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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12-26 1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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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案件事实对民事案件合同效力的影响:关于民交叉案件中民事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经济犯罪嫌疑规定》中并未明确规定。传统观点认为,事裁判已经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则行为人与他人签订的合同属于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损害利益的合同,或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或第(三)项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应认定此类合同无效。近些年,基于在民事案件的合同因涉嫌事犯罪而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下,受害人所获得的损失赔偿反倒不及合同有效时依合同所得利益等情形,从对债权人或受害人利益应充分保护出发,学者和审判实务对这一传统思维亦不断提出批评意见,主张民交叉案件中的合同并非当然无效,而应结合案件具体事实区分情形,依法认定其效力。《民间借贷规定》第13条第1款就明确规定:“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14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该规定第14条就5种应认定为无效合同的情形进行了列举式规定,其中涉及事犯罪行为的规定为: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借款合同无效。

民交叉案件中合同效力认定的法律依据,在民法总则未实施之前,一般都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认定。应予注意的是,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合同法对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根据损害利益的对象为以及合同相对方的不同,对合同效力作出了区分规定,即损害利益的,合同无效;损害合同相对方利益的,为可撤销合同。而民法总则实施后,根据该法百四十八条、百五十条规定,对于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未作效力区分,均规定为属可撤销合同。可见,就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效力问题,民法总则与合同法规定不一致。因民法总则为新法,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就此类合同的效力认定,应当依照民法总则规定认定。因此,民法总则实施后,对于民交叉案件合同效力的认定,应以民法总则和合同法为共同依据,但不应再以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为依据。宁波婚姻家事律师在线咨询。

【上诉理由及二审代理观点】建设公司不服一审裁定,我们继续代理其上诉到云南省,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对本案继续进行实体审理。上诉后,河南公安又作出立案决定书,对李某某涉嫌集资诈立案侦查,并再次向二审发函,要求移送本案。除了一审代理意见外,我们还增加了以下理由:,《高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条规定:“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也就是说,如果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人为同一主体,则应进一步查明是否属于同一事实;如果不是同一主体,则根本无需进一步查明是否属于同一事实,已经不是同一事实了,两案即应分开审理。高刘贵祥官在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已经明确:“‘同一事实’指的是同一主体实施的行为,不同主体实施的行为不属于同一事实。”而本案被告与犯罪嫌疑人不是同一主体,故两案应当分开审理。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侦查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审查起诉:审查起诉期限。检察院对于公安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审查起诉的结果:(1)、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需要追究事责任提起公诉;(2)不起诉。一般分为法定不起诉,修眉你一酌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宁波婚姻家事律师在线咨询。

在讨论以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时候,存在一种实质判断的观点,认为这是以转让公司股权之名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之实,是一种变相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因此,还是应当认定为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否则的话,犯罪就会以此逃避法律制裁。应该说,这种观点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这里涉及如何对行为进行实质判断的问题,即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将某一形式上具备民事行为要素的行为判断为实质上的犯罪行为?例如,以借贷为名的受贿,形式上是借贷实质上是受贿。对以借款掩盖的受贿行为的认定,必须否定行为的民事属性,即刺破民事的面纱。只有这样,才能被认定为是受贿行为。2003年高《关于审理经济犯罪工作座谈会纪要》第6条,对以借款为名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财物行为的认定做了以下规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借为名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受贿。具体认定时,不能仅仅看是否有书面借款手续,应当根据以下因素综合判定:(1)有无正当、合理的借款事由;(2)款项的去向;(3)双方平时关系如何、有无经济往来;(4)出借方是否要求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谋取利益;(5)借款后是否有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6)是否有归还的能力;(7)未归还的原因;等等。”

