确定应返还的数额扣除后,确定民事判决应承担的责任范围;另一种是民事案件按照民事合同履行情况确定责任主体应承担的范围,关于事裁判已判决返还的部分,在执行程序中予以解决。宁波继承律师收费多少。

关于事裁判认定的事实对民事案件事实认定的影响。根据高《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3条规定,已为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但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的除外。审判实践中,对于民事裁判认定的事实,若出现足以原判的相反证据时,后案一般按相反证据重新认定事实。而对于事裁判已经认定的事实,后诉中的民事案件就很少以此为由作出不同的认定。这是因为,一来事案件更强调客观真实,而且事程序亦具备查明案件客观事实的有效手段,事裁判认定的事实更接近于客观真实;二来民交叉案件长期的诉讼理念是,先后民,这实际上已经预设了事裁判认定事实的预决效力。因此,一般而言,民事案件审理中,对于事裁判认定的事实是可以作为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的事实直接予以认定的。

另外,在审判实践中应注意以下问题:出借人由于借款人的犯罪行为遭受损失提起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不予受理。理由如下:《高关于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将可以提起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限定为:“因人身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2)“对有关依照《法》第64条”的理解:①有关应该是依据法律处理财产的,没有法定职权处理财产的所作的处理财产决定,应视为非法。②作出处理的阶段,应该是经过审判,确定出借人构成犯罪后。未经审判确定出借人有罪前,不得非法处理债务人财产。③处理的方法程序,应该公开、透明、合法。应严格依法定程序处理财产,不得私自估价处理。宁波继承律师收费多少。

二审开庭时,“九民会议纪要”正式稿尚未公布,云南省在听取我们的上诉及代理意见后,认为此前对该类型案件的处理可能存在不当,且其他案件的原告已经上诉到高,故云南省立即裁定中止本案审理,待高对同类案件作出二审裁判后,再对本案进行处理。我们主动与在高二审的同类型案件的原告代理律师取得联系,将我们的代理观点毫无保留地分享给他们,并在证据方面也大限度地提供支持,高在对这批案件的终审裁定中,采纳了我们贡献的观点。云南省对本案作出的裁定,则完全采用了高的裁判理由。

如果行为属基本犯罪之上一个量幅度内的,又没有法定减轻情节的,一般不能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如故意伤害罪中的重伤情形、诈罪中数额巨大的,因为这种情形,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还是比较大的,即便是下降一格处罚,还要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拘役或者管制的,一般情况下不可以直接降至无罪。因此,在司法实务中,必须严格依法把握“犯罪情节轻微”的范围,避免滥用。日前,广东某地发生的交通肇事案中,犯罪嫌疑人交通肇事后逃逸,根据法第133条规定,其行为属第二档量幅度,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该案属过失犯罪,虽可以进行事和解,嫌疑人有坦白、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等从轻情节,但没有减轻情节,其行为显然不属于“犯罪情节轻微”的范围,检察作不起诉处理是不妥的。

问题9:行为人具有两个以上可以减轻处罚的法定量情节时,能否减轻两个以上量幅度进行量?2011年《法修正案(八)》对法第六十三条进行了修订,增加了“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幅度的下一个量幅度内判处罚”。实践中,检法对该条规定有不同认识。检察认为,行为人无论有几个减轻处罚情节均只能在下一个量幅度量。认为,如果行为人具有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或者有两个以上减轻处罚情节,可以不受此限。宁波继承律师收费多少。

民间借贷纠纷中涉及民交叉如何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民交叉”问题已经成为当前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需要解决的首要难点问题。对此,笔者认为,在立案阶段,对公安、检察已经立案,当事人起诉到的,不予受理,告知向公安、检察申请解决。公安、检察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经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犯罪的,当事人又向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受理。在审理阶段,发现案件存在明显的犯罪嫌疑,应分情况处理:发现该案所涉犯罪同在审案件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虽有犯罪嫌疑,但与民间借贷纠纷没有必然联系或者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的,民间借贷案件继续审理,但有关涉嫌犯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必须以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应该裁定中止审理,也即通常所说的先后民。

修改后的条文第三百八十六条较之原来增加。"办理事复议、复核案件的具体程序,适用《公安办理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在实践中,事复议复核是被害人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抓手,从被害人的角度来讲,有两种情况可以提出复议,即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律师对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不服,可以提出复议;被害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可以提出复议。但只有一种情况可以提出复核,即对立案决定不服。随着当前政法教育等专项活动的开展,各地公安重点查处"应受未受"、"应立未立"的案件,因此被害人要善于运用复议复核制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公司股权不能等同于土地使用权。在通过转让股权的方式转让包括土地使用权在内的公司各项权益的情况下,土地使用权的所有者是公司。公司财产与股东权益的有所不同的。在通过转让股权的方式转让包括土地使用权在内的公司各项权益的情况下,转让的只是公司股权,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并没有改变。即使是在土地出让金没有缴齐或者完全缴纳的情况下,尽管股东发生变更,土地出让金的缴纳主体并没有改变。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的行为不能等同于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根据土地管理法规的规定,依照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但是,下列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一是司法和行政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的;二是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三是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四是权属有争议的;五是未依法登记权属证书的;六是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七是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进行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八是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据此,如果存在上述八种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之一的,可以根据违法情节严重程度考虑是否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有关转让行为是否认定为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应当由司法根据具体案情依法确定。违反以上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当然属于违法行为,但并不能将这些违法行为作为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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