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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6:对上下游犯罪、对合性犯罪等具有关联性的犯罪案件,如何认定是否构成立?犯罪嫌疑人供述同案犯的基本信息是否构成立?犯罪嫌疑人通过规劝、胁迫方式使同案犯投案的,能否认定立?行贿、受贿等对合性犯罪案件中,行为人供述本人犯罪事实时,供述了对方的行贿或受贿的行为;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上下游犯罪案件中,行为人供述本人事实时,供述了他人收购其赃物的情况,上述均属对本人犯罪事实的如实供述,不能认定为立。但协助司法实施了抓捕行为的,应当认定为立。
问题37:关于取保候审的几个问题。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脱保,符合逮捕条件的,移送侦监部门审查决定逮捕,交公安追捕到案。对脱保追捕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构成犯罪的,一般应提起公诉并建议法庭从重处罚,原则上不适用缓。自动投案后被取保候审,之后脱保,后又自动投案并能够如实供述的,一般认定自首,但量时应从严掌握,可不予减轻处罚。抓获归案后被取保候审,之后脱保,后又自动投案并能够如实供述的,一般不认定自首,但投案后如实供述司法不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除外。宁波遗嘱继承律师事务所电话。
不能仅依据客观上合同未履行的实际情况即推论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考察行为人对所得财物的用途。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如何处分所得财物亦是考量行为人主观目的的一个重要方面。在合同诈案件中,行为人所得财物一般都会用于个人开支挥霍。而在民事合同纠纷中,行为人对先期占有财物的处分一般是为了履行合同义务、实现合同目的。考察行为人的其他个人要素。在行为主观目的不明的情况下,可以对行为人的其他个人要素进行考量,这里的其他个人要素主要是指行为人的经济实力、生活环境、诚信记录等。个人要素虽然从犯罪构成角度来看不具备评价价值,但是也能客观反映行为人的实际状况。犯罪是一个复杂事件,更多、更深入地了解行为人对于正确评价其行为亦具有重要意义。
履行*的实际能力和行为的不同。这是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一个显著标志。构成诈罪的犯罪根本不打算实现自己的任何*,也没有能力实现*,因此,不可能围绕着其*有任何积极行为,民事欺诈的行为人虽然也同样夸大了履约能力,但这并不否认其具备部分履行能力,因此,为了实现其民事行为的目的,其必然存在着某些相关联的行为。欺方法不同。民事欺诈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欺诈行为是对民事行为有关重要事实所做的虚假陈述,通常表现为积极地捏造虚事实或者掩盖真实的事实,而对于一些根据法律、合同或交易习惯,一方有告知另一方事实的义务而未作告知的,这类不作为行为也可构成欺诈。而诈犯罪的实现要求犯罪必须采取积极主动的行为来故意隐瞒或虚构事实以取被害人的信赖,所以诈犯罪原则上只能由作为犯构成。宁波遗嘱继承律师事务所电话。
第二,民事侵权与事犯罪的逻辑关系。在民法中,民事侵权导致的民事责任就是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没有过错,在造成损害以后,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民事侵权责任的范围是十分宽泛的,既包括过错责任又包括无过错责任。现代法采用责任,因此与无过错的侵权责任之间没有关联性。过错的侵权责任则与事犯罪之间具有一定的重合性。例如我国《法》分则第4章规定的侵犯公民人身罪和第5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罪,就与民事侵权中的人身侵权和财产侵权之间具有重合性。就人身侵权与侵犯人身罪的关系而言,例如杀人行为,同时触犯民法关于保护人身的法律规范和法关于故意杀人罪的法律规范,具有重合性。根据事优先原则,应当认定为犯罪,伤害行为也是如此。而侮辱行为和诽谤行为,则根据情节轻重。如果情节较轻,则可以作为侵犯名誉权的民事违法行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情节较重,则可以提起事自诉,要求侵权人承担事责任。一般来说,人身侵权和侵犯人身的事犯罪行为之间界限还是清楚的,不会发生混淆,因此不需要专门进行讨论。需要讨论的是财产侵权与侵犯财产犯罪之间的关系。
