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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案件中只应对作出和解、赔偿的被告人从轻处罚。共同犯罪案件中,经常出现部分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或者只有部分被告人进行了退赔、赔偿等,对该部分被告人可以依法从轻处理,但要注意全案的量平衡。对一起寻衅滋事案件援引了事诉讼法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的规定,但量适当,也没有其他违法之处,如何监督?对错误援引了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的规定,但不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提出纠正违法的意见,如果不影响公正量的,一般不宜提出抗诉。
对有照销售假烟的行为,可能会同时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亦可按照上述理解从一重处断进行处理。对无照销售真烟的行为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无照销售真烟,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情节严重”,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认定“情节特别严重”。无照既销售真烟又销售假烟,真烟、假烟单独均达不到事处罚标准,但二者的总额达到事处罚标准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宁波市遗嘱继承律师热线。
笔者认为,对于民交叉案件中所涉合同效力的认定,不能简单以合同涉嫌事犯罪一概认定此类合同无效,而应当结合具体案件事实,围绕合同是否为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标的是否违法或合同约定的行为本身是否属于法律和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如借款合同中的出借款项行为本身是否违法)、合同相对方是否参与了事犯罪等等方面,在准确适用民法总则、合同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进行认定。例如,高在﹝2016﹞高法民终222号民事判决书中认为:本案中公司股权转让合同书的效力问题,应当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予以判定。本院已经注意到,该公司股权转让合同书存在以股权转让为名收购公司土地的性质,且上诉人因此合同的签订及履行而被另案事裁定认定构成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但对此本院认为,无论是否构成事犯罪,该合同效力亦不必然归于无效。
问题6:如何准确认定故意伤害罪中“以特别残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以特别残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应同时具备“手段特别残”、“致人重伤”和“造成严重残疾”三个条件。不能只看到伤害后果特别严重,就一律认定为“以特别残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并适用十年以上有期徒、无期徒或死的量幅度。关于“特别残手段”,是指行为人以社会公众难以接受的、给被害人肉体和精神造成极大折磨的方式对被害人实施伤害行为。认定时可以从伤害手段和伤害过程等方面予以把握。比如,(1)挖人眼睛、割人耳鼻、砍人手足等造成肢体严重缺损或机能严重受损的;(2)以刀划或硫酸等腐蚀性溶液严重毁人容貌的;(3)电击、烧烫他人要害部位的;(4)长时间、多次伤害、折磨被害人;(5)其他特别残手段。宁波市遗嘱继承律师热线。
问题7:被盗物品是尚未进入流通销售领域的商品,如何确定价值?价格鉴定的主要方法有市场法、成本法、收益法等。不同的鉴定方法适用于不同的鉴定标的,得出的鉴定意见也有所不同。当被盗物品是尚未进入市场销售的商品时,采取成本法更能体现被盗物品的实际价值和被害人实际的损失数额。对于未进入市场销售的商品,如果有相关证据可以证明其*,涉案物品价值应以*为主要参考。检察审查鉴定意见时,应细致审查鉴定方法是否科学合理,不能简单直接地采信价格鉴定意见并据此提起公诉。
侦查:流程。讯问犯罪嫌疑人。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检察院或者公安的证明文件。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问题17:自首中的“如实供述”、“在现场等待”如何理解?电话通知到案的能否认定为主动投案?自首的成立需具备主动投案和如实供述两个要件。行为人主动投案后立即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不论司法是否已经掌握其供述的罪行和之后是否翻供,只要在一审判决前能如实供述的,都成立自首。行为人主动投案时没有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但在司法掌握其犯罪事实之前主动供述的,也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行为人主动投案后未及时如实供述,在司法掌握其犯罪事实之后才如实供述的,一般不认定自首。宁波市遗嘱继承律师热线。
【原审判决】县审理认为,被告人邵某以赔偿经济损失的方式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自愿达成和解,是事和解;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是坦白,综合全案予以减轻处罚,依照法故意伤害罪轻伤条款,判处有期徒二年,缓二年。【检察抗诉】检察审查后认为,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不当,提出抗诉。理由如下:
杨某紧急制动,造成另一名乘客之子杨某某碰撞座位护栏受伤。事后,吴某某赔礼道歉,积极赔偿了其行为造成的损失,取得了杨某某监护人及公交公司的谅解。凯里市一审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明知抢夺正在行驶中的公交车方向盘会导致车辆失控,危及车上乘客人身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仍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所幸公交车驾驶员制动及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遂依法判处有期徒一年,缓一年。
民事法官对是否涉嫌事犯罪难以作出准确的判断。比如对近几年金融领域多发的“套路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等事犯罪的认定,就是当前民事案件审理中认定的难点问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都是涉众型犯罪,作为审理单个民事案件的法官,很难从个案中发现或认定案件当事人涉嫌犯罪。而且民、案件的认定标准、法益保护明显不同,长期从事民事案件审理的法官,其审判思维也与事法官差别较大。一般而言,民事法官的审判思维多限于处理民事纠纷的范畴,而不从是否构成事犯罪角度过多考虑,亦不愿意轻易判断案件是否具有事犯罪嫌疑。这种情形下,如无公安或者检察来函明确要求移送,出现的另一种情形就是民事法官基本不以涉嫌事犯罪为由主动移送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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