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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和解中民间纠纷界定问题的提出。2013年3月15日晚,嵊泗县某KTV包厢内,被告人刘某某及其朋友和被害人罗某某在内的四名该KTV服务员在包厢内唱歌。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和被害人罗某某在该包厢内短暂跳舞(此前二人素不相识)。之后,被告人刘某某走出包厢并电话联系被害人罗某某将其约至该KTV1包厢,在该包厢内,被告人刘某某按倒被害人罗某某并抓住其双手,不顾被害人罗某某的反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事后,被害人罗某某报警。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罗某某自愿达成协议,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并按协议约定一次性赔付精神损失30000元,被害人罗某某对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经审理后认为,刘某某的行为构成罪,但该行为系民间纠纷引起,被告人与被害人间达成协议的行为属于事和解,故依法对被告人刘某某予以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二年。
事和解中民间纠纷的界定。从上面的论述可以看出事和解中的民间纠纷涉及到民事和事两个领域,具有其本身的特殊性,因此,相关事实必须符合如下四个要件,才能够使法第四、五章规定的故意犯罪成为符合事和解中属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事案件。性质的民间性。民间性是事和解中民间纠纷的首要属性。从我国法制发展传统看,民间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术语,其是指:“与相对的,在公众日常生活交往中所体现出的诸如面子、人情、关系、缘分、家庭、组织等特性,且符合我国大众文化传统认识的社会主体间的关系。”[4]因此,基于当事人双方自愿而开展的事和解,其前置条件的民间纠纷必须符合公众对一般民间概念的认识,这种认识产生的基础是民众在民间生活中形成的为多数人所认可的且具有非法律约束力的习惯,且这种“习惯是人们行为的一种范式,人们以相互认同的习惯为基础,从而介绍互相的关系”。[5]所以,从民间的概念可以看出民间纠纷系发生在平等的公民之间,是公民之间在日常的生活、生产过程中,因财产、人身等问题引发的纠纷,既包括常见的或者多发的民间矛盾激化,也包括偶发性矛盾引发。同时,基于大众对民间的理解,修正后诉法中民间纠纷也必须同时符合,当事人间因某种事实联系时而发生的纠纷,这种事实联系包括血缘上的联系、地域上的联系、生活上的联系等,从而为民间纠纷设置一个合理的限制,以确保其不被泛化理解。此外,民间性也要求民间纠纷的社会影响力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即该民间纠纷在一般情况下不易激化上升引发事案件。所以,不符合上述民间性要求的纠纷引发的事案件则不能被纳入故意犯罪案件事和解的范畴。宁波遗产律师事务所在哪。
1995年6月,第八届全国人大会通过了《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其第7条明确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是次以单行法的形式确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名,并规定了相应的罚。1997年《法》修订时,考虑此罪对维护金融秩序,保障金融体系安全、稳健地运行,促进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作用,完全吸收了单行法此罪的规定。按照《法》第176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为进一步界定其客观行为,1998年专门制定《关于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其第4条规定:“前款所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所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这对如何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客观行为,提供了规范性的依据。
对此,我们认为虽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以下罚的”属宣告,但适用事和解程序的前提条件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行所对应的法定是确定的,量情节也是清楚的,因此,可以考虑用法定和量情节来确定事和解的范围:法定三年以下的情形。如故意伤害类案件主要是指达到轻伤标准的案件。法定在三年以下的上一个量幅度内,被告人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如伤害案件虽属重伤,但被告人是未成年人、老年人犯罪、从犯、自首、立、未遂等法总则或分则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法定在三年以下的上一个量幅度内,被告人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但具有法定从轻情节,较大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的案件。宁波遗产律师事务所在哪。
