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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应与事故发生具有因果关系,而非只要存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发生事故即追究事责任。例如,违反消防管理规定,在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导致发生火灾构成犯罪的,可认定违规行为与危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虽然存在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行为,但发生坍塌事故,因该事故并非该违规行为所引起,则不能认定具有因果关系。
行为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客观事实,即成立自首。行为人对行为性质和主观认识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行为人酒后实施了犯罪行为,主动投案后,表示认罪,但不能供述出主要犯罪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首。对“在现场等待”的理解不宜过于狭隘,可包括但不应限于在报案现场、案发现场等处等待,只要行为人明知他人报案而主动将自己置于司法控制之下即可认定为自动投案。电话通知不属于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经电话通知后向司法投案的,不能排除投案的主动性。对电话通知到案的宜认定为自动投案,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自首。宁波离婚房产律师团队。
问题24: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中加重处罚的各量档是否均需要达到销售金额的3倍?伪劣产品尚未销售,但货值金额达到法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3倍(15万)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货值金额分别达到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200万元以上的,分别依照法第140条规定的加重处罚的各量档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我们认为,事诉讼和解程序中的“依法从宽处理”,这里“依法”指的是依据实体法的规定,也就是《法》及其相关规定,这源于事和解既涉及程序也涉及实体问题,程序法和实体法的关系决定了事和解制度的建构必须以《法》有关犯罪、事责任和罚的规定为基础,而不是仅凭《事诉讼法》所能解决的。因此,在实践中并不是只要达成事和解,就可以自由选择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必须要依据《法》的有关规定来确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宁波离婚房产律师团队。
关于第21条,第21条规定了申请行为保全需要提交什么证据,人点要明确主张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二是证明商业秘密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什么叫相应的保密措施,征求意见稿有详细的规定。但对于什么样的情况下是明确所主张的商业秘密具体内容,这个证明到什么程度容易引发争议。我个人认为这一点规定是对应对应现有的行为保全司法解释第7条,行为保全中需要考量“申请人的请求是否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包括请求保护的知识产权效力是否稳定”。在具体的实践中,商业秘密案件中的人在需要证明拥有技术秘密方面有很重的举证责任,常见的案件都是被告一次性拿走了原告大量技术材料,原告还要进一步总结秘密点,往往还需要做非公知性鉴定来证明自己的技术稳定,这是非常耗费时间的,也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完全举证。是否可以再进一步明确这一条规定的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比如图纸、原代码、工艺流程等就满足了相关要件。
修改后的第二十九条为新增条款。"公安侦查的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涉及监察管辖的案件时,应当及时与同级监察协商,一般应当由监察为主调查,公安予以协助。"本条文的增加对被害人也有较大的意义,即涉及监察管辖的事案件,此类案件以监察为主调查,因此被害人应当优先向监察提出事控告,除此之外,此条文的增加,也标志着在立法层面上推动纪法衔接、纪法贯通迈出了重要一步。
民间借贷纠纷中涉及民交叉如何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民交叉”问题已经成为当前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需要解决的首要难点问题。对此,笔者认为,在立案阶段,对公安、检察已经立案,当事人起诉到的,不予受理,告知向公安、检察申请解决。公安、检察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经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犯罪的,当事人又向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受理。在审理阶段,发现案件存在明显的犯罪嫌疑,应分情况处理:发现该案所涉犯罪同在审案件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虽有犯罪嫌疑,但与民间借贷纠纷没有必然联系或者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的,民间借贷案件继续审理,但有关涉嫌犯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必须以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应该裁定中止审理,也即通常所说的先后民。宁波离婚房产律师团队。
问题11:审查起诉阶段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为逮捕应把握什么标准?在审查起诉阶段,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为逮捕的,要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提起公诉要能获得有罪判决。对案件定罪与否存在较大争议的案件,一般不宜变更强制措施为逮捕。有些地方审查起诉部门从收案当日就自动对已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作出继续取保候审决定书,这是不严谨的,应当先收案,等案件实质审查是否需要变更后再决定是否继续取保候审。
民间借贷纠纷中涉及民交叉时总的审理思路如何把握?民间借贷纠纷审判实务中,常常因借款人的借款行为涉及或涉嫌事犯罪,导致案件审理中出现民交叉问题,由此又引申出已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是否应当移送的问题。审理此类案件的难点问题在于如何界定借款人借款行为的性质,是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的民事意思自治行为还是借款人的事违法犯罪行为,只有首先界定了行为人行为的性质,才能确定纠纷属于民间借贷案件审理范围,还是涉嫌诈、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事案件审理范围,进而明确已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是否应当移送。正确界定行为人行为的性质,可以达到既不放纵扰乱金融秩序、损害民众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又依法保护正当的民间行为,维护正常的民间交易。
考察行为人对承担违约责任的态度。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如果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发现自己违约或者对方提出违约时,尽管从自身利益出发可能提出种种辩解,以减轻自身责任。但是一般仍然会采取直接面对的态度,在推无可推的情况下会承担违约责任。考察行为人未履行合同的原因。行为人未履行合同的原因一般有主客观两个方面,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合同双方均享有合同,承担合同义务。合同一方当事人一方面享受了合同,另一方面却不愿意承担合同义务,那么其不履行合同的原因是其主观方面的,也就是说,有明显的非法占有目的;但是相反,如果合同当事人享受合同后,竭尽所能地想要去承担合同义务,但是由于其未能预料或者不能控制的情况发生导致合同终未能履行,那么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则是客观方面的,在这种情况下,则应该谨慎的分析,一般应当以合同纠纷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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