问题4: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如何区分?行为人实施了轻微殴打行为造成被害人重伤或结果时,认定行为性质主要考虑以下两点:一是要准确认定伤害行为。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中的伤害行为一般是能够引起轻伤以上危害后果的具有相当强度的行为,如果双方仅是由于生活琐事发生纠纷,进而相互撕扯,行为人没有明显的主动殴打行为,或者殴打行为较为轻微,一般情况下不会造成重伤或的危害后果,则不宜评价为实施了伤害行为。二是行为人实施了轻微殴打行为造成被害人重伤或后果的,不能一概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应综合全案证据认定。如行为人对被害人进行推搡时被害人自身站立未稳而磕碰在地面、尖锐物体上造成被害人重伤或后果,此时不能否定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但在认定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时,由于行为人的轻微殴打行为在一般情况下不会导致被害人重伤或,因此对于造成的危害结果,行为人往往仅具有过失甚至无过失,宜认定为过失致人重伤、或者意外事件。

问题35:对驾驶机动车“碰瓷”行为如何区分认定?对驾驶机动车“碰瓷”行为的定性要区分情况。发生在城市主干道或高速路的驾驶机动车“碰瓷”的行为,因上述道路具有车流量大、行车速度快及行人多等特点,一旦在某路段出现突发事件,极可能在短时间内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特别是此类行为通常采取突然变速冲撞,阻挡正在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的方法,很可能使被害车辆因受撞击或紧急避让而失控,酿成车毁人亡的重大后果,因此可根据具体情况,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行人、车辆较少的街道驾驶机动车“碰瓷”的,或者利用机动车起步停车阶段和违章行驶等,以身体假装与机动车发生碰撞而声称受伤,要求对方“赔偿”的,如行为危及不特定多数人安全的现实可能性较小,通常不宜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可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方面,考虑以敲诈勒索罪、诈罪等认定。宁波婚姻家事律师在线咨询。

非犯罪的。相对于犯罪而言,、抢夺、诈等非犯罪的案件在办理取保候审时更容易一些;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的。实践中90%以上审判时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可能会被判缓,而缓的前提是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如果审理期间办理了取保候审,而判决时因不能缓而判3年以上的实,之后再被收监,就会令被告人产生对法律的不理解、对法不可知的恐惧以及对法无定律的迷惑,也不利于其改造。所以,司法实践中,有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的,也很难取保候审。存在重大,严重危及生命健康的。司法实践中,以这个理由申请取保候审的,只有严重到及生命健康的,才会批准取保候审。怀孕的妇女。认罪的。如果不认罪,一般很难取保候审。财产案件,退赃,积极交纳罚金的。人身损害案件,积极赔偿被害人,并争取到被害人谅解的。

公司股权不能等同于土地使用权。在通过转让股权的方式转让包括土地使用权在内的公司各项权益的情况下,土地使用权的所有者是公司。公司财产与股东权益的有所不同的。在通过转让股权的方式转让包括土地使用权在内的公司各项权益的情况下,转让的只是公司股权,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并没有改变。即使是在土地出让金没有缴齐或者完全缴纳的情况下,尽管股东发生变更,土地出让金的缴纳主体并没有改变。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的行为不能等同于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根据土地管理法规的规定,依照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但是,下列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一是司法和行政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的;二是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三是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四是权属有争议的;五是未依法登记权属证书的;六是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七是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进行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八是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据此,如果存在上述八种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之一的,可以根据违法情节严重程度考虑是否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有关转让行为是否认定为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应当由司法根据具体案情依法确定。违反以上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当然属于违法行为,但并不能将这些违法行为作为犯罪处理。

(3)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涉及到销售金额、货值金额、非法经营数额等,执法办案过程中应如何把握?尤其是未销售出去又没有标价的,实践中认定标准各异,有的依据同类产品市场中间价,有的依据行为人供述出具价格鉴定,应该依据何标准认定?食品安全是关系民生的大事,保护知识产权也是*一个创新的动力。因此,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要依法从严打击。执法办案中,对已销售出去的伪劣产品、侵权产品,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销售金额、非法经营数额。对尚未销售出去的伪劣产品、侵权产品,货值金额、非法经营数额按照伪劣产品、侵权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要按照同类合格产品、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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