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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两个《通知》虽然于2013年废止,但1998年《*高**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经济纠纷涉及经济犯罪规定》)对此问题作了更加统领和细致的规定,该《经济纠纷涉及经济犯罪规定》之后也被称为“民刑交叉规定”[2],此后“先刑后民”的做法一直延续至今,适用范围也藉由定义模糊的“经济犯罪”概念下而逐渐扩大,似乎成为了所有*民事交叉案件的适用规则,甚至也有人将其“原则化”为“先刑后民原则”,加上有的司法*不顾实际情况机械适用,已经使得此类问题引发关注甚至争议。
以自有资金发放行为的性质如何界定?对于个人或单位以自有资金发放的行为性质,应视个案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可一概而论。从审判实践看,大致有如下几种情形:个人或单位以自有资金向特定的某个人或几个人非经常性的发放的行为,属于正常的民间借贷。由于此类借款是在特定对象之间的资金借贷,行为人并不以发放为业,不涉及不特定社会公众,并没有扰乱正常的金融市场秩序和经济秩序,故仍应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只要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原《审理借贷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根据该条规定,上述借款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部分法律不予保护,已偿还的高息应当折抵本金。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6条明确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应予支持。(民间借贷的利率是民间借贷合同中的核心要素,也是当事人意思自治与干预的重要边界。高在认真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并征求金融监管部门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经院审判会讨论后决定:以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原《规定》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促进民间借贷利率逐步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水平相适应。以2020年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算,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相较于过去的24%和36%有较大幅度的下降。)个人或单位以自有资金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经常性地发放的行为不宜作为犯罪处理。在理论和实践上,对该种行为均有不同的认识和处理。有人认为,未经批准许可的个人或单位从事金融产品的经营行为时面对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其必然扰乱正常的金融市场秩序,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对该种行为可认定为非法经营罪中“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宁波婚姻财产权威律师。
【二审裁判结果】云南省在二审裁定书中认为:《高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条规定:“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涉嫌事犯罪或者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受害人请求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民事责任的,属于同一当事人因不同事实分别发生民商事纠纷和涉嫌事犯罪,民商事案件与事案件应当分别审理的情形。根据公安来函,昆明分公司负责人李某某系集资诈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而本案被告为中铁某局二公司以及昆明分公司。李某某所涉事案件可能与本案所涉民事诉讼有一定牵连,但并不属于同一事实,应当分开审理。建设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应当通过实体审理才能确定。一审以本案涉嫌事犯罪为由驳回建设公司的起诉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故裁定撤销一审裁定,本案指令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审理。
我们认为:,民事案件被告中铁某局二公司与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不是“同一主体”,李某某涉嫌犯罪与本案民事纠纷也不属于“同一事实”,没有发生民交叉,故两案应当分开审理。第二,李某某是中铁某局二公司总经理助理、项目经理、昆明分公司负责人,以公司名义与建设公司签订合同,属于职务行为,案涉合同及后续文件上即使未加盖公司公章或者所盖公章系,其法律后果同样应归属于中铁某局二公司,故本案不应受李某某涉嫌犯罪案件的影响,应当继续审理。第三,审理本案并非必须以李某某涉嫌犯罪的事案件的办理情况为依据,也不应因该事案件未审结而中止本案诉讼。宁波婚姻财产权威律师。
笔者认为,对该种行为,不宜作为非法经营犯罪处理,理由如下:即使个人或单位以自有资金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经常性地发放的行为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但从《法》第225条的修正过程及高检察院、公安部的立案标准看,都没有将“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情形纳入非法经营罪的范畴。对此种民间行为追究事责任将导致与法关于高利转贷罪法定规定上的矛盾。高利转贷滥用了银行的信任,增加了银行的风险。以自有资金发放,所存在的风险仅在于行为人自己的资金可能无法收回,前者的社会危害性明显大于后者。而高利转贷罪的法定高是有期徒七年,非法经营罪的法定高是有期徒十五年,将以自有资金发放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处理,必然会导致轻罪重,重罪轻,与法罪责相一致的原则相悖。该类情形的大量出现,与管理的监管不力有一定关系,如果把此种情形当成犯罪处理,会使管理更加放松管理。个人或单位以自有资金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经常性地发放的行为应作为行政违法行为处理。此类借款一般笔数多,累计金额大,多个借贷行为持续时间较长,客观上已形成一种非法金融业务活动。2002年银行发布的《关于取缔及打击行为的通知》对此有明确规定,该行为属行政违法行为,应给予行政处罚。
