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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同第二种处理方式,理由是:,事裁判和民事判决的责任主体不同,如按种方式处理,民事判决结果将与案件中所涉合同约定的主体及内容不一致,即民事判决明显具有认定事实与判决结果不一致的情形。第二,民事案件和事案件的能、价值取向、保益不同,事裁判的主要能在于惩罚犯罪,民事裁判的主要能在于依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确定债权债务、解决纠纷。民事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应因事裁判而受到阻碍,在认定债权人与其合同相对人形成债权债务情形下,依照合同约定判决合同相对人向债权人承担合同义务,更有利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但是,在认定民事法律关系成立与否、或者认定法律关系的相对方等事实方面,并不能简单依据事裁判直接认定,而应该依据民事法律规定,就争议事实进行认定。典型的情形是,在事裁判认定行为人以法人、非法人组织或他人名义订立合同的行为构成犯罪时,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或表见代表,以及与合同相对方成立法律关系的主体究竟是行为人,还是法人、非法人组织或他人,这一事实认定问题,在民交叉案件中,是为多见的争议问题之一。若简单依据事裁判的认定,则可认定与合同相对人(民事案件的原告)成立合同关系的主体应是行为人(事被告人)。但这样认定,将会使得法律关于表见代理制度的规定在民交叉案件中无适用意义。实践中,不少结合案件事实,通过对表见代理法律规定的分析和适用,终认定与合同相对人形成合同关系的主体以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并非为行为人(事案件的被告人),而是行为人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或表见代表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他人。宁波市婚姻财产律师口碑怎么样。
犯罪构成是我们判断某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基本依据,它包括主观、客观、主体、客体四项要件。诈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事责任年龄、具有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该罪,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这里*于、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取其他非法利益,诈罪的客观要件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被害人因该欺诈行为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其财产,该罪的主观要件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犯罪的主观和客观要件是一致的,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必须通过其行为得以体现,主客观相一致也是事审判中认定犯罪的一条基本原则。就诈犯罪而言,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欺诈程度如何、有无履约能力以及是否有实际履约行动等,都是据以考察行为人罪与非罪的事实,必须把这些因素结合起来判断,其中任何一个因素都不可单独作为区分的标准。
事案件事实对民事案件合同效力的影响:关于民交叉案件中民事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经济犯罪嫌疑规定》中并未明确规定。传统观点认为,事裁判已经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则行为人与他人签订的合同属于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损害利益的合同,或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或第(三)项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应认定此类合同无效。近些年,基于在民事案件的合同因涉嫌事犯罪而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下,受害人所获得的损失赔偿反倒不及合同有效时依合同所得利益等情形,从对债权人或受害人利益应充分保护出发,学者和审判实务对这一传统思维亦不断提出批评意见,主张民交叉案件中的合同并非当然无效,而应结合案件具体事实区分情形,依法认定其效力。《民间借贷规定》第13条第1款就明确规定:“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14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该规定第14条就5种应认定为无效合同的情形进行了列举式规定,其中涉及事犯罪行为的规定为: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借款合同无效。宁波市婚姻财产律师口碑怎么样。
近年来出现的大量民商事诉讼中,其中虽涉及*法律关系但并非传统意义上的经济犯罪。譬如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民事侵权和*犯罪的差别仅在于后果(数额和情节)是否严重,至于*基础、侵害行为以及因果关系都是一致的。尤其是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由于商业秘密本身缺乏清晰的*外观,*归属不确定,实践中比较混乱,办案*处理不当将出现刑民判决冲突甚至矛盾的局面,也曾出现过*判决认定有罪,但之后的民事诉讼中认定涉案信息不构成商业秘密的情况。[3]因此,商业秘密案件中公安*机械采取“先刑后民”做法也被诟病。本案是一起涉及刑民交叉的商业秘密案件,也是*高**从2019年审结的知识产权案件中精选的典型案件之一,其中归纳出的法律适用问题对于同类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方法具有指导意义。[4]
民间借贷民交叉案件中事判决或执行作出后,当事人又提起民事诉讼的如何处理?出借人由于借款人的犯罪行为遭受损失并已提起事附带民事诉讼,或者事生效判决作出责令退赔处理的,出借人再向提起民事诉讼的,不予受理。一事不再理原则作为现代司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对诉讼程序的运行起着重要的行为规范和评价规范的能。许多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譬如日本的“禁止双重起诉原则”。一事不再理原则是现代司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彰显了法的稳定性、诉讼的效益等诸多价值。一事不再理原则,在英美法系又被称作禁止双重危险原则,是目前各国事诉讼法普遍采用的基本原则。本条规定体现这一原则在民间借贷领域的适用。
问题3:危险驾驶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应如何定性?对于因危险驾驶行为而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应按照《法修正案(八)》的规定,以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不再单独认定危险驾驶罪。如行为人醉酒后驾车,在遇到公安执法检查时驾车冲撞执法人员的,其行为既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求,也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依照法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应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但若该冲撞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重伤、、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其他犯罪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宁波市婚姻财产律师口碑怎么样。
2018年11月,原告发现被告生产的电脑针织横机的部分部件与其委托加工的部件外观和技术要求相同,认为被告违反协议中“依据原告提供的技术图纸只能为原告生产加工横机设备零部件”的约定,遂以“技术秘密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为由诉至*,*予以立案。2019年5月,原告又以“侵犯商业秘密罪”为由向当地公安*报案,公安*经审查予以立案。之后,当地公安*致函一审*并要求调卷。
(1)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对外以公司名义招揽生意,与借款人签订合同。同时,以违约金、*金等名目欺借款人签订不能按时还款时的虚高借款合同、房产合同等明显不利于借款人的条款。(2)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刻意造成借款人已经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3)制造违约陷阱,当还款日期临近,借贷公司不主动提醒借款人,还常以电话故障、系统维护为名导致借款人无法还款。然后,公司就以违约为名,收取高额滞纳金、手续费等,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虚高借款。(4)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在借款人无力支付的情况下,公司会再介绍其他假冒的公司或个人,与借款人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账,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
根据我国《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对故意伤害罪的规定,致他人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拘役或者管制;致他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本案被害人的伤势系重伤二级,应当适用故意伤害罪中的重伤条款,而原判却适用轻伤条款进行处罚,明显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我国《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对公诉案件中当事人和解的规定,因民间纠纷引起,属《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以下罚的,可以适用事和解程序,从宽处罚。但鉴于本案是一起致人重伤的故意伤害案件,法定为有期徒三年以上,原案不能适用事和解规定,更不能予以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二年,缓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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