后经法医鉴定,李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东莞市第二一审认为,被告人樊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经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遂依法判处有期徒二年。吴某某抢夺公交车方向盘案。2017年10月1日22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带着两个女儿乘坐10路公交车回家。上车后,因吴某某只刷了两次公交卡,驾驶员杨某与其发生争吵。公交车行至贵州省凯里市加工厂公交站台停靠后,吴某某到站尚未下车,杨某关闭车门继续前行,吴某某遂抢夺公交车方向盘,导致载有十余人的10路公交车失控冲上人行道。
(3)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涉及到销售金额、货值金额、非法经营数额等,执法办案过程中应如何把握?尤其是未销售出去又没有标价的,实践中认定标准各异,有的依据同类产品市场中间价,有的依据行为人供述出具价格鉴定,应该依据何标准认定?食品安全是关系民生的大事,保护知识产权也是*一个创新的动力。因此,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要依法从严打击。执法办案中,对已销售出去的伪劣产品、侵权产品,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销售金额、非法经营数额。对尚未销售出去的伪劣产品、侵权产品,货值金额、非法经营数额按照伪劣产品、侵权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要按照同类合格产品、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关于事裁判认定的事实对民事案件事实认定的影响。根据高《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3条规定,已为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但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的除外。审判实践中,对于民事裁判认定的事实,若出现足以原判的相反证据时,后案一般按相反证据重新认定事实。而对于事裁判已经认定的事实,后诉中的民事案件就很少以此为由作出不同的认定。这是因为,一来事案件更强调客观真实,而且事程序亦具备查明案件客观事实的有效手段,事裁判认定的事实更接近于客观真实;二来民交叉案件长期的诉讼理念是,先后民,这实际上已经预设了事裁判认定事实的预决效力。因此,一般而言,民事案件审理中,对于事裁判认定的事实是可以作为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的事实直接予以认定的。宁波遗产律师事务所在哪。
首先先后民缺乏理论根据。高2019年发布的《九民纪要》中,规定同一当事人因不同事实分别发生民事纠纷和事犯罪的,民事案件和事案件应该分别审理。如果民事案件不是必须以相关的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民事案件应该继续审理。即从法律现有的司法政策上来讲,并没有先后民的要求。从实务的角度,由于证明标准、举证责任、审理方式不同,经常会有不一致的结果。商业秘密案件尤其是技术秘密的案件,由于专业性强,复杂度高,案件的事实往往需要人大量精力举证,许多办案中遇到问题也没有现成的法律依据参考,需要法官合理的运用证据规则,在一些新的问题上作出合理认定。由于法谦抑性原则,事案件中对证据的证明标准也比较高,可能事案件中比较难做一些创新性的认定。如果民事案件要等事案件审理完之后再审理,显然不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程序的衔接。关于第17条的规定,这实际上要求了先后民的程序。商业秘密案件,尤其是技术秘密案件,侵权证据主要控制在侵权人之下,客观上人难以获取。传统以来民事程序对人要求较重的举证责任,这导致了人需要到公安报案启动事程序。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许多案件出现了民事案件先等事案件出结果再判的现象,这种做法是有历史原因的,但缺乏合理性,并不适合在司法解释上做规定,所以这一条规定有待商榷。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某些犯罪来说,民事法律关系的认定具有区分罪与非罪的重大意义。例如,虚设环节的贪污或者职务侵占案件的认定就是如此。这里的虚设环节的贪污罪或者职务侵占罪,是指采用虚增交易环节的方法,从中截留本应由所在国有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获得的利润,或者使所在国有单位或者其他单位付出更多的交易成本,转由予以非法占有。在这种案件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贪污罪或者职务侵占罪,关键在于中间环节进行的交易是否具有真实内容?如果中间环节的交易活动不具有真实内容,该环节是虚设的,则行为构成贪污罪或者职务侵占罪。如果中间环节的交易活动具有真实内容,该环节不是虚设的,则行为不构成贪污罪或者职务侵占罪。对于那些虚设环节的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来说,行为人是利用虚设的民事法律关系以掩盖贪污或者职务侵占犯罪。此外,在诈罪的认定中,如果是以交易形式进行的诈,则该交易内容是虚,应当予以戳穿。如果该交易内容是真实的,即使在交易过程中存在民事欺诈,也不构成诈罪。例如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利用大宗货物网络平台进行诈的案件,行为人设立各种各样大宗货物网络交易平台,但其中的交易内容是虚,例如交易的价格完全受行为人控制,采取对敲等方式,取他人财物,应当认定为诈罪。在这种案件中,大宗货物交易只不过是行为人取他人财物的手段。如果平台交易是真实的,只不过采用欺诈方法诱他加交易,或者采取价格操纵方式获取非法利益,则不能否定交易这一民事法律关系,因而不能认定为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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