,民事违约与事犯罪的逻辑关系。在民法中,违约行为导致的民事责任就是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规定的义务而应当承担的责任。315在违约的情况下,如果民事不法导致违约,就是民事违约,行为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是事犯罪导致违约,就是事违约,事违约就构成犯罪。民事违约未必事违约,而事违约则必然民事违约。在只是民事违约而并不构成事犯罪的情况下,严格来说,民事不法与事犯罪之间并不存在重合。因此,只要正确地认定民事违约或者事犯罪就可以把两者区分开来。问题在于,在司法实践中,这种民事违约和事犯罪往往纠缠在一起,它们之间的界限并不容易区分。因此,这种民事违约和事犯罪纠缠的情形也属于民交叉的范畴。例如,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据为己有,这是民事违约,如果拒不返还,数额较大,就可能构成侵占罪。因此,民事违约和事犯罪本来是分属于民事和事两个领域,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两者却十分容易相混淆,因此需要加以研究。
民交叉对民事案件受理的影响。关于民交叉案件中民事案件的受理问题,实务中依据的法律规定主要是高1998年公布的《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经济犯罪嫌疑规定》),和2015年8月公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规定》)。其中,《经济犯罪嫌疑规定》第1条规定: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第10条规定: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或检察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上述规定体现了“不同事实民案件能够分开审理的,应当受理”的原则,即同一主体的行为,如果分别涉及不同的法律事实,而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民事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则不因该主体涉嫌经济犯罪而对基于不同法律事实发生的民事纠纷不予受理。《民间借贷规定》中有关涉事犯罪民间借贷案件受理的规定,亦坚持这一原则。比如其第6条规定: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检察。第8条规定: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应予受理。同时,《民间借贷规定》亦体现了“民交叉案件涉及同一事实不能分开审理的,应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原则。例如,其第5条规定: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即同一主体的同一行为在涉及同一法律事实时,民案件不能分开审理,应按先后民原则处理,在事案件未处理结束前,民事案件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亦应驳回起诉。宁波婚姻财产权威律师。
(1)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对外以公司名义招揽生意,与借款人签订合同。同时,以违约金、*金等名目欺借款人签订不能按时还款时的虚高借款合同、房产合同等明显不利于借款人的条款。(2)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刻意造成借款人已经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3)制造违约陷阱,当还款日期临近,借贷公司不主动提醒借款人,还常以电话故障、系统维护为名导致借款人无法还款。然后,公司就以违约为名,收取高额滞纳金、手续费等,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虚高借款。(4)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在借款人无力支付的情况下,公司会再介绍其他假冒的公司或个人,与借款人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账,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
履行能力说。该说认为应当依据行为人签订合同时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来推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如果行为人签订合同时不具备履约能力,即可推定其主观上存在非法占有目的。该说在司法实践中同样难以应用,实践中的很多案件,行为人的履约能力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可能变化的。有的行为人在订立合同时具备履约能力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却丧失了履约能力,也有的行为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具备履约能力,但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却具备了履约能力。由于标准本身即可能变化,因而难以在实践中应用。客观分析说。该说认为应当以行为人的实际履约能力为主要依据,同时要结合行为人的态度以及对所得财物的处置情况等因素来综合判断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由于该说仍是以行为人的实际履行能力为主要依据,所以仍然是不周全的。四是分段分析说
【原审判决】县审理认为,被告人邵某以赔偿经济损失的方式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自愿达成和解,是事和解;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是坦白,综合全案予以减轻处罚,依照法故意伤害罪轻伤条款,判处有期徒二年,缓二年。【检察抗诉】检察审查后认为,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不当,提出抗诉。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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