其次,对于当事人提供的侦查获取的尚未经庭审质证的口供和证言等笔录,能否直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实务中存在两种做法:种做法是,认为口供和笔录仅是相关人员的陈述,证明力不强,且证据来源是否合法、是否系侦查依法定程序获取、是否是相关人员的真实意思表示等,均不宜确定,故而或者忽视对此类证据的认证,或者一律不予采信;第二种做法是,结合案件其他证据对此类证据进行具体分析、充分认证,而后确定是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由于口供和证言笔录等亦属于法定的民事诉讼证据种类,而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认证是法律规定的不应忽视的正当程序要求,而且,通过质证程序、结合案件其他证据,按照认证规则,确定是否采信上述证据并不困难,所以,笔者赞同第二种做法。当然,实务中多数的情形是,经过质证程序后,即便对口供或笔录予以采信,也是将其作为证据链中的证据之一,很少有案件将口供和笔录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予以采信。
但是,在认定民事法律关系成立与否、或者认定法律关系的相对方等事实方面,并不能简单依据事裁判直接认定,而应该依据民事法律规定,就争议事实进行认定。典型的情形是,在事裁判认定行为人以法人、非法人组织或他人名义订立合同的行为构成犯罪时,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或表见代表,以及与合同相对方成立法律关系的主体究竟是行为人,还是法人、非法人组织或他人,这一事实认定问题,在民交叉案件中,是为多见的争议问题之一。若简单依据事裁判的认定,则可认定与合同相对人(民事案件的原告)成立合同关系的主体应是行为人(事被告人)。但这样认定,将会使得法律关于表见代理制度的规定在民交叉案件中无适用意义。实践中,不少结合案件事实,通过对表见代理法律规定的分析和适用,终认定与合同相对人形成合同关系的主体以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并非为行为人(事案件的被告人),而是行为人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或表见代表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他人。宁波遗嘱继承律师事务所电话。
问题34:对诈犯罪数额及“非法占有目的”如何认定?行为人在事立案前已归还被害人的部分,不认定为诈的数额,起诉时直接以未归还的部分作为诈数额。对诈犯罪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未归还的结果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也要避免仅凭犯罪嫌疑人取得财物时使用了欺手段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要结合犯罪嫌疑人的偿还能力、取得财物的手段和取得财物后的表现等综合判断。对犯罪嫌疑人虽然通过虚假或者欺的手段取得财物,但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且有积极的归还行为或者为归还积极努力,一般不认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对犯罪嫌疑人通过虚假或者欺的手段取得财物后肆意挥霍或者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即使具有小额的归还行为,也可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案情简介及裁判观点:原告浙江宁波某股份公司系上市公司,被告宁波某纺织机械有限公司部分员工曾系原告离职员工,2016年3月双方曾签署《采购协议》和附件《保密协议》,由原告委托被告加工部分零部件,该《保密协议》中约定保密内容为:1、甲方的技术信息,是指甲方的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等方面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等等;2、甲方的经营信息,是指甲方的管理诀窍、*、货源情报、产销策略等方面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等等;3、属于他人所有的但甲方对他人承*密义务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二审改判】市中级审理后认为,原判适用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款(轻伤条款)错误,依法予以纠正;原审被告人邵某因琐事纠纷而殴打他人致重伤,没有任何法定的减轻情节,依法不能适用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事和解,原判以事和解为由对邵某减轻处罚,系法律适用错误,量畸轻,予以纠正。检察的抗诉理由成立,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邵某有期徒三年,缓四年。本案的焦点是公诉案件中,事被告人取得被害人谅解,达成和解协议,如何适用我国事诉讼中的事和解程序。通过本案的抗诉改判,进一步明确了事和解制度在轻微事案件中的应用,准确把握我国的